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体系法律规制试析(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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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养老体系法律规制试析内容摘要:农村养老体系的构建事关我国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我国进入老龄社会后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构建多渠道的农村养老途径是现实选择。而这首先要求分析各种养老方式的法律性质,进而准确定位其在农村养老体系中的作用,并使用不同的法律手段调整;其次需要分析其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以法律对其加以规范,进而使农村养老体系的构建符合法治要求。关键词:农村养老体系法律规制在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今天,农村养老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估计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将达2.8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8.46%;2050年将达4亿多,占全国人口总数的四
2、分之一。论文百事通同时,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表明,我国的国民人均收入在2001年仅为890美元,即使在经过高速发展后的2005年,国民人均收入也仅为1740美元。而西方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型社会时其人均收入大都在5000美元左右。相对而言,我国农村的人均收入更为低下。据人民网援引2006(农村经济绿皮书)的数据,2005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到达3.221;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3255元,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也远低于城市居民,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仅为2185元。因而,怎样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农村养老体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农村,老年人基本生
3、活保障难以落实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资金的短缺,而且这种情况在短期内还无法根本解决。固然我国当前正在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其实行的是自我账户积累的方式,所以无法解决现有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针对这一现实,本文以为,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体系的构建应朝着多渠道方式发展,这是在二元制经济构造形式下,国家和社会没有对农村养老投入足够资金的前提下现实的选择。而要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养老形式必须首先分析各种养老形式的性质、作用和利弊,进而准确界定其在我国农村养老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国家的政策;其次,养老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法律为基础,因而,必须依法有据,将其纳入法治轨道,进而使各种养老形式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治
4、的理念。传统家庭养老的扶持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也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条件下最为现实的选择,其除了能够给予老年人基本的生活保障外,还能够给予农村老年人其他养老形式所不能给予的精神慰藉。尤其在农村,受传统观念影响,这种精神慰藉的作用更大。所以,这也是农村老年人最常见的养老方式。但是,宪法中规定我国公民应当享有生存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也应当建立起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制;而在农村,国家的这一义务实际上完全转嫁给了老年人子女。因而,对于家庭养老,国家和集体应当给予政策和经济的支持以真正承当起其宪法规定的义务。即由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对养老家庭以金钱、实物或劳务形式的支持为
5、补充,扶持家庭养老形式的发展以体现国家在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中的义务。例如对于养老家庭住房宅基地的申请,在面积和位置的审批上适当给予照顾。对于家有老人尤其是多个老人的家庭在缴纳税费和摊派集体劳务等方面给予减免。同时,为鼓励子女奉养老人,能够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年组织其全部成员,尤其是被奉养的老人本人对该子女的奉养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其所获得的评价而决定对其经济和劳务的扶助标准。尤其应当注意的是,那些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或纯女户老人,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明文规定其应享有的特殊保障,如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允许其自由决定能否到其出嫁女儿家庭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样的权益。对于这种落户
6、的老人或其入赘的女婿应当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分配耕种土地及宅基地,同时国家应当设立相应的资金作为其安家费用,对其子女家庭给予相对于一般养老家庭更为优惠的费用减免和劳务扶助。这既符合公平原则,又能够为社会树立良好典范,进而有助于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进一步推进。因而,已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覆盖面和扶助力度应该进一步扩大。总之,在现实条件下,国家承当全部农村养老义务并不现实;但是国家必须成认并尽量履行其宪法义务。而其折中的选择就是在现阶段仍然坚持家庭养老形式,但给予农村养老家庭,尤其是某些特殊家庭以更多优惠政策,以部分的承当国家应尽的养老义务。社会福利化养老的改良在
7、维持和改良现有的家庭养老形式的同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在农村可行的其他养老形式。在当前农村劳动力过剩,农村青壮年人口大量流入城市的情况下,假如坚持单一的家庭养老形式,不仅不现实,而且也将限制农村人口的流动,加剧城乡二元经济构造的差距,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只要能自由流动才能实现其价值。很多学者提出要通过政府扶持在农村发展社会福利产业的方式,引进企业化经营形式从事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但是本文以为这种形式是难以完成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的。首先,企业营利的目的性和老年人福利事业中的公益性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同时,农村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较差,往往难以支付企业化养老中相对较高的费用。因而,即使这种
8、形式在城市养老中能行得通,在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中缺乏可行性。因而,本文以为,对于社会福利产业的养老方式,国家只能将其作为农村养老的一种补充形式,而不能将其作为基本养老途径。同时,应当加强对社会化养老的监督管理,尤其是监督其定价和日常服务,以防止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家庭互助式养老形式的规制(一)家庭互助式养老形式及其存在的问题最近有学者提出能够实行“家庭互助型养老形式进行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即由一个壮年劳动力家庭同时供养几个老人家庭,老人家庭以其土地、其他生产资料和劳力参加养老互助家庭中,老人家庭的子女每年向互助家庭交纳一定补偿费用,互助家庭组织实行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老人在丧失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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