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航MH17事件下的国际法论文-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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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航MH17事件下的国际法论文一、国际条约中关于保护民航客机过境安全的相关规定目前,有关保护民航客机过境安全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一些航空条约中,包括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一)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下面简称(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缔结之时,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并不发达,因而,其条约原始文本中缺乏关于击落民航客机的直接规定,但该条约第9条规定了“禁区,即“各缔约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能够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一缔约国领土内此种禁区的讲明及其随后的任何变更,应尽速通知其他各缔约国
2、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此外,“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各缔约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1984年,为回应前苏联军用飞机在萨哈林岛(即库页岛)附近击落韩国民航客机引发的剧烈争论,国际民航组织在1984年5月10日举行了第25届十分会议,修订了1944年(芝加哥公约),新增了第3分条:“各缔约国成认各国必须抑制向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诉诸使用武器,假如进行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上的人员生命和航空器安全。各缔约国成认各国在行使其主权时,有权要求未经许可飞越其领土或有合理理由断定其正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任何目的之民用航空器在指定机场
3、着陆,或亦得向此航空器发出停止此类侵犯的其它指令。从这次修订能够看出,其内容一方面要求抑制对民航客机使用武器(但并未绝对排除使用),另一方面也成认缔约国有权对民航客机进行正当拦截,但不得危及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年订立于加拿大蒙特利尔)该条约原则上禁止施行可能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其包括“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这种行为将构成一种罪行。该公约要求缔约各国应根据国际法和本国法,努力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发生第1条所指的罪行。(第10条)该条约也为部分国家创设了对此种罪行的管辖权
4、。(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针对的是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要求各国将此种行为列为犯罪加以处理。考虑到很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并没有国际因素,因而,成心危害本国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仅属于国内法上的罪行。但是,考虑到公约为多个国家创设了管辖权,且某些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具有涉外因素,因而,对于无害过境的他国航班施加武力攻击,将有可能构成国际法上的罪行。这种罪行不仅可依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审讯,而且可以按照有关条约的规定提交适当的国际司法机构以追查有关国家或个人的责任。二、保护民航客机过境安全与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的适用(一)关于乌克兰东部地区局势的断定2014年以来,乌
5、克兰东部政局日趋恶化,乌克兰政府军与东部亲俄分离武装之间的冲突进入了旷日持久的状态。尽管乌克兰东部分离武装还并未获得“叛乱政权的国际成认,但毋庸置疑,该武装已经控制了乌克兰东部的部分领土,由此,能够认定交战双方处于“武装冲突状态。(二)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就国际法的发展而言,自19世纪以来,国际社会逐步构成了有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当代国际法倾向于采用“适用于武装冲突中的规则而不提战争法。(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未提及“战争。1949年(日内瓦公约)有专门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各方应遵循的最低限度的规则。1977年该公约的(第二附加议定书)有一个专门适用于有关国家内部武
6、装冲突的法律文件。由此可见,传统国际法中的“战争概念正在发生变化。“武装冲突不仅包括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也包括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1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3条规定:“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之场合,冲突之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此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因而,对于上述人员,不管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甲)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1977年6月8日订立于日内瓦的(1949年日内
7、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进一步扩大了武装冲突的范围,并将对人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受武装冲突影响的一切人。在上述人员的人道主义待遇上,要求“一切未直接参加或已停止参加敌对行动的人,不管其自由能否受限制,均有权享受对其人身、荣誉以及信念和宗教仪式的尊重。瑏瑠对于这些人员而言,“下列行为是禁止的,并在任何时候和在任何地方均应禁止:(一)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上或精神上幸福的暴行,十分是谋杀以及虐待,如酷刑、残伤肢体或任何形式的体罚;尽管乌克兰东部冲突属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但显然属于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及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调整范围
8、,鉴于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瑏瑡,能够肯定的是,乌克兰交战双方都有保护国境民用客机内所载人员安全的义务。(三)关于中立国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根据传统国际法,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进行的战争中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中立是针对国家的一个概念,有关的中立规则专门处理的是交战国和中立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它不直接以中立国的国民或公司为对象。二战之后,不宣而战的武装冲突日益增加,传统战争法中的战争状态难以确定。武装冲突既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战争,处于武装冲突以外的国家就无法确立本人根据传统战争法的中立地位。2由此可见,在乌克兰东部冲突中,马拉西亚或荷兰并非出于中立国
9、地位,因而,传统战争法中保护中立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规定无法适用于马航客机被击落一事。尽管如此,如其所述,专门用以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国际条约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安全的国际人道法仍然足以将此种行为界定为国际罪行。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适用与“战争罪的断定标准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7月1日开场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而,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4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战争罪的认定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战争罪是指瑏瑢:1严重
10、毁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即对有关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施行下列任何一种行为:成心杀害;2严重违背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即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成心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2)成心指令攻击民用物体,即非军事目的的物体;3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背1949年8月12日4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的行为,即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包括已经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此失去战斗力的人员,施行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十分是各种谋杀由于俄罗斯否认卷入了
11、乌克兰东部战争,因而,目前还难以将乌克兰东部武装冲突界定为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但将其界定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当无疑义。不言而喻,发射导弹这一行为显属成心(初步调查固然没有明确为导弹攻击,但种种证据表明确实存在导弹攻击),除非有证据表明马航客机介入了其中一方的军事活动,或者有证据表明此次导弹击毁马航客机纯属“意外,或者有证据表明攻击者已经对飞机的性质做了审慎的判定,否则即可断定这一攻击属于成心攻击民用客机的国际罪行,符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有关“战争罪的一切构成要件。(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关于管辖权确实定与行使(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明确了其据以施行管辖权的根据,即事项管辖权、属时管辖权、管辖权
12、行使的先决条件和行使管辖权。1事项管辖权该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瑏瑣2属时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仅对本规约生效后施行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对于在本规约生效后成为缔约国的国家,法院只能对在本规约对该国生效后施行的犯罪行使管辖权,除非该国已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2条第3款提交声明。瑏瑤3管辖权行使的先决条件瑏瑥(1)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5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2)对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3条第1项或第3项的情况,假如下列一个或多个国家是该规约缔约国或按照第3款接受了本法院管辖权,本法院即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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