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零售业促销业务增值税纳税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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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零售业促销业务增值税纳税筹划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广泛应用,催生了一大批网上商城和商铺,对传统零售业产生了宏大的冲击,为了保持销量,传统零售业围绕我国的各类节日开展了各种名目的促销活动。企业促销的目的本来是为了增加盈利,但是不恰当的促销方式和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增加企业的税负,进而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本文以甲超市的促销活动为例,在设计多种促销方案的基础上,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通过比拟分析,寻找税负最轻的促销方案。一、案例介绍案例:甲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扩大销售,准备在2019年端午节期间对粽子等时令产品开展一次让利20%的促销活动。以销售100元的商品为基数,介入该次活动的商品
2、含赠品的成本率为60%,即销售毛利率为40%。经测算,公司每销售100元商品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5元。下面从纳税筹划的角度为甲超市设计几种促销方案,并假设甲超市以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筹划的目的。超市比拟常见的促销手段是商业折扣和实物折扣。若为商业折扣,则超市将100元的商品以80元的价格销售,也就是日常所见的8折活动;若为实物折扣,则超市在销售80元商品时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二、筹划的背景知识关于商业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
3、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关于实物折扣,(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行为。由于被放弃商品价款未按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因而,在纳税申报时,超市不能将放弃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从计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根据税法规定将没有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并入“捆绑销售的销售额一并计缴增值税。三、筹划的经过方案一:甲超市采取商业折扣方式,且将折
4、扣开在同一发票上,这样就能够折扣后的金额入账并作为计税根据。则甲超市折扣销售粽子应纳增值税为80/1+13%-100/1+13%*60%*13%=2.3元,由此导致的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2.3*7%+3%=0.23元;该项销售中应纳企业所得税为80/1+13%-100/1+13%*60%-5-0.23*25%=3.12元;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的税后利润为80/1+13%-100/1+13%*60%-5-0.23*1-25%=9.35元。方案二:商业折扣,但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则甲超市折扣销售粽子应纳增值税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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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业 促销 业务 增值税 纳税 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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