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造师作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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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建造师作风管理办法第一条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跟踪管理,实行扣分制,并将不良行为扣分结果作为资质动态管理、介入工程招投标、建筑市场准入的评价根据。第二条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下面简称施工企业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下面简称建造师均在行业管理范畴之内。第三条不良行为扣分管理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多方联动的原则。第四条不良行为是指施工企业或建造师在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根据发生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施工企业和建造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
2、罚,不良行为扣分不能免除其应遭到的行政处罚。第五条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分别一次扣30分。1、发生较大的质量安全事故的。2、拒不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督检查或被停工后强行施工的。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造师资格证书的。4、在上级建设、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我县的各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影响我县建筑业信誉的。5、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毁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第六条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分别一次扣20分。1、发生一般的质量安全事故的。2、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3、转包或违法分包的。4、恶意拖欠和克扣
3、农民工工资的。5、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6、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招标机构之间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只扣施工企业分数。7、以别人名义或准许别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只扣施工企业分数。第七条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分别一次扣10分。1、未获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2、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活动的。3、不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未按合同履约的。4、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的。5、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6、工程项目部中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7、单位工
4、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安全生产未履行“四步验收,手续的。8、擅自变更项目建造师及主要施工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只扣施工企业分数。9、不按规定开展行业统计报表工作的只扣施工企业分数。10、外地企业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本县承接工程业务的,或驻县机构主要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进县备案登记资料不相符的只扣施工企业分数。11、不积极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行业管理工作的只扣施工企业分数。第八条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分别一次扣5分。1、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2、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五大员、技术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3、无施工组织设计或
5、施工组织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或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或实际操作中违背标准规范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涉及构造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5、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被签发整改通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6、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不合格的。7、严重违背国家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的。8、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未经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9、未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的。10、施工现场使用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11、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模板等架设设施使用前未经历收的。1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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