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进口平衡问题-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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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保护与进口平衡问题一、平行进口的含义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s用通俗的含义讲,指某一独立的进口商,以销售或者盈利为目的,从某境外地区购买在该地区合法出售的产品,并私自将购买产品进口至另一地区的行为。其是国际贸易实务中一种常见现象。随着我国参加WTO,国际贸易也日益繁荣,平行进口会更多的出如今我们的经济生活领域。但是平行进口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是一个不能轻视的问题。二、平行进口的适用原则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态度有所差异,对其合法性也有各自的断定,但从法律角度上来看,要断定平行进口的法律性质,所要涉及的是下面原则。一权利用尽论权利用尽论doctrineofexhaustionof
2、right,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基本含义是经知识产权人或其受权的人许可而生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之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其权利就被以为用尽。1该理论是属于支持平行进口的。权利穷竭原则源自德国当代知识产权之父JosefKohler,该原则立基于对知识产权人权利实现的认识上。根据该原则,知识产权产品经权利人以销售、转让、交付等合法方式进行处分后,知识产权人就通过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到达了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利就以为已经实现。知识产权产品一经初次售出,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不仅在该知识产权保护区内而且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实现和用尽了其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商能够不受限制的对产
3、品进行销售,销售商能够将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到该知识产权保护区域之外,可以以从该知识产权保护区域之外进口该知识产权产品。权利穷竭理论实际上对于在一国国内市场上销售并流通的货物上已经得到广泛接受。该原则是追求利益平衡的产物,试图求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护货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平衡。但是使用该原则的前提是产品进入市场必须是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结果,而且“穷竭的只是对这些详细的商操行使知识产权进一步控制的权利,而不是知识产权本身。2二地域性原则地域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不同区域中,知识产权人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是不同的,各知识产权之间是互相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一国领域的实现和用尽并不意味着在他国也实现和用尽。地域
4、性原则的观点的核心是权利产生于主权国家的法律基础上的。知识产权的产生是针对建立在特定国家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上的。一个发明专利,他按照A国的法律获得了专利权,但这并不意味他就该专利在其他国家也获得了专利权,他只要按照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经过相应的程序后才能享有专利权。除了某些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国家以外,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的知识产权均得依靠于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产生。实际上,“法律对平行进口的不同态度,反映了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或理念中,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对立。3三、知识产权下各形态的应用及其各国态度首先在商标领域,平行进口的问题最为突出。由于最能产生经济利益价格差的产品所涉及的知识
5、产权,涉及商标产品占绝大多数。在平行进口中,商品本身是合法制造并使用合法商标的商品,即正宗商品,商品上的商标的使用不存在商标冒用和非法使用的问题,它标志着商标权的正当实现,无论这种实现是商标权人亲身使用还是许可别人使用。并且商标权人也已经通过货物的销售、商标标识的功能的发挥实现了其经济利益。可见,平行进口商品本身针对知识产权的商标权来讲不构成侵权。“平行进口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应是不争的事实。4关于商标权的平行进口合法与否的问题其实就是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冲突。赞成平行进口的人以为平行进口将使消费者拥有更大、更廉价的消费选择,能够很好地防止市场的垄断与割据,商标权者也将因产品的大量销售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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