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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营改增后的企业纳税筹划摘要:近期几年增值税政策发生了宏大的变革,这给增值税纳税筹划带来了新的机遇。本文分析了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详细思路和方法,并且运用一定的案例对上述思路方法进行证实,根据公式归纳出通用的规律,同时对营改增后出台的政策进行研究分析,并且对于其将来的发展进行了瞻望。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营改增一、绪论近几年来,增值税发生了较大的变革,与增值税相关法律条文也不断完善。2016年5月1日推出的全面“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消除了重复征税,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由于增值税在企业的税负中占比最大,做好增值税税务筹划工作能够直接减少流出企业的现金,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国家对于增
2、值税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给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很大的筹划空间;此外,由于税率的降低,也使得企业的长期合同出现了很多问题,给增值税纳税筹划带来新问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二、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一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出台了一项新政策,即2018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能够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物资时将面对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怎样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选择供给商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下面将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对企业的购货对象怎样选择进行分析。假设本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游供给商A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开具3%的专票,含税价格为G1,此
3、时的现金流出量为F1,企业的成本为C1;上游供给商B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税率为t的专票,含税售价为G2,此时的现金流出量为F2,企业的成本为C2。则:C1=F1=G1-G1/1+3%3%1C2=F2=G2-G2/1+tt2由1式=2式得G1-G1/1+3%3%=G2-G2/1+tt则:G1/G2=1.03/1+t即为推导的购货对象临界点。该临界点能够理解为:当G1/G2=1.03/1+t即C1=F1=C2=F2时,此时选择供给商A或者供给商B作为购货对象没有区别;当G1/G21.03/1+t即C1=F1C2=F2时,此时应选择供给商B为购货对象;当G1/G21.03/1+t即C1=F1C2=
4、F2时,此时应选择供给商A为购货对象。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对上述假设的结论进行证明。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有两家供给商提供原料。供给商A是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提供税率为3%的专票,并且能够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供给商B为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税率为16%的专票,但是价格与市场水平一致,不会有任何优惠。则当两家供给商的价格分别为下列三种情况时均为含税价,甲企业该怎样选择?情况一:供给商A提供的原材料价格G1为每吨7107元,供给商B提供的原材料价格G2为每吨8004元。从供给商A处购买原材料的成本C1=现金流出量F1=7107-7107/1+3%3%=6900元,从供给商B处购买原材料的成本C2=现金流
5、出量F2=8004-8004/1+16%16%=6900元,即从两处供给商购买原材料成本一致。此时,G1/G2=7017/8004=88.79%,而1.03/1+t=1.03/1+16%=88.79%,即G1/G2=1.03/1+t,也符合上述结论。情况二:供给商A提供的原材料价格G1为每吨6900元,供给商B提供的原材料价格G2为每吨8004元。从供给商A处购买原材料的成本C1=现金流出量F1=6900-6900/1+3%3%=6699.03元,从供给商B处购买原材料的成本C2=现金流出量F2=8004-8004/1+16%16%=6900元,即从供给商A处购买原材料成本和现金流出量少。此时
6、,G1/G2=6900/8004=86.21%,而1.03/1+t=1.03/1+16%=88.79%,即G1/G21.03/1+t,应选择从供给商A处购买原材料,符合上述结论。情况三:供给商A提供的原材料价格G1为每吨7107元,供给商B提供的原材料价格G2为每吨7800元。从供给商A处购买原材料的成本C1=现金流出量F1=7107-7107/1+3%3%=6900元,从供给商B处购买原材料营改增后的企业纳税筹划讨论闫晓华摘要:近期几年增值税政策发生了宏大的变革,这给增值税纳税筹划带来了新的机遇。本文分析了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详细的成本C2=现金流出量F2=7800-7800/1+16%16%=
7、6724.14元,即从供给商B处购买原材料成本和现金流出量比拟小。此时,G1/G2=7017/7800=89.96%,而1.03/1+t=1.03/1+16%=88.79%,即G1/G21.03/1+t,应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给商B购买原材料,符合上述结论。假设中得到的结论在这个案例中都得到了验证,而在上述情况二中,从供给商A购货可抵扣的税负T1=6900/1+3%3%=200.97元,从供给商B购货可抵扣的税负T2=8004/1+16%16%=1104元,而T1远远小于T2,可此时却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置原材料更合算,这就打破了企业财务人员在一般做决策时的思维形式,总是选择能给企业减少最
8、多税负的供给商,但是通过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后,发现这样并不是对企业最好的选择,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能够通过他们给出的价格优惠来对企业少抵扣的部分进项税额进行弥补。二长期合同的价格调整问题2018年增值税税率“三档变两档,原来适用于17%、11%税率的增值税征税对象,如今全部改成16%和10%。有人讲只降了1个百分点,但对于一个大型的合同来讲,这1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企业少拿了几百万的进项税,这个时候企业肯定会和供给商要求变更合同金额。很多企业的业务员都接到了客户要求降价的电话,大部分客户都要求在原来的价格基础上降价1%,外表上看这样很合理,但是从财务的角度来讲能否是这样呢?假设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9、企业的不含税采购价为G,不含税销售价格为S,在改革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1,改革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2,企业的利润为P,利润增长率为L,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在增值税改革前企业的利润P1=S-G1-t1,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分别几种不同情形进行分析。情形一:企业未要求上游的供给商降价,本企业未同意给下游的客户降价,则此时的利润P2=S-G1-t2,那么此时的利润增长额=P2-P1=S-Gt1-t2都为本企业占有,此时的利润增长率L2=S-Gt1-t2/S-G1-t1=t1-t2/1-t1,当t1=17%,t2=16%时,L2=1.2%。情形二:企业上游供给商未给本企业降价,但是本企业应客户要求将
10、不含税价格下降1%,则此时的利润P3=99%S-G1-t2,那么此时的利润增长额=P3-P1=99%S-G1-t2-S-G1-t1,此时的利润较为变革之前的增长率L3=99%S-G1-t2/S-G1-t1-1,当t1=17%,t2=16%时,令99%S-G1-t2/S-G1-t11,得到S6.25G,即产品的增值率S-G/G=6.25G-G/G=5.25,此时的L30。而通常情况下,通过一个企业的生产使得产品的增值率到达5.25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此时的L30,即在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企业降价会使利润率下降。情形三:企业上游供给商和下游的客户都同意将不含税的价格下降1%,则此时的利润P4=
11、S-G1-t20.99,那么此时的利润增长额=P4-P1=S-Gt1-99%t2-1%,此时的利润较变革之前的增长率L4=S-Gt1-99%t2-1%/S-G1-t1=t1-99%t2-1%/1-t1,当t1=17%,t2=16%时,L4=1.9%。情形四:企业上游供给商和下游的客户都同意将含税的价格下降1%,则此时的利润P5=S-G1+t10.99/1+t21-t2,那么此时的利润增长额=P5-P1=S-G1+t10.99/1+t21-t2-1-t1,此时的利润较变革之前的增长率L5=S-G1+t10.99/1+t21-t2-1-t1/S-G1-t1=1+t10.99/1+t21-t2/1-t1-1,当t1=17%,t2=16%时,L5=1.06%。因而,当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大致排序为L4L2L5L3,当上游供给商不给予企业降价,会对企业的利润造成宏大的影响,除非能够到达一定的增值率,否则会导致利润降低;当上游供货商予以降价时,本企业给予含税价格1%的让步对本企业最为有利。三、结论随着税收法规的完善和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企业纳税筹划的意识在不断加强。作为纳税人,假如纳税筹划做得好,就能够为企业减少成本,进而增加企业在竞争之中的优势。这需要企业随时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且随着政策的变化调整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到达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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