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经济法学的窘境与选择-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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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经济法学的窘境与选择一、问题源起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差异悬殊1.我国经济法学课程开设的总体状况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在我国具有教学层次诸多、涵盖专业广泛、教学内容差异大的特点。从教学层次上看,经济法课程从本科院校到专科院校、高职院校都有开设。从专业分布看,不仅包括法学专业,还包括很多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国际贸易、会计等专业。从教学内容看,经济法的内容构成差异之大,能够讲几乎没有任何其他课程能够与之相“媲美。例如针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不仅包括本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往往还将民商法的很多内容,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纳入其中。可见,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仍将其定位为广义的
2、经济法,即“与经济有关的法。固然在经济法学界,逐步摒弃了大经济法的观念,倾向于将经济法界定为“国家为了克制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涉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不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详细表述以及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内涵和外延仍存在不同见解,加之各高等院校的校情及教学指导思想不同,导致法学本科的经济法学教学在不同院校中也呈现出宏大的差异。2.法学本科经济法学课程设置现状比拟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的的详细施行方案。它通过设置课程的整体规划,规定应设置的课程种类、开设顺序及课时分配等内容。而课程教学大纲
3、则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规定某门详细课程教学内容的纲要性文件。通常包括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分配以及教学方法等基本要求。它们是进行教学工作的主要根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但通过比拟不同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和经济法学教学大纲,不难发现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各构成要素,如课程设置、学分学时安排、开设学期及授课基本内容等方面的差异极大。经济法学课程开设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开设独立的“经济法学,大部分院校采取此种形式。第二种是仅开设“经济法总论,而将经济法分论的部分内容单独开设成必修或选修课。如中国政法大学提供了包括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类、宪法行政法课程类、
4、民商经济法课程类、刑事法课程类、国际法课程类共126门选修课程,要求学生最低应从中选择修满20学分。清华大学则提供了法理学课组、宪法与行政法课组、民法学课组、商法学课组、经济法学课组等14个组别共77门课程和讲座,要求学生最低应从中选择修满11学分。由于这种形式可供学生选择的范围非常广泛,而最低要求的学分门槛并不高,因而学生最终能否选修经济法分论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随机性,无法保证完成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体系的学习。固然大部分院校采用第一种形式,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单独课程开设,但从上表能够看出各校教学之间存在极大差异。如学分跨度从3学分至7学分不等,相应的学时跨度则从51学时至120学时不等,多者
5、较少者超出两倍以上。而在如此差异化的学分、学时约束条件下,经济法学教学内容自然相去甚远。3.教学差异过大引发的问题固然不同类型的法律院校系因其总体特色和定位不同,无法也不应追求课程教育教学的同质化,但过分差异化的教学现状也引发出明显的弊端。霍宪丹教授曾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混乱局面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障碍。孙笑侠教授也曾将各校课程教学在内容上缺乏全国统一的最低标准,造成不同院校学生的“三基出现严重不一致的问题列为国内法学院的十大
6、流弊之一。此种本科教学混乱、缺乏标准的现状,也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关注。2011年7月1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施行“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下面简称“本科教学工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在随后7月底的新闻通气会上,明确提出要在质量标准建设方面,组织研究制定100个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推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高校联合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质量标准,构成我国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体系。从法学专业各门课程教学的微观角度看,目前法学教育教学各自为政的状态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体现尤为明显。过分差异化的教学现状一方面使得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往往莫衷一是,对于
7、何为经济法以及经济法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产生极大困惑,进而影响经济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另一方面,从学科建设角度而言,也不利于构建统一的对话与沟通平台,进而阻碍了学科的进一步发展。诚如张守文教授所言:“法学本科的教育尤其应注意打好基础,甚至在硕士阶段往往也是在更高的级次或相对紧缩的范围内打基础,只是到博士阶段,才真正展开精深的、专门化的研究。因而,法学本科阶段的经济法教学应根据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和目的定位,紧紧围绕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进行教学,尽量避免将学术理论分歧引入本科教学中。各高校应该努力推动经济法学本科教学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以提高经济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也为经济法学的学科发展构筑
8、稳固的平台。二、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面临的现实窘境1.教学目的确定之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本科的一门核心课程,其教学目的应当与法学本科教育目的相匹配,反过来,经济法教学目的的实现有利于促成法学专业教育目的的实现。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究竟应当是精英教育还是通识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理论教授还是技能实践等类似问题一直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些基于不同理解而引发的争议直接导致不同学校经济法学教学目的的差异性。通过比拟不同高校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不难发现如下规律:首先,不同大纲都有使学生把握经济法学基本内容的要求,但各大纲对基本内容的罗列存在差异,甚至相差甚远。其次,各大纲要求学生在把握基本内容之外的目
9、的上存在较大差异。如中国人民大学要求学生能够“运用经济法理念和制度分析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现象,解决经济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西南政法大学要求学生“了解经济法的相关理论动态,并能在此基础上运用经济法相关知识解决现实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要求学生“把握经济案件的分析及裁判方法;上海政法学院要求学生“紧跟学科发展的前沿,把握学科研究的动态;安徽大学要求学生“具备经济管理工作中实际技能,进而胜任各类经济性工作。可见,同是本科法学专业,但各高校在经济法学的详细教学目的上存在较大差异,而最大的分歧体如今怎样看待并分配职业技能教育所占比重问题。2.教学内容安排之困经济法作为20世纪初肇始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
10、个新兴的部门法,在我国则是20世纪80年代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稳定成熟的学科基本理论体系尚未建立。一方面,经济法很多内容时至今日仍然面临着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线划分问题,不时仍有否认经济法的观点出现。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发展阶段演变和不同学术理论创新的影响,在经济法学内部,关于其内容构成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并处于不断变动的经过中。“对科学本身的理解决定着其教育计划。由于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假如没有得到解决,就会演变成教育问题。经济法尚未定型的学科理论体系直接导致各高校经济法学教学在内容体系上呈现宏大的差异,通过对不同高校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所反映的教学内容进行简单比照能够看出这种差异。可见,各高校在经济法
11、学教学中一般都遵循了理论研究中所构成的“两分法共鸣,教学内容中基本都包含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块内容。但部分高校也有根据“三分法或者“四分法的观点,相应包含了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如西南政法大学教学大纲反映的就是典型的四分法。假如透过大的板块内容,其下涵盖的详细内容分歧更大,如中国人民大学将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自然资源和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等通常以为属于国际经济法和环境法组成部分的内容也包括其中。笔者以为,作为成长中的学科,在经济法体系构成上存在学术分歧本属正常,但在本科教学中,过巨的分歧直接导致了现实的困惑:一方面,经济法学教学应该详细包括哪些内容,怎样划分重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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