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基本问题-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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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犯罪基本问题摘要:单位犯罪是犯罪的一种详细形态,着眼于我国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首先扼要回首了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现状,其次阐释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再次阐述了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最后就单位犯罪的刑罚问题进行了讨论。关键词:单位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Abstract:Thepaperismainlyabouttherelevantrulesaboutunitcrimes.Itfirstreviewsthepresentstateofenactinglawsabouttheunitcrimesinourcountry,secondlysketchsouttheconceptionofunitcrim
2、es,thirdlydiscoursestheelementsforunitcrimesandlastlyproblemsaboutcrimiballaws.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为法人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我国1979年刑法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之所以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单位犯罪,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需要并借鉴了国外立法中优秀成分的结果。英美法系国家较早地规定了单位犯罪,英国于1842年伯明翰与格劳赛斯特案中,法人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定罪;随之是大陆法系国家。单位犯罪的规定在我国最早出如今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3、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此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一些刑法修改补充规定中,先后又规定了几十种单位犯罪。这些规定确定的是一些详细的单位犯罪,具有分散的特点。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中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实是立法中的又一大进步。下面试围绕单位犯罪就其有关概念、构成要件和刑罚等内容作一阐述。一、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单位犯罪是犯罪的一种详细形态,先来讨论一下犯罪问题。19世纪法国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塔尔德曾经指出:“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能够用一般的社会规律来加以讲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
4、确规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即“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好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毁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按照法律应当遭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不以为是犯罪。上述犯罪概念表明,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是一个坚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与违背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形式特征相统一的犯罪概念,能够讲,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的、违背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涵盖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因单位犯罪同样具备这三个特征,
5、所以作一较深化的阐释。一社会危害性。法律的规定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当某一种详细行为侵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或动摇了其统治秩序时,它必然以法律的形式把它约束起来,即规定为犯罪行为,进而名正言顺地加以制约。我国刑法总则对于构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外延作了概括的规定,分则中又将严重社会危害的内容分为十章,区别情况作了详细规定。社会危害性能够讲从本质上体现了犯罪,从其表现形态来看能够划分为物质性危害和非物质性危害,前者是能够详细确定和度量的,又是详细有形的物质形态,后者是抽象的、无形的、不能详细测量的一种损害;还能够划分为现实的危害和可能的危害,前者是已经实现的社会危害,详细表现为实害犯,后者是可能发生的
6、社会危害性,详细表现为危险犯或者不完好的成心犯罪形态,如犯罪的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等。某一行为能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的强弱大小,这些是根据统治阶级的价值标准来判定的,由于法律毕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形式,它要适时而恰当地将其意志表现出来,必然要打上这一鲜明的特征烙印。同时,社会危害性还要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进而体现出明显的动态意向,在不断的改变中体现其历史形态和可比性质。为了把犯罪和违法行为相区分,社会危害性还有一个程度问题,即到达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用普通的道德规范加以调制就能够了。二刑事违法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
7、罪行为属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只要触犯了这些条文即构成犯罪。与此相对应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这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我国刑法中的禁止性规范散见于刑法典、单行法规、附属刑法中,内容广泛。假如某一个人的行为,尽管具有某种社会危害性,只要它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同样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的性质。三应受刑罚处罚性。某一详细行为也必须到达应当给以刑罚处罚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从一般理论上讲,构成犯罪必然要处以刑罚,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二者不可分离。通常情况下,有犯罪必然有刑罚,除非具有法定免除刑罚情节、享有刑事管辖豁免、超过追诉时效等几种情节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有罪无罚。从立
8、法上看,所有的犯罪,都必须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一特征。犯罪概念的上述三个特征,是辩证统一的,缺一不可的,三个特征中,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是从社会危害性特征派生出来的,三个特征相互联络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清楚了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就明晰地呈现出来。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施行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笔者以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可作如下归纳,即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单位非法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施行
9、的犯罪。这里没有采用“法人犯罪这个概念,由于在实践中这类犯罪并不仅仅是法人单位施行的,也有非法人单位施行,使用“单位犯罪这个概念能够把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均包括在犯罪主体之中。二、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以上是对单位犯罪概念的阐述,下面对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讨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详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由定义可见,犯罪构成具有如下几个特征:其一,犯罪构成是由刑法所规定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共同完成的。这不仅在刑法典上表现出来,也在刑法总则与专门刑法、附属
10、刑法的关系上表现出来;其二,犯罪构成总体上必须符合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离开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就不存在本质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总和。我国犯罪构成采用的形式是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相联络的构造,因而,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大类要件的总和。其中,具有核心意义的是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一致。单位犯罪同样具有以上四个构成要件。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也是企业,由于公司这种
11、企业组织形式在单位犯罪中所占比例较大,因此有必要将其摆在突出位置,这样有利于加强对公司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所以刑法中将二者分开表述,以示其重要性。我国目前主要的公司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中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要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为犯罪行为,是股东为了个人利益借公司名义而进行犯罪行为的,应按个人犯罪追查其刑事责任;是为了股东利益目的,并以公司名义施行的,应按单位犯罪的规定对其及责任人员进行定罪量刑。企业的内容也非常广泛,除包括国有的和集体的公司、企业外,还包括个体企业、私营企
12、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各种合资、合作企业,它们大多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实行经济核算并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不实行经济核算,所需经费由国家开支的单位。与公司、企业不同,事业单位一般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是注重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事业单位主要依靠国家预算对其拨付经费,它们的任务只能是从事公益性事业,不介入市场竞争,因而成为单位犯罪的可能性很小;而有些事业单位能够直接参加有关的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当经济责任,甚至被推向市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固然一般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介入了市场经济活动,是很
13、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机关。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机关。所谓机关,从广义上讲是指所有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等;从狭义上讲,机关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刑法规定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机关,并未明确是指广义的机关还是狭义的机关。在刑法修改乃至目前的刑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国家机关到底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争论。肯定讲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原则,更是宪法原则。国家机关假如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同样应遭到法律制裁,不应享有任何特殊。而国家机关也会因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加强其威信。否认讲则以为,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有损国家机关的威信,对其惩罚无
14、疑是国家的自我惩罚。笔者以为,把国家机关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不妥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管理机构,行使国家的管理职能。首先,从立法背景来看,我国原是一直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国家机关经商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济领域、介入经济活动的情况比拟普遍。因而,造成国家机关介入犯罪现象的存在。但在这样一种情况下,1997年修改以前的刑法中尚无确认单位犯罪的规定。自80年代起,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走向市场经济,政企分开,各司其职,这使得国家机关涉足经济领域,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乃至消灭,这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对于一项渐趋消亡的事物,却在立法上将其确立为构成犯罪的主体,这种立法的缓慢和不科学有碍国
15、家机关本身职能的发挥。其次,从国家机关职能而言,将国家机关确立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也殊有不当。将代表国家行使特定职能的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于情理、逻辑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讲的。国家机关的职能是依法对国家行使管理,其利益即是国家的利益,所以,所谓国家机关的犯罪,本质上只是某些机关领导人为了政治目的或经济上的不当得利的自然人犯罪。由于,这只能是某个人的犯罪恶意,而不能上升为国家机关的犯罪恶意。再次,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刑种,只规定了罚金刑。只要犯罪单位具有完全属于本人的资产时,其遭到刑事处罚、被判受罚金刑时,才能显示出刑法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的惩治效果和教育、预防犯罪的作用。而国家机关实际上并没有本
16、人所有的财产,其资金费用均来自国库,是国家财政拨款,这在刑罚执行上存在大大的疑问,罚得再多也是左边口袋送到右边口袋,无实际处罚意义。今天罚他20万,他明天向国家财政开口要25万,由于,他除了要补回被罚掉的财产外,还会要求因而而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这无疑造成国家对本人的惩罚。从司法实践看,我国从1987年公布施行的(海关法)确立国家机关为犯罪主体以来,已发生了多起影响较大的机关涉及犯罪案件。如丹东汽车走私案、泰安走私案等。但这些案件没有一件是按单位犯罪案件处理,而仅仅追查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决非偶尔,这反映了国家机关在单位犯罪中作为主体的不可操作性及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能否作为犯罪主体
17、的困惑与怀疑。与其在怀疑和困惑中尴尬地保留不可行的东西,不如顺其自然,将国家机关从单位犯罪主体中剥离,以正其位。最后,我国刑法典使用机关这一“字样的目的,也没有把某种国家机关排除在外的意思,能够理解为任何一种或一级的国家机关,只要施行了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都应当遭到惩罚。那么,如立法机关,这在实践中又有谁能立其为犯罪主体呢?法国新刑法典第121-2条明确规定了除国家外,法人在法律或条例有规定的场合,对其机关或代表其利益施行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这是值得深思与借鉴的。团体。团体是指由某一行业、某一阶层的人员自主成立的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生研究团体、文化意识团体、宗教团体等。
18、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相比,团体的构造比拟松懈,履行的社会职能比拟特殊,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影响。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单位犯罪必须具备的单位犯罪主体对其施行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我们对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研究,能够赋予单位一定的人格,即视其为是一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存有本人的认识和意志,能够对外界的影响作出认知和反映,并体现于行为之中的人格化主体。这种人格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单位的认识和意志是群体的认识和意志,是单位全体共同的或者是其决策层的认识和意志,这是单位作为一个整体承当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集体意志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主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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