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违约的法治化治理-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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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债券违约的法治化治理摘要:作为公司融资的重要方式,债券以商事信誉为基础,具备契约和公司治理的双重属性。在市场化的运作逻辑下,债券违约风险不可避免,它也因而构成了债券定价的关键指标。当前我国对债券违约政府兜底式施行刚性兑付,引发了债券投资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利于债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因而必须推动债券违约处置的法治化改革,厘清政府与债券市场的关系,完善债券规则的系统性构建,重塑商事信誉在债券交易中的基础性作用。关键词:债券违约;刚性兑付;法治化治理债券是市场商事主体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近年来,在一系列利好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债券市场,十分是公司债券的发展甚为迅速,发行主体和发行规模持续扩张。
2、但与此同时,公司债券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从债券本身的性质和发展规律来讲,公司债券违约本是其市场化运作的必然结果之一。但在我国,只要发生债券违约,在危机处理和债券偿付经过中总会闪烁政府的身影。债券违约与政府信誉无形中被绑定到一起。这种反市场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方式给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众多不利影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现有债券违约的处置方式进行审慎反思,确保市场化的债券违约能够在法治化的方式和程序中,根据市场化思路解决。为此,本文将对公司债券的市场属性进行分析,反思我国政府兜底式的公司债券违约处置方式,进而提出公司债券违约的法治化治理
3、途径。一、债券违约的处置基础及其应然治理逻辑一债券的双重属性。传统观点以为,契约是债券的本质属性。1(p507)基于私法自治的核心要求,债券的制度架构,包括债券违约的纠纷处置天经地义地应该以契约为基础。债券的契约属性意味着它属于商事合同的一种,其中法律上的合同关系主要表现为债券持有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以不确定的社会主体购买债券为标志。相较于一般债权人,债券持有人的债权保护需要更为严苛的法律制度安排。原因在于,债券契约条款的设置往往取决于发行人的意志,发行人的意志在其中有决定性的作用。公司债券交易往往表现为一个购买人面对债券契约的格式合同,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标
4、准化形式。唯有如此,公司债券的融资价值才能实现。但也正由于如此,债券持有人的债权要承受更多的不确定性。债券持有人在面对发行人时,其主体地位和一般债权人并无二致,但他的议价能力显然低于一般债权人。更为重要的是,公司债券本身属于金融产品,带有一定的金融投资属性,债权主体呈现出涉众且分散的特点。一旦发生公司债券违约,不仅债券持有人的债权难以得到有效偿付,而且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因而,“在债券交易的商事演绎下,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了好像股东一般的身份关系,得以有限介入公司治理。2(p71)公司债券的契约属性和公司治理属性,是违约处置的理论基础。公司债券违约处置经过中,债券持有人、发行人和股东之间的
5、关系架构,都应当在上述属性的逻辑链条中形塑。二债券违约的法律后果。违约的含义非常广泛,一般泛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法定或合同义务,“任何与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不相符合的行为,均能够被以为是违约。3(p23)基于契约的属性,发行人对债券条款的违背构成违约,这种违约包括一般性违约和根本性违约两种类型,其差异在于债券发行人能否违背了债券契约的核心条款。从对债券持有人所产生的结果来看,假如债券持有人投资收益无法实现,则属于根本性违约。反之,则属于一般性违约。由于一般性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债券持有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因而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根本性违约也有所差异。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关系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自
6、发行人的商事信誉。实践中的一般性违约,多与发行人的商事信誉受损存在密切关联。一般性违约违背的是债券契约中的技术性条款,发行人并未出现债券到期不能给付的法律事实。通常情况下,债券发行人根据商事交易运作仍然有很大可能实现债券持有人的预期利益。所以此时受损的仅仅是债券持有人的“期限利益,也即发行人延期给付。在这种情况下,债券持有人能够要求债券发行人加强商事信誉,采取“增信弥补机制。在发生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能够在法律程序上尝试与发行人协商、仲裁、调解,以求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假如发行人已经从根本上丧失偿付能力,债券持有人能够迫使发行人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无论是一般性违约还是根本性违约,在法律后
7、果上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违约责任的发生。传统的民法理论强调违约属于事实,不带有道德性。在罚则的设立上,仅仅强调损失补偿性。但是与合同违约责任不同,债券中的违约责任带有一定的国家强迫性和道德评价性。它要求国家以更为能动的积极态度参与债券交易,目的在于尽可能降低债券违约的风险,它的罚则设立也因而愈加强调惩罚性。4(p58)第二种是侵权责任的发生。债券作为一种相对权,本来不存在发生侵权责任的可能。但由于债券交易经常为标准化形式,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封闭且稳定,因而债券债权的内涵中包含了绝对化的属性,超越合同债权。5(p37-38)三应然的治理逻辑。公司债券违约是市场运行不可避免的结果。从经济学的角
8、度分析,公司债券违约的风险恰恰是债券定价的关键指标,投资者根据本人的风险识别和判定获得对价风险补偿。6(p25-26)同时,假如把公司债券理解成一种金融产品,那么它和股票等其他金融产品最大的区别在于“偿付性。发行人根据约定向债权持有人归还本金和利息是应有的义务,债券持有人能够完全不考虑发行人的盈余情况而要求到期偿付。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债券的风险和“偿付性并不矛盾,债券违约也并非洪水猛兽。相反,公司债券违约的存在,是投资者进行债券投资决策不可或缺的风险提示,它能够有效避免无风险收益率水平被投资者误解,进而降低债券市场的整体性风险。在平衡风险与“偿付性的努力中,公司债券违约的应然治理逻辑因而
9、显现。它详细表现为:法律设计债券交易规则与投资者保护条款,投资者认可并接受债券违约现象,根据债券评级信息进行风险判定并投资,自行承当债券违约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解决债券违约的问题。7(p146)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和责任是提供规则供应,在前端确保规则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合理性,在中端确保规则得到规范施行,在末端对债券相关人的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上述法治化的努力以公司债券违约市场化处置为目的,同时也构成了市场化处置的基础性保障。政府和市场的界线被严格划分,任何尝试超越这一界线的行动,哪怕是好心的积极行动,都会从根本上动摇债券市场的发展根基。二、政府兜底的治理困局固然公司债券违约是债券市场发展不可避免的
10、结果,但在我国,这一市场化的观点仍然难以被普遍接受。债券违约的处理经过中,总是会出现政府的身影。从债券违约,到政府兜底,日渐累积成我国债券违约的治理困局。一政府兜底式的刚性兑付。在我国,公司债券始终有着“零违约的市场神话。所谓的“零违约并不是指没有发生过债券违约的情况,而是指市场普遍存在“政府兜底债券违约的心理预期。事实上,从债券市场发端以来,每当出现债券违约的问题,政府的行政之手总是会参与,相当于在用政府信誉为债券的到期兑付进行背书。20世纪80年代末,为了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国务院公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国内出现了一轮企业发债高潮。但是从1993年开场,企业债券无法到期兑付的情况陆续
11、发生,涉及资金规模达30亿元。在债券持有人看来,发行人多是国有企业,并且债券的发行资格、期限、利率、规模等都要遵循国家的计划控制,国家兜底是债券违约的应有之义。为了防止发生难以控制的社会事件,政府无一例外地伸出行政之手,协调发行人、承销商、银行,甚至不惜动用本人的财政资金用以全额偿付债券持有人的本金和利息。政府的行政干涉诱发并强化了“政府兜底债券违约的心理预期。理论界普遍主张抑制政府冲动,将公司债券违约交由市场自行处置。8(p8-11)政府没有义务,也不应该对公司债券违约进行兜底。2014年,我国债券市场终于迎来首个本质性违约,也即“11超日债事件。在债券市场改革与创新的大背景下,这一事件最终
12、通过破产重组的方式加以解决。从外表来看,上海市政府并没有直接干涉“11超日债的处理进程,更没有为其做兜底承诺。但是假如细致查看整个破产重组的经过不难发现,重组所涉及的公司有着明显的国企背景。所谓的市场化处置其实还是以政府的信誉做间接背书。二兜底逻辑与治理困局。市场的问题终究要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解决,在处理债权违约时,成熟的市场并不会要求政府给予“父爱式的兜底,由于它会从源头毁坏债券市场的生态环境。我国地方政府频频兜底债券违约,甚至保障其刚性兑付,其逻辑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公司债券的源头来看,国企和计划是主要标签。在某种意义上我们能够讲,公司债券从其落地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在普通投资者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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