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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委投资立项建管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虽缺乏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行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禁止项目未批先建。严格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制度、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制度、项目概算审批制度。三、建立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储备应严格实行单位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决定
2、的决策程序。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要求,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按规定向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市发改部门对项目简介、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资金筹措等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交政府讨论通过。市发改部门根据政府相关意见对项目储备库进行动态更新管理。四、严格实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制度。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根据投资规模大我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市发改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或委托专家、项目咨询机构论证评估,评估意见供市政府决策参考。五、加强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年底
3、前从储备库选取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并提出立项申请,报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投资总规模、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社会事业性项目和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列入市人大资金监管范围。六、规范项目建设施行程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包括立项、规划、用地、环
4、评、安评、委托拆迁、工程设计、消防审核等前期手续。七、实行项目概算审批制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概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出具概算审核初步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概算。建设单位是项目概算执行的责任单位,项目概算一经批准,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施行经过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八、实行项目代建制度。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和园林等建设项目由相关单位按职责组织施行;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重点办施行代建。施行项目代建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概算报批、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办
5、理;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施行,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工作。双方职责在代建协议中予以明确。九、实行开工报告制度。新开工项目按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必须填写项目开工报告单,经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审定建设和投资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十、严格执行项目限额设计制度。项目限额设计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市发改部门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限额设计的根据,施工图设计以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概算作为限额设计的根据。十一、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和采购,必须严格根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建设单位、财政、审计、招投标管理部门和监察机
6、关等各司其职,做好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等的采购规模标准到达(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招标限额以上的,应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或标段采用施工总承包加专业分包形式施行,建设单位应在初次发包时一次性将所有标段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对工程所需主要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明确使用标准,列入招标范围竞争,对确实无法明确使用标准的,需以暂估价形式进入,在二次设计明确后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招标采购确定供给商,招标文件中设
7、定的暂估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三接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限价等,经建设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讨论约定,招标限价需经财政、审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招标方案经各部门约定后报市建设局定额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十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分别与施工、监理及其他受委托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加强合同内容审查,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明晰。建设单位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将合同履约监管与
8、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力度,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考核,实现现场与市场的联动管理。十三、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相关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完工决结算施行全经过审计。在跟踪审计施行阶段,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和签证、材料设备采购等经过的监管,提出审计审核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对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市政府。十四、实行项目监理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
9、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施行监理,并承当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十五、实行项目质量、安全责任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查制度,并将相关的责任追查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同时,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期管理,研究制订相关考核制度和措施。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全经过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催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
10、查责任、落实处罚措施。对参建单位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抄报招投标管理部门,作为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的根据。十六、建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园林、管线等相关部门召开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各部门应支持建设单位履行职责,配合解决项目推进经过中碰到的问题,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十七、严格执行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和报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
11、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十八、实行项目完工验收备案制度。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需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的,同时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及工程实物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工程保修合同关系转移至使用管理单位。十九、建立项目结算预审机制。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结算预审机制。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予以审核确定最终价格。对于施工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等,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招
12、标等进行审核,并在相应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工程结算书,并会同监理招标单位对施工结算书进行预审,预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提交完好的工程结算资料,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结算审计工作。二十、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选取若干个已建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对整个项目的施行决策经过、建设经过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并做好评估结果的应用,为今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二十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经
13、过中,对因主动施行优化设计、采用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约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或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的,应对工程施行的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方式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二十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一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计划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稽察和后评估等工作。二市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监督管理。三市规划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核发和规划核实等工作。四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全经过管理,工程概算和完工决算的审批管理,基建财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四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经过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以及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施行监察。五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六市相关前期审批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七政府性投资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应做好征地拆迁和外部环境保障工作。二十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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