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分析-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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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刚建立不久,由于条文规定较为原则,存在受案范围有限、案件线索来源单一及诉前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应将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中的“等作“等外等理解以扩大受案范围、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介入主体及优化诉前程序,以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发展。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检察监督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然而,这仅仅解决的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2、。在施行经过中,出现的问题不胜枚举。本文拟通过梳理出几大具有典型性的问题进行研究,继而力求为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建设性建议。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演进一试点探索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之后,十二届人大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也紧急出台一系列文件,由最高检对公益诉讼施行推行工作,着重在国家特殊保护领域。例如:在食药卫生、公共资源与环境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的流转与使用、国营资产的重组和保护等方面推行公益诉讼。为加大改革力度,配合该项制度的施行,2015年7月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公益诉讼案件也纳入推行范围,公益诉讼案件介入人的范
3、围进一步确定,案前诉讼程序更为细化。诉讼程序的进一步改革,加快了法治事业的步伐,在随后的2016年最高检又对公益诉讼案件本质性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施行办法)下面简称(施行办法)公布,明确了工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2017年5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对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总结,以为在过去的两年的地方试行工作中,制度试行效果突出,通过的试行情况报告和进一步工作计划,对公益诉讼制度实际运行中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总结,以为已经符合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诉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制度的条件。二立法规范阶段综合各方条件,改革的机会日渐成熟。2017年6月27日,(行政诉讼法)增加第二
4、十五条第四款,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经过一年多的施行,2018年3月2日,两高又进一步对相关法律运用问题做出明确司法解释。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自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由于法律规定得较为笼统,给该项制度的运行带来了众多问题。一受案范围较窄受案范围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它不仅决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督的范围,也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受司法保护的程度。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定在环境保护、食药安全、保护国有财产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领域。对于“等这个词,究竟是作“等内等还是“等外等来理解,学界目前看法不一。有
5、的学者以为应当作“等内等来理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刚建立不久,需要一个逐步过渡的经过,待机会成熟,可再去研究扩展到其他行政领域的必要性;有的学者则以为应当作“等外等来理解。公共利益具有丰富的内涵,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四个领域。假如作“等内等理解的话,将会出现很多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且问题突出的领域无法遭到司法监督,影响公共利益的维护。这两类观点都各有各的道理,但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却尚未达成一致认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却因而被法院驳回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相关线索,才可提出检察建议,继而启动诉讼程序。那么,应当怎
6、样理解“在履行职责中呢?此外,“履行职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的所有部门,还是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部门?对于上述两个问题,(行政诉讼法)尚未明确界定。(施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具体界定了“履行职责。该文件现已失效,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绝大多数检察机关仍奉行此规定,缩小了案件线索的来源。固然并非每条案件线索都能引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是案件线索却是行政公益诉讼之源头。长此以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陷入有案应办,但无力办案的尴尬局面。此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排除在提供案件线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之外。在现实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相关线索,却因不具备原告资格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不
7、在少数。这极大地挫伤了其他主体介入行政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对其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造成消极影响。(三)诉前程序不完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相关线索,先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责,继而启动诉讼,这就是所谓的诉前程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行政争议都在诉前程序中得以解决,诉前程序较好地发挥了法律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及节约诉讼成本之作用。然而,由于法律规定得较为笼统,诉前程序在实际展开的经过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1.调查权无保障。诉前程序中的调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根据法定要求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据此判定公共利益能否受损以及行政行为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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