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建设中生态文明建设的融入-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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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建设中生态文明建设的融入(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五期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经过,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和永续发展,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长期性,只能靠政府引导和推动才能实现。我国是行政主导型的政治运行机制,政治的导向、协调、强迫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着关键作用。这决定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政治活动的基本出发点之一,融入政治建设各方面和全经过。一、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律保障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建设,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构
2、建有利于建设生态文明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和约束各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为生态文明提供制度保障。强调:“只要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建立系统完好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彰显了我们党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法规,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建设首要的是建立和完善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一完善生态文明立法体系加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完善生态文明立法体系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推进的前提基础。我国环境立法是遵循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内容而制定的各种法律制度,
3、近几年陆续制定了三十多部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环境立法不断完善。但审视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不管是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还是单行性立法,在立法的基本理念、详细内容和可操作性上仍存在缺乏,突出的问题是法律施行效果与最初的立法初衷不完全一致,中央立法对地区性的详细情况考虑不周、实践中难以推进。因而,应进一步完善环境立法,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环境立法,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要求,加强环境立法制度创新的设计,转变陈旧的环境立法理念,转变环境立法重心,由“经济优先原则调整至“生态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在详细实践中,实现由“污染治理转向“污染承当,重办污染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
4、供法律保障。环境立法要与时俱进、反映客观现实。法律的制定源于现实的需要,鉴于我国环境形势的新发展,对于新产生的环境问题,如雾霾治理、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立法,需要重新制定相关法律。所以,要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生态管理及保护的法制体系,从政治的高度、长远的视角创造性地开展我国的生态政治建设,积极推进生态文明立法,制定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律制度。二推进严格的生态文明执法体系建设执法机制是法律制度施行的关键环节。环境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受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行使环境执法权的活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不仅要以完善的立法体系为前提,而且要提高环境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强化生态文明执法体系
5、建设。假如环境法律制度仅成为摆设,没有落到实处,再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也发挥不了应有的效用。事实上,我国制定了不少关于保护环境的法律,然而毁坏环境现象仍屡禁不止,环境污染仍日趋严峻,除去环境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客观因素外,与环境法律制度执行的不彻底有着很大关系。首先,要明确政府在保护环境中的责任,施行监督监管者的法律机制,以完善政府的环境责任职责。要建立高效运营的环境执法体制,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加强政府环境治理战略。其次,改变环境执法方式,建立环境行政执法约谈形式。“环境行政执法约谈,是指在环境行政执法经过中,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主体,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运行
6、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行政行为。环境行政约谈形式是现行行政约谈的表现形式,是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软性执法方式之一。加强环境执法能力不能运用单一执法方式,一方面要运用强硬规定,遵循“违者必究原则;另一方面更要运用软执法,加强引导示范、劝告鼓励等方式。要加强环境执法普及,在群众中宣传环境执法理念,鼓励群众对环境执法进行监督。最后,加强环保执法的部门配合,深化各执法部门责任。环境执法是在国家机关统一领导、各地方政府协调配合下完成的。认真履行生态保护责任,是各环保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要在执法经过中推进各级环保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明确环保部门责任,保证各部门的有机协调,杜绝消极推卸职责的现象,提升环
7、保执法效率。在深化执法部门责任的同时,要强化执法的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和对违法行为的追查。总之,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执法机制,就是要深化执法责任、转变执法手段、加强执法配合。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建设各方面和全经过,离不开在政治建设中的制度体系创新。只要从政治建设的角度对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进行完善与创新,加强政策支持,才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一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源头保护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源头保护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污染防治制度以及生态红线制度。建立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有助于加强对自然资源环境的产权、使用、监督的管理
8、,实现资源环境高效利用。只要明晰自然资源环境的产权关系,才能实现使用与保护、权益与责任的统一,缓解资源无节制使用以及环境污染的问题。国土空间开发是以一定的空间组织形式,通过人类的生产活动,获取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的经过。面对我国资源与环境的现状,亟需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以保障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污染防治制度是预防与治理环境污染的一系列制度法规的总和,法律法规以其强硬的约束力成为环境污染防治的利器,应努力建立起层级分明的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把资源环境保护纳入从宪法到部门法的各个法律层级之中,使任何污染环境的行为都难逃法律的制裁,最大限度地预防治理环境污染。生态红线制度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合
9、理的制度安排严守资源环境保护的底线。生态红线的划定一方面给人以警示的作用,体现环境保护制度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底线原则,彰显了环境保护制度的不可逾越性。指出,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严格根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定位,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推进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服务功能。生态红线的提出是强化生态保护的强迫性、规范性手段,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保障我国可持续发展能力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二建立以生态补偿制度为中心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体系指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
10、值、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制度约束作用。加强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是我国当前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是资源,也是资本,利用生态就要付费。由于当代生态系统是人化的自然系统,只要投入一定量的劳动和资本,才能再生产出维持生态环境具有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使用价值。对生态环境,不能仅有索取,还应有大量的投入。近年来,尽管国家和地方都制定了一些涉及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和措施,但总体讲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还比拟薄弱。因而,要探索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资源性产品价格
11、构成机制,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毁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加快开征环境税,完善计征方式。对受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经济赔偿,这能够使“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落到实处,进而有效分解和传递环境责任,彰显生态公平。应尽快建立并完善废弃物及排污收费制度,将排污权交易引入市场机制,把污染治理从政府的强迫行为变成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运用经济杠杆来鼓励企业治理环境污染。三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政策支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建设,关键环节在于政府行政管理。环境政策是国家治理环境污染和加强环境保护、调节环境权益冲突所采取的一系列控制、管理、调节等手段措施的总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市场主体本身转变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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