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可兑换问题的国际法视角-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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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币可兑换问题的国际法视角货币的自由兑换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通太多个国际条约,例如涉及成员国较多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明确规定各成员国不得对货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做出限制,目前各国已经逐步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但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各国的开放水平各不一样。人民币在实现资本项目下可兑换的道路中面临着国际上基金协议修改举步维艰国内外汇管理法律以及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因而,着眼于我国外汇体制的改革,对人民币实现资本项目下可兑换做出途径选择以及提出相应法律对策,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关键词:人民币;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管制一、货币兑换的相关法律概念有关货币兑换的法律规定在众多国际条约中都有涉
2、及,比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下面简称“基金协定)、经合组织公布的(资本流通自由化守则)、国际开发协会章程等。基金协定相比照较重要由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下面简称“IMF)为全球性组织,成员国诸多,规则适用范围广泛。并且很多其他规则也会引用基金协定。因而笔者根据基金协定对货币自由兑换进行定义。货币自由兑换是货币发行国允许本国货币持有人将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外国货币并不限制地用于对外支付与转移。最开场的基金协定第十九条规定,自由兑换货币指的是不接受第十四条过渡安排的成员国的货币或者基金认定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非成员国货币。第十四条过渡安排指的是成员国能够限制对货币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基金协定的第八条规
3、定成员国应当取消货币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不接受十四条意味着自愿受第八条的约束,因而根据之前的基金协定,自由兑换货币指的允许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的货币。即只要各国允许货币经常项目下的兑换,即便不成认资本项目下的兑换,该国的货币也属于自由能够自由兑换的货币。固然基金协定后来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第十九条,但是由于第八条以及十四条继续存在,因而该自由兑换货币的概念也在事实上存在。成员国接受第八条限制并不意味着不能对货币经常项目的自由兑换进行限制。经过基金批准之后,各成员国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因而,基金协定实际上强调的是经过基金组织同意的限制。基金协定鼓励货币的兑换是为了修补混乱的国际货币秩序。二战前各
4、个国家展开贸易大战,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竞争性货币贬值引发世界性经济危机。二战中获胜的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大国建立“布雷顿森林体系,其本质是建立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基本内容包括美元和黄金,其他货币与美元挂钩,并实行固定汇率制度。系统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两大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维护有序的成员国之间交换安排,以避免竞争性货币贬值;国际汇率的稳定;保证一定条件下适当的担保,基金提供成员临时普通资金,使其有自信心利用此时机纠正国际收支的失调,而不损害国家或国际繁荣的措施等;协助会员国建立正常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等;基金协定固然鼓励货币兑换但对其做出
5、相对宽松规定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资本的流动难以短期内实现,当时各国主张对货币资本项下的兑换进行限制,好像美国财政部所言“二三十年代历史表明,很多国家无法承当将大量本国货币兑换成黄金和资本逃避的风险。事实证实,国家的黄金以及外汇储备应当主要为了经常项目而进行。国家没有能力接受非由于国内需求而流入的资本,担忧这些游资的流入所产生的风险。这些担忧也充分的反映在(基金协定)中,允许不接受货币的经常项目下的兑换,即便接受也允许在基金组织的同意下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对于资本项下的兑换不进行规定。外汇管制是货币兑换的对立面,外汇管制越松,货币兑换程度越高。实现货币自由兑换的经过同时就是逐步解除外汇管制的经
6、过。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外汇管制可分为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管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资本项目改称为“资本和金融项目。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资本项目,包括设计资本转移的收取或支付以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的所有交易。第二为金融项目,包括设计一个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所有权变更的所有交易。这类变更情况包括世界其他地方双向的债券的产生和清偿。从该规定来看,资本项目包括交易本身以及为此所发生的资本的对内收取和对外支付。从法律关系上讲,货币兑换实际上反映了国家货币主权与货币持有人货币兑换权之间的关系,是国家经济利益和货币持有人私人利益之间的妥协。19世纪的经历告诉我
7、们,自由兑换是指一种制度构造,它利用主权国家间互利的经济关系,使最为有害的国家干涉减少到最低限度。其定义暗含着国际贸易和支付体系中最大程度的多边性、稳定性和自由性。二、人民币兑换的历史发展及现状人民币诞生之时为不可兑换的货币,1945年8月25日,国民政府批准中国参加基金协定,1980年4月1日黄华外长致函IMF总裁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才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为当时中国政府对IMF的基金协定的批准有效。因而,中国是IMF的创始国,应该遵守基金协定的规定,开场逐步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1993年10月22日,我国向IMF承诺在200
8、0年之前接受基金协定第八条的义务。1993年11月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初次提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1996年7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初次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居民改变外汇标准每次兑换2000美元;居民离开这个国家的居民,退役金,退职金和养老金都能够兑换成外汇;出入境展览、招商等非贸易经常性用汇的限制也被取消。1996年12月1日,中国公布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的国际货币支付与转移不予限制。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实现之后,中国开场走向人民币资本账户可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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