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就业工作发展意见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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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生就业工作发展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施行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施行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的工作意见)和(中共市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施行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和稳定就业一强化政府责任,优化就业机制。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根据(就业促进法)要求,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继
2、续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创立充分就业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充裕劳动力转移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要目的任务,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逐步纳入目的责任制考核。今后3年每年力争新增就业人数不低于3000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省、市规定范围以内,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二加强失业调控,稳定就业局势。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施行预防、调节和控制。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施行有效监控。支持企业采用灵敏用工、弹性工时、岗位分享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
3、轮班工作等办法减少裁员。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规模裁员报告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短时间内集中失业。凡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占在职职工总数10%以上企业,必须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功能。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采取各种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保护和提高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2009年对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详细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13%,执行期限暂定2年;2009年度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
4、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安排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用于帮扶困难企业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额度控制在50%以内;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要以促进就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四继续施行各项优惠扶持政策。2010年1月1日起,全县实行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下面简称(登记证),各类就业扶持对象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2008年底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优惠政策对持证人继续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在(登记证)正式发放前,已
5、办理退休的原(优惠证)持证人员,其退休前的社保补贴仍按原规定享受。五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缺乏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小额贷款到期还款的,给予50%的贴息。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当年企业新招用人数到达现有在职职工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能够以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
6、00万元。同时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经费补助制度,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奖励性经费,主要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誉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上述优惠政策待上级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出台施行意见后施行。六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要根据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的,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依法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要。财政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每年不低于500万元。为进一步提高资金筹措渠道,可从土地
7、出让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经费,该经费要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经过的内控制度,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鼓励及约束机制,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适时组织相关部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落实就业政策情况的督查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内部审计。二、加强就业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七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的,建立资源分享、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8、,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做好职业中介机构年度审验工作。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体系,根据“金保工程建设的整体要求,加快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相关设施建设,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向主要乡镇、社区延伸,完善和充实就业、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基础信息库。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部门和乡镇街道要重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六到位,实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职能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加强县、乡镇街道、社区村的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
9、量和效率,今后要对重点乡镇和所有社区就业服务网点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任务越来越繁重的特点,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重点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点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每个社区要有劳动保障服务专管员,劳务输出和企业用工量大的村要有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以成功办理录用备案为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每人200元、城镇其它失业人员每人60元、进城求职的农村充裕劳动力和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30元。九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10、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登记失业人员凭证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能够在常住地登记,并以补充资料的方式随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报表上报,暂不纳入现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就业、失业登记的详细施行办法另行制定。十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积极支持各类职业技工院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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