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教学方式在公司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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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元化教学方式在公司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摘要:公司法作为典型的应用性学科,教学实践活动需要理论联络实际,引入多元化教学方式。其中,理论教学是构建公司法完好知识体系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案例教学则是将“纸面上的法变为生动详细的“现实中的法的必由之路。启发式教学能够有效唤醒学生的思维,有助于构成“老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格局。学科对话式教学则在不同法律学科之间建立联络,对学生系统准确地把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整体思维能力大有裨益。研讨式教学使本科教学不再仅仅局限于基础理论的教授,对鼓励学生知识创新,提高思维能力、合作能力和学术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实践表明,多元化教学方式在公司法课程教学中具有明显的适用
2、价值,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改良和应用,以寻请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关键词:理论教学;案例教学;学科对话;研讨教学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也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法律根据。随着商事实践活动的发展,公司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围绕公司经营活动引发的商事争议及纠纷也逐步增加。把握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基本原理不仅对于投资者具有现实的意义,对法学院学生将来在职业生涯中从事商事实务或担任企业法律参谋尤其具有直接的实用价值。(公司法)作为我院法学专业方向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任课老师在多年公司法的教学实践中经过不断的探索,逐步将多元化的教学手段
3、运用到课程教学中,希望通过课程的教学改革寻求新的突破,有效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实务操作技能,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法律人能力的要求。一、以“理论教学为纽带,将课堂讲授与“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图表演示严密结合,构建公司理论教学是构建公司法完好知识体系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公司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仍应以理论讲授为主,同时辅之以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基于法学本科生人才培养的目的和基本要求,在大学四年期间构建合理的法学知识体系是应有之义。就公司法课程教学而言,同样需知足学科本身知识体系和基本理论的架构,这部分知识的把握当然需主要借助课堂的理论讲授来实现。当前不同版本的(
4、公司法)教材从理论的编排体例看从八章到十八章不等,对于老师来讲,一方面有必要选取层次明晰、理论阐述准确透彻的教材,另一方面还要结合法学本科生的特点和课时的实际进行教学内容的再加工,提供逻辑明晰、枝干分明的知识信息,使得学生能真正意义上理解所讲授内容又不至于感觉过于精深乃至晦涩。依笔者本人的感受,教学活动的开展应严密围绕四个角度:公司法的基本法理、基本制度、司法实践的状况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基本法理和制度的讲解离不开现行公司法规定,更离不开详细的案例介绍和分析。这样既能使学生对原理深化地理解,又可通过案例的穿插分析和讨论使“纸面上的法不再抽象、生硬或遥不可及而变得鲜活详细,整个教学经过贯穿对学生
5、的提问、互动沟通改善了传统“填鸭式教学法,教学效果有明显的提升。以“公司类型这一节内容为例,笔者在介绍公司的学理分类和法定分类时,为使学生对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分类、(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当这一规定有进一步的理解,举了如下案例:B公司为C公司在某市设立的分公司,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合同约定,2010年7月31日前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自A公司支付货款之日起10日内B公司向A公司发货。2010年7月20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但到2010年8月底,B公司仍未向A公司发货。由此给A公司造成宏大损失。现A公司欲起诉追偿。围绕基本案情向学生提出
6、如下法律问题分析:1、A公司应以B公司还是C公司为被告?可否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2、B公司和C公司应怎样承当赔偿责任?根据对同学的启发考虑和提问、讨论的结果,笔者最后结合立法规定和相关法理对问题进行了总结和阐释,使同学们不仅对公司分类的法律意义和法律适用的价值有了深入的把握,对实务中详细问题的处理也有了明确的方向和操作指引,到达了比拟好的效果。又如,在讲解股东和股东权这部分内容时,为使学生对股东权的类型、性质及对应的法律规定有更好的理解和便于记忆,笔者结合(公司法)第4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图表的形式,将股东权按介入公司管理权分为表决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权、查阅权、提案权、质询权、撤销公司决
7、议或宣告决议无效的诉权、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权、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诉权、解散公司的诉权等9项权利,按股东资产收益权分为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异议股东退股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5项权利,并将上述股东权利对应的(公司法)条文逐一列出,通过PPT的演示一目了然,非常有助记忆。所谓“不愤不启,不诽不发,几年的公司法教学实践表明,在理论讲授为主的前提下,通过提问、讨论、实例分析、案例研读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能够真正使启发式教学、互动式教学落到实处,构成“老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格局,收效明显。二、运用学科对话式教学法在不同法律学科间建立联络,培养学生整体的法律思维能力
8、和良好的实务操作技能近年来,司法实践领域各种“刑民穿插、刑民混合等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出现,不仅对业务庭审理法官和执业律师的专业素质提出挑战和新的要求,同时对高校法学院专业课程的教学也提出新的要求,各不同法律学科之间、不同专业课程之间加强沟通和对话的必要性逐步成为共鸣,并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课题。德国的克林伯格(KlingbergL)以为,在所有的教学中,都进行着最广义的对话,不管哪一种教学方式占支配地位,互相作用的对话都是优秀教学的一种本质性标识。学科对话式教学法在教学内容存在穿插或关联度较高的领域具有较大的适用价值和明显的优势。法律学科对话则是指在符合学科构成要件意义上的法律学科之间进行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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