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例的司法改革论文-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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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判例的司法改革论文一、法官法律解释现状(一)判例法制度下的法律解释判例法效力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制度一个重要职能是在详细案件中统一法官的法律解释,很好地避免了法官在没有统一规制的情况下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由于判例法制度下的判例本身有其固有的特征:它具有灵敏性,注重对个案正义的追求;它在本身进化中要务实现其连续性,要求法官在审讯经过中不仅要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亦要参照相关判例解释,以保证同类案件一样判决实现司法的统一性;通过不同强度的“遵循先例原则和“裁判自律原则,才能被一定的法律程序所认可,进而赋予其拘谨力,实现判例典范性的同时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此外,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前进,立法的滞
2、后性离不开法官经过长久判案累积的司法经历提供的立法建议,同时,司法经历在判案中通过法官法律解释得以适时表达。判例法国家法官法律解释的优越性,为我国规范法官法律解释的制度建立提供借鉴。(二)我国的法官法律解释判例效力大陆法系制定法遵循理性主义的哲学基础。主张通过法学家们理性的努力立法者能够设计出一部完美的法典,它明晰明了、逻辑严密同时包罗万象。法官只需机械适用,解释法律也应在严格的审讯权限内进行。但由于成文法存在的天生缺陷,法官对法律的机械适用将使审讯结论的适时性与准确性令人商榷。由于成文法的固有特性导致的法律条文和特定案件的事实之间总是存在着某些距离,法官判案时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在没有统一规制的
3、情况下容易产生司法判决不统一进而导致不公正的可能性。这些是大陆法系法官释法在制度层面存在的缺乏。另外,我国为应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产生的司法解释在制作经过并不是法律规范的详细化、个别化经过,而是一种“以抽象的方式解释抽象的法律的法律解释。另外,由于解释的技术原因和法官对解释理解的原因,很多解释规范本身仍需要解释,这样解释像麦克白洗不净的血手一样陷入了一种无法穷尽的怪圈。而司法实践就在这无休止的重复解释中,无谓地消耗着有限的资源。(三)两类判例中法官解释的区别判例存在于所有的国家或地区,但判例法不是。判例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创制、遵循判例的法律体系。确切地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之判例是法院判决中
4、对以后类似案件具有拘谨力的部分。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判案的法律根据,在审讯本级法院或上级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的类似案件,假如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就不得作出与过去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级法院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判例法国家判例最大的特点在于,它追求的精神本质是同样情况在今后能得到一样的处理。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并非法律渊源,不存在创制判例为法律,在这些国家判例仅具有指导、参考意义,法官的法律解释不受先前判例的约束。在大陆法系国家历史上,下级法院在特定情形下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并以其为指导,但这并非基
5、于“遵循先例原则的约束,只是不愿冒险被推翻。假使在“自由裁量的范围,法官经常是不受这些判例约束的。固然随着时代的变迁,成文法概念的模糊不精以及规定的涵盖面缺乏日益暴露,大陆法系国家逐步接受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制度弥补本身的缺乏。比方,20世纪的第一部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的规定。但大陆法系法官判例的法律效力仍然不高。这是两大法系判例的区别之处。二、我国判例式法官法律解释的构成原由“制度以及制度的有效性总是同条件或语境相联络的,在一个地方有效的制度在另一个地方并不必定有效,反之亦然。判例法亦有其生存发展的独特社会土壤需求。(一)判例法制度法官法律解释的要素英吉祥人民有着笃信经历,注重传统的风格,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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