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鼓励政策-精品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税收鼓励政策-精品文档.docx(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国家税收鼓励政策从国际经历看,很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即创新型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鼓励企业创新活动的税收政策,获得明显的成效。我国自1985年公布(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为配合国家各时期的产业发展战略,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创新税收鼓励政策。但与创新型国家相比,政策鼓励的效果仍不理想,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利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制环境。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历,进一步加以完善。固然创新型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产业构造、政府政策取向、社会偏好等不同,其采取的创新税收鼓励政策也呈现多样化,但仍有一些共性的特点,对我国也有一些启示。一、突出税收鼓励政策的战略性创新型国家税收鼓励
2、政策的设计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战略而适当调整,体现政府的战略目的。如,日本在1945年至1972年间将技术引进及其改进作为日本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在这一阶段,日本的税收政策重在保护国内企业免受外国竞争,并为国内企业消化吸收外国先进技术提供税收鼓励。1973年后,日本发展战略的重点转向基础产业,强调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为此,日本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有关自主创新的税收鼓励政策。而美国则一直注重原始创新,对研发活动的税收鼓励政策一直占重要地位。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政策的顺利施行,各国都不断加强税收鼓励政策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一个突出表现是,各国对创新的税收鼓励政策绝大多数都是通过
3、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和明确,进而保障了政策鼓励的效果。如,韩国制定了(技术开发促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租税特例限制法)、(十分消费税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目前,我国很多企业仍热衷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甚至出现引进后闲置的状况,这种太多依靠外部技术的倾向不符合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因而,我国税收鼓励政策应突出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需要,严密结合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内涵,以原始创新为基础,促进集成创新,利用后发优势,积极做好吸收创新。为此,税收鼓励政策的战略重点应从重引进轻消化向引进与消化并重、着力提高自主研发能力转变,引导企业将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吸收创新、合作创新,努力提高
4、自主创新能力。另外,为保障战略目的的施行效果,应提高我国创新税收鼓励政策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创新税收鼓励政策主要是部门规章,并多以试行办法或通知的形式下发,有较大随意性。应对现行冗杂、零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以规范化和系统化,并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二、统筹协调税收政策的鼓励环节在鼓励环节上,创新型国家的税收政策鼓励不仅全面,而且重点突出。从鼓励范围看,鼓励对象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各方面,包括研发、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创新成果的市场化、人力资本投资及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鼓励。从鼓励重点看,一般放在研发、产学研的结合及创新成果产业化链条的各环节及相关领域。从优惠税种看,除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
5、的鼓励外,不少国家和地区还在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上提供鼓励政策。其中,在对技术成果市场化的税收鼓励方面,创新型国家的税收鼓励政策主要有:第一,对技术成果的转让和转化给予减免税待遇。如,日本的(租税十分措施法)规定,对法人和个人向国外技术输出所得,从当年开场8年内,转让工业所有权、专利等收入的7、提供咨询服务收入的12可记入亏损(总额以当年收入的30为限)。韩国对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根据转让对象的不同,给予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或法人税的优惠。对先导性技术产品或有助于技术开发的新产品,给予一定时期的十分消费税减免,并在进入市场初期实行十分消费税暂定税率,最初四年按基本税率
6、的10纳税,第五年根据基本税率的40纳税,第六年根据基本税率的70纳税,第七年起恢复原税率。第二,对创新成果市场化的重要媒介高科技创业投资企业及风险投资公司,给予十分的税收鼓励。常用的手段有:一是给予定期免缴公司所得税待遇。二是对投资者将销售这类企业股票或转让股权的所得投资于其他同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时,免除资本利得税,股权转让损失可抵减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三是对这类企业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的期限予以延长,或股东可用企业的亏损来冲抵来源于其他渠道的所得,以降低投资者投资于这类企业的风险。四是建立特定准备金制度。该制度是为减轻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如,日本政
7、府创设了“电子计算机购置损失准备制度。该制度规定,计算机厂商可从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准备金,以弥补万一的损失;德国税法则允许企业建立可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如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风险投资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五是对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主要通过实行低税负及允许投资损失在税前列支的方式进行,以降低创新投资的成本和风险。如,美国1978年资本收益税最高税率为28,1981年降到20,后又降到17,大大低于同期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有力促进了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第三,对合作研究的鼓励。为促进产学研的合作,很多国家对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等的合作给予十分税收鼓励。美国1986年的税制改革方案规定,
8、凡赞助大学开展基础研究和向大学转让科研设备的工业公司,享受较高比率的科研费用税收抵冲优惠,对通过合同委托大学帮助本人完成基础研究课题的公司,允许将其科研费用的20冲抵应纳税款。日本给予与大学或公共研究机构合作的研发支出以15的最高税收抵免;丹麦、挪威、加拿大等国也对企业与公共研究机构的合作给予十分税收鼓励。我国应统筹协调创新税收政策的鼓励环节。如,在鼓励风险投资、合作研发、企业人力资本投资与外国直接研发投资、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鼓励政策,加强创新税收鼓励政策的整体性。如,在2006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施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
9、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鼓励政策,但怎样落实,目前还缺乏详细指导。在鼓励企业人力资本投资方面,应适当提高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将现行对软件开发企业据实扣除职工工资的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从事自主创新的企业。三、强化税收政策对研发活动的鼓励力度由于研发是创新活动的基础性和决定性环节,自然成为创新型国家税收鼓励的重点领域。如OECD成员国中,1996年仅有12国采取研发税收鼓励措施,而2006年采取研发税收鼓励措施的国家上升到19个。税收鼓励的优惠规模也相当可观,
10、20世纪90年代前期,欧盟成员国每年仅研发税收鼓励就达1万亿美元,而19972002年,美国的研发税收抵免就达2.2万亿美元。常见的研发税收鼓励政策包括税收抵免、税收扣除、加速折旧等。税收抵免这一方式见效快、透明度高,很多国家将其作为最重要的创新税收鼓励政策。税收抵免可分为总额抵免和增量抵免,前者是以研发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税收抵免额,后者则以当年研发支出总额超过特定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税收抵免额,此特定基数一般为近期若干年该项支出的平均数。表1是部分OECD成员国的研发税收抵免政策。从中可见,固然各国的详细规定存在差异,但抵免力度大多相当可观。税收扣除包括总额扣除和增量扣除两种。如,美国
11、把企业用于研发的支出看作是企业的一种投资。按一般投资而论,投资费用应按折旧的办法实行逐年摊销,但为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一些国家把它与一般性的投资区别开来,对研发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美国政府对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研发支出的多少,并允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研发额度。作为鼓励措施,企业的研发经费按规定办法计算的新增加部分,20可直接冲减应税所得额。假如企业当年没有应纳所得税额或没有盈利,则允许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三年,往后结转七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15年。折旧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折旧额越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越
12、小,税收负担就越轻。相对于直线折旧而言,尽管从总额上看加速折旧和直线折旧相等,但由于企业在后期所提的折旧额大大小于前期,使税收负担前轻后重,相当于政府为企业提供的无息贷款。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有两种:一是允许企业在设备使用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二是缩短设备的正常折旧年限。表2为部分OECD成员国研发税收扣除以及与此相关设备的折旧政策。从中可见,各国不仅允许研发支出全额扣除以及比例可观的加成扣除,而且设备折旧年限较短(折旧率较高)。我国现行的所得税鼓励政策侧重于产业链下游(成果转化期)、应用技术研究及引进先进技术方面,而对研发环节(尤其是研发前期和中期)、基础理论研究及吸收消化,十分是鼓励自主创新方面
13、的税收鼓励力度较小,采取的主要方式是降低税率、再投资退税等。这些政策固然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扩大起到积极作用,但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创新成果收入予以减免税。由于鼓励重心后移,对事前研发支持不够,不仅可能出现“技术空心化现象,而且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往往是那些已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而处于孵化期的企业却缺少急需的支持。同时,在这样的政策鼓励作用下,企业的重点自然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关键的研发投入则缺乏,也容易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强大,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缺乏等问题。因而,应强化直接针对研发的鼓励措施。根据研发活动的特点,在税收政策设计
14、上,应建立一种研发风险由政府和企业共担的机制,以削弱企业研发活动的不确定性,加强其收益确实定性和保障性,实现税收鼓励政策与研发活动的协调互动。如,在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无论数额多少,当年都应在税前据实扣除,取消目前对研发费用扣除标准的限制;规定企业根据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于税前提取研发准备金,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鼓励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融资,投资于创新活动,对其获得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四、创新税收政策的鼓励方式创新型国家除采取减免税等直接鼓励方式外,还重视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间接鼓励方式。比拟而言,直接鼓励方式的透明度高,对企业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如,
15、公司所得税税率的降低能从总体上直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进而提高其收益水安然平静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而促进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以OECD成员国为例,公司所得税税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德国、意大利等很多国家下降幅度较大,发展中国家(如韩国、捷克、波兰、匈牙利)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则更低,这直接导致成员国公司所得税税率由1995年前后的34.3下降到2005年的29.0。但减免税之类的直接鼓励方式也存在缺乏,原因在于减免税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类型和最终的经营结果进行减免,缺乏对创新经过的针对性鼓励,而且容易出现滥用现象。为此,各国将直接鼓励和间接鼓励综合使用,把政府对创新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鼓励有机结合起来。如,各国对研发、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创新成果的市场化、风险投资公司等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各方面采取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多种间接鼓励方式。我国目前主要采取以减免税为主的直接鼓励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间接鼓励方式的隐含价值。因而,应加强直接鼓励和间接鼓励的综合运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