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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文学艺术法律规定一、民间文学艺术属于“传统知识、“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在WIPO的一些官方文件中,“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如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及符号、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一切其他工业、科学、文学或者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与创造。这里的“基于传统,是指某种知识体系、创造、创新以及文化表达方式,通常是代代相传的,为某个特定民族或者其寓居地域所固有的,并且是随着环境的改变而不断演进的。“传统知识根据WTO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国外已有的立法解释,它主要包含“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其中,“民间文学艺术
2、是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能够认定由该国国民或者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的,并且构成“传统文化遗产的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它通常又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者在群体中反映其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的文化特征、传统习惯、心理信仰、生存环境的文学艺术表达方式。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以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拟或者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
3、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1(P1)在联合国的其他法律文本中,称这些遗产为oral,nonmaterial,intangi-ble,分别对应的中文为“口头/口述的,“非物质的和“无形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下面简称(建议案))A条关于“民间创作的定义,也作出了与上述基本一样的定义规定2。“民间文学艺术遗产作为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更多地表现出多元化和独特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它以最传统的方式在其来源群体内部世代相传,进而逐步成为它来源的那个群体的象征和特有的表达方式。就中华民族而言,它是中华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中华民族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
4、产之一,也是几千年以来维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之一。中华民族的祖先在长期的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及思维实践中,创造了很多灿烂的民间文学艺术,构成了优秀的文化传统。它不仅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和中华儿女的精神家园,而且对整个东方文化的构成与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重大奉献。国际社会重视和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1989年10月17日11月16日于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5届会议指出: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团体愈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的手段;注意到它在社会、经济、文化及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在一个民族历
5、史中的作用及在当代文化中的地位;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当代文化之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成认民间创作之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十分是口头传讲之诸方面的不稳定性,以及这些方面有可能消失的危险;强调必须成认民间创作在各国所起的作用及其面对多种因素的危险,以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方面必须起决定性的作用;应当尽快行动起来,特制定一份给各会员国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根据各国的宪法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者其他步骤,执行该(建议案)有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尤其是民间创作)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施行该项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大会要求各会员国将该项建议通知负责保
6、护民间创作事务的当局、部门或者机构,并且提请负责民间创作的各组织或者机构予以高度重视。同时,建议各会员国鼓励与负责保护民间创作的各有关组织进行深化接触。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根据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施行该(建议案)情况的报告。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一种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它在本质上和整体上具有很多与知识产权共有的特征。因而,凡属能够被界定或者被确定为“作品的表达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还当遭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早在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上,官员们(含专家)曾就修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有关条款,专门讨论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
7、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曾联合召开了题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政府专家委员会的会议,最后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在WTO组织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部长声明第1819条中,也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作为随后一轮会谈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自20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一些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先后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譬如,1977年签订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就是一个区域性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条约;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也将“传统知识纳
8、入成员国的国内法保护。目前,世界上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有50来个,还有一些国家是以判例的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确认和保护。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鉴别及保存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鉴别条款中指出:“民间创作作为文化表现形式应当遭到表现其特性的群体(家庭、职业、国家、地区、宗教、人种等)保护,并为群体而保护。3(P2)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在国家、地区、国际范围内,就民间创作的鉴别问题做好如下几项工作:(1)编制国家从事民间文学创作的机构目录,以便将其纳入地区和世界此类机构一览表;(2)鉴于必须协调各机构使用的分类体系,建立鉴别和登记(收集、编索、记载)体系或者以指南
9、、目录等形式发展现有体系;(3)鼓励建立民间文学创作标准化分类法:(a)编制民间文学创作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在这方面的工作;(b)编制民间文学创作详目汇编;(c)对民间文学创作进行地区分类,十分是通过实地试办项目进行。关于“民间创作的保存问题,(建议案)以为,“保存涉及的是民间文学创作传统的资料;保存的“目的是使传统的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够使用有助于他们了解民间传讲演变经过的资料。假如讲,生动的民间文学创作由于它不断发展的特点而不能始终遭到直接保护,那么,固定的民间文学创作或者研究则应当遭到有效地保护。这种保护能够采取如下措施进行:(1)建立国家档案机构,使搜集到的民间创作资料能够较好地以稳妥的
10、方式加以储存,供更多的人(尤其是后人)使用;(2)建立一个国家档案中心机构,以提供某些十分服务(如编制总索引,传播关于民间创作资料的情报,以及适用于包括“保护在内的民间创作活动标准的情报);(3)建立博物馆或者在现有博物馆中增设“民间创作展室,展出传统的民间文化;(4)优先考虑种种表现传统民间文化的形式,它们是这些文化的如今或过去的见证(如遗址、生活方式、物质或非物质知识);(5)协调种种搜集和存档的方式;(6)对收集人员、档案人员、资料人员以及其他专门人员,进行从事保存民间创作实物和资料的培训;(7)为制作所有民间创作资料的档案和工作副本以及供各地区研究机构使用副本提供便利,确保有关的文化团
11、体能够接触到所收集的资料。4(P23)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播及保护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传播中指出,应当使公民了解作为文化特性基本因素的民间文学创作的重要性,使人们意识到民间文学创作的价值和民间文学创作的必要性。为了使民间文学创作的作品及艺术得到弘扬,并且在传播的经过中保持它的完好性、准确性、科学性,避免遭到不应有的歪曲,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必须做到如下几点:(1)鼓励组织民间创作方面的地区性、全国性或者国际性活动,如庆祝会、联欢会、电影放映、展览会、研究班、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专门会议等,支持传播和出版这些活动的材料、文件和其他研究成果;(2)通过提供补助金的方式,或者
12、通过在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传播机构设立的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通过确保对传播机构搜集的民间创作方面的材料进行适当归档和传播,鼓励这些单位在其节目中更多的使用民间创作资料;(3)鼓励各地区、各市政当局、各协会和从事民间创作的其他团体设立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负责促进和协调本地区民间创作活动;(4)赞助现有教育材料(如根据实地搜集到的资料摄制的录像片)制作机构,鼓励在学校或者民间创作博物馆中,以及在国家和国际民间创作展览会和联欢会上使用这些材料;(5)通过资料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机构,以及在民间创作方面的专门简报和期刊上,为公众提供民间创作的有关资料;(6)根据双
13、边协定,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为从事民间创作的人士、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会晤与沟通提供方便;(7)鼓励国际科学界在接触和重视各种传统文化方面把握合适的伦理学4(P45)。为了更好地弘扬和传播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前还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它予以保护。“保护的对象涉及到民间创作传统及其传播者,由于各民族人民都有权享有本人的文化,公众与这种文化的结合有时因传播工具、传播方式的缘故而削弱。所以,教科文组织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加强民间创作的教学与研究,将其纳入校内外教学计划,不仅要考虑到乡村文化或者其他农村文化,也应当注意由各种社团、职业、机构等创造的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各种文化和看法的文化,尤其是那些不属于主流文化的
14、东西。适当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资料,本身就是一种比拟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方式。因而,要保证各文化团体切实享有本人的民间创作权,支持其他资料、档案、研究等方面开展的有益活动;在跨学科基础上建立各有关团体均有代表参加的全国性民间创作委员会或者类似的协调机构;向研究、宣传、致力于或者拥有民间创作材料的个人和机构提供道义上和经济上的支持。总之一句话,要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民间创作的一切合法、正当的科学研究。这种“保护还必然涉及到创造者、传播者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方面的保护。譬如,(1)保护作为传统代表的消息提供者(保护其私生活和机密);(2)通过使搜集的材料完好、合理地存档的方式维护搜集者的利益;(3)
15、采取必要措施,使收集到的材料不至于被有意无意地滥用;(4)档案机构有责任对搜集到的材料提供合法、正当的使用方法和途径。6(P5)关于国际合作共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规定。(建议案)规定,在考虑到国际间加强文化合作与沟通的必要,以及由一个会员国的专家在另一个会员国完成研究工作以加强文化合作与沟通的实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要求:(1)加强与负责民间创作的国际性和地区性协会、机构及组织的合作;(2)在了解、传播和保护民间创作方面,主要通过下述方式合作:a、沟通各种情报和科技出版资料;b、培训专业人员,提供旅费补助,派出科技人员及寄送器材;c、促进有关当代民间创作资料方面的双边或者多边项目研究;d、就指定
16、专题、十分是就民间创作资料和表达形式的分类与编索以及当代研究方法与技术问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晤、举办学习班或组建工作组;(3)各会员国密切合作,在国际范围内保证各种权利所有者(团体、自然人或者法人),在财物方面、精神方面以及与之相关的对民间创作的研究、创作、写作、表演、录制和(或)传播方面所享有权利;(4)确保在其领土上进行研究工作的各会员国,有权从有关会员国那里得到各类文件、录像、影片和其他材料的副本;(5)戒除一切有可能损坏民间创作材料、降低其价值或者阻碍其传播的行为,不管这些材料是在其产地还是在其他国家的领土上;(6)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护民间创作免遭种种人为和自然危险的威胁,其中包括
17、武装冲突、领土被占领或者各种其他性质的国家动乱7(P6)。教科文组织在建立(“活的文化财产(“活的人类财富)制度)中,也提出国际间保护民间传讲对于丰富人类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特性的重要性问题,要求通过国际文化沟通与合作,在会员国之间进一步促进在生活方式方面的互相了解,以建立起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平等、和平文化;提请各会员国在各自国家建立“活的文化财产(“活的人类财富)制度,并且将“活的文化财产目录提交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秘书处将在此基础上着手制订一份(世界“活的文化财产(“活的人类财富)目录)。8(P1)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与“命名的法律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多产生于民间,就主体而言,它具有
18、不特定性的特点。“不特定性反映了民间文学艺术是某一民族的人们,在历史的长河中共同创作、世代流传的智力成果,其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属于任何个人。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主要方式就是保障其流传不绝,后继有人。从一定意义上讲,民间文学艺术的消亡意味着民族个性、民族特征的消亡,意味着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消亡。而假如没有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继续存在,民间文学艺术的消亡也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依法确认和依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是从根本上拯救和利用人类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下面简称(草案))在第三章“传承
19、与命名中,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草案)第15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能够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1)在一定区域内被公以为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地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的代表人物;(2)熟悉把握民族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艺人;(3)把握某种稀有民族民间传统技艺的公民;(4)大量把握和保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资料、实物,并对其有一定研究的公民。(草案)第16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团体,能够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单位:(1)以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宗旨;(2)把握某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技艺,或者研究、传
20、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获得显著成绩;(3)坚持经常开展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内容的活动;(4)有效保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相关资料或者实物。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也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主动搜集本国接近绝境、接近失传的有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材料,使本人(国家)成为事实上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在命名的问题上(草案)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和单位经申请或者推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命名,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接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对具有代表性或者作
21、出重要奉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的称号。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和单位应当履行传承义务,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和单位的传承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依法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权利,是保存、保护、开发及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前提条件。(草案)在民事保护方面,主要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私权做了三点原则规定:(1)确定国家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期不受限制;(2)确定公开使用时应当标明其来源、民族群体或者区域;(3)规定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机关必须维权。对于口头传承、非物质的、无形遗产的传承人来讲,其详细权利主要有:(1)对于本人所把握的资料、信息或者
22、创作的作品,有决定能否发表的权利。(2)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制定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下面简称(示范法条))的规定,“在一切向公众传播的印刷出版物中,均需以适当的方式注明一切来源明确的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的出处。9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具有作品发表的署名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面简称(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对本人决定公开发表的作品有修改权。当然这种权利是有限制的,即传承人不能违犯民间文学艺术的本来思想和内容,不能随意歪曲和篡改,也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4)根据(
23、示范法条)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凡出版、复制或者以其他传统方式向公众传播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传承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5)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具有将本人所把握的技艺知识,向谁教授、在什么时候或者在什么条件下教授、通过什么方式教授的决定权。但是,这项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即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迫许可使用相冲突。除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传承人的文学艺术作品(技艺),都必须经过传承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构成侵权。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现行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内容均具有共同特征:基于人类的智力创造;与权益密切相关,具有身份权与财产权的双重性;具有时间
24、、地域性。这些特征民间文学艺术均已具备,同时它还具有不同于既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民间文学艺术是自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场,才作为受保护的客体出如今一些国家的版权法之中的。在较早的“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以为,受版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以非洲文化遗产认定标准为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作品。假如根据这个范围作具体列举的话,那么,民间文学艺术最少包括如下六大类:(1)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如故事、传讲、寓言、叙事诗、编年史、神话等;(2)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如舞蹈、音乐作品、舞蹈与音乐结合的
25、作品、哑剧等,以手工或者以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艺术风格等;(3)宗教传统仪式,如宗教典礼、宗教星期的地点、祭典礼服等;(4)传统教育的形式、传统体育、游戏、民间风俗等;(5)科学知识及作品,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法知识、物理、数学、天文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6)技术知识及作品(如冶金、纺织技术知识、农业技术、狩猎、捕鱼技术知识)等。其实,在它们当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保护的,而用专利法或者技术机密法去保护更为适宜。应该讲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版权保护对象较早并且把范围划得较宽的典型。也有一些国家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范围划得较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在版权法或者区
26、域性版权条约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仅有40多个(含中国在内),且非洲国家占大多数10。在国际公约和外国版权法体系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著名法律,有众所周知的(伯尔尼公约),该法第15条标题就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169条,就是“暗示性规定的典型。20世纪90年代以来,还有(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安哥拉作者法)、(多哥版权、民间与邻接权法)、(巴拿马版权法)等。WTO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文排除。作为WTO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持积极保护的态度,对
27、TRIPS协定作出“给予保护的解释。对于民间文学艺术采用著作权法给予保护,是我国目前的基本态度和主要方式。但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又不能完全合适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为此,我国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就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保护缺乏的问题。要正确地把握民间文学艺术的“民族性。“民族是一个文化共同体,“文化是民族这个共同体中最持久、最稳定的联络。正是由于文化的作用,使得任何一个民族都表现为一个整体。所以,文化的民族性或者民族性的文化,便成为一个民族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标志。也就是讲,任何一个民族都具有其应有的“文化特质。中华民族先进文化的民族性,一方面是指文化的
28、民族主体性,即它首先体现和反映的是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理念以及详细的活动方式、规律和特点;另一方面是指文化的民族独特性,即它凝聚着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所拥有的自然特点、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理想信念等因素,构成了中华民族应有的特质,构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的丰富性、多元性。人们经常讲:“只要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以为这句话是非常正确和有道理的。它的根本内涵就在于,民族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方式,包含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共性,它在客观上必然为其他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参照和借鉴,并且具有对其他民族的价值和意义。任何事物都有本人详细的内容和形式,其中内容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成分;而形式从总体上
29、看,总是受内容制约并为内容服务的。因而,我们不仅要看到民间文学艺术的民族性包含着内容和形式两个层面,而且要看到民间文学艺术民族性的灵魂和核心,就是民间文学艺术内容的民族性。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内容的差异而使其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是,它们共同的基本要素,则是贯穿于其中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正是民间文学艺术民族性的核心与灵魂。诚如俄国著名作家果戈理在(关于普希金的几句话)里所指出:“真正的民族性不在于描写农妇穿的无袖长衫,而在表现民族精神本身。6文化是人类独有的生存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血脉,是一个民族的精神记忆。它从这个民族古老的祖先传承下来,随着历史的发展又不断更新,始终保持着祖先的基因和特质,由此而构成这一民族共有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凝聚力。而在民间文学艺术的继承和发展中,“创新又是民族性文化的本质特征。由于文化的创新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也是民族性文化本身发展的需要。在这里,创新是一种辩证的否认,是一种积极的扬弃。能够讲中华民族文化的创新,既是改造旧文化,创造新文化的经过,也是兼收并蓄、选择综合的经过;既是一种事实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经过,又是一种探测索引、钩深致远的经过。总之,民族的文化创新永远是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不竭动力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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