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与法制原则-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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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与法制原则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指导了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汉武帝时期确立了儒家思想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儒家思想在法制方面主张“德主刑辅以为明君治理天下应德刑并举,“大德而少刑、“刑者,德之辅也。治理国家应该以德教为本,刑狱为末,才能使社会安宁有序。“德主刑辅的法制思想,是封建阶级两百多年统治经历的唐代的法制指导思想和法制原则研究总结。它兼容恩威并用、宽猛相济的成效,有利于封建阶级的统治。同时它容易被广大民众所接受,发挥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被其后历代王朝所奉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德主刑辅的思想仍然得到了继承。隋初,统治者尚能认识到儒家理论的教化作用,至后期,隋朝统治者改奉法家
2、理论,到晚期,隋朝统治者毁坏法制,实行暴政,终于在人民革命的风暴中覆亡。唐初的统治者都参加了隋末的农民运动,非常重视对隋朝灭亡的教训的总结。以为隋朝之所以会灭亡与它的贪污腐败、实行暴政、不重视教化等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并且从隋朝的灭亡中看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宏大气力,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唐太宗就常讲:“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1。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唐代制定了“先存百姓、“安国宁人的基本方针,采取“轻徭薄赋、“选用廉吏政策,并竭力推崇儒家学讲,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历史上得以重新确立。唐初的统治者以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
3、2,把德礼教化作为政治统治的根本手段,刑罚是政治教化的辅助手段,两者缺一不可。这一法制指导思想在唐初得以重新确立后,被后世历代王朝所尊奉,成为封建法制重要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礼法合一礼起源于原始的祭祀活动,国家产生后,统治者对原始风俗进行了选择、改造,保留了其中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那部分,并以国家强迫力保证明施。这些被选择、改造了的礼就成为了早期的习惯法。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后人称之为“周公制礼。周礼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内容涉及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大到国家的根本制度,小到人们的言
4、谈举止、待人接物,礼也是西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指必须亲爱本人的亲属,十分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在用人上必须使亲者贵,疏者贱。“尊尊指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应严格遵守上下等级秩序,不得犯上作乱。周礼所确定的原则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且也对后来构成的儒家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礼法结合是指儒家法制原则和伦理道德规范对法律的浸透和融合。西汉时期的(春秋)决狱,直接引用儒家(春秋)等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的根据,是礼法结合的典型事例。礼法结合自汉代开场,在当时主要通过司法和法律注释的渠道实现,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则开场直接引礼入律,将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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