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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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改革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实践中实现公平正义所必需的,它既是法律所赋予法官的一种权利更是法官所应承当的一种责任。现阶段司法改革中提出的法官终身负责制,不应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造成影响,在设置最低标准的同时要鼓励法官积极行使自由裁量权,发挥司法能动性,提高司法权威。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改革;终身责任制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概念界定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利,并且其作出的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该是正义、公平、正确和合理的。1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者法庭自由推敲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者法庭对法律规则或者原则的界线予以厘定。2这
2、里以为只要涉及对法律规则和原则的自由判定和决定才被称为自由裁量权。最高院(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以为“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经过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定,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利。笔者以为此定义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没有区分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内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概念,由于遭到罪行法定原则的限制,刑事审讯中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而后者则包括法律无规定时的规则创制,即法无明文规定时的“法官造法。梁慧星先生在(裁判的方法)中表达了一样的看法。大量的案件都是法官能够借
3、助演绎逻辑进行裁判的简单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不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但“还剩下一定比例的案件,事实上这种案件的数量并不多,然而也并非少得能够忽略不计,这些案件的决定对将来很有价值,他们将推进或延滞法律的发展,这种影响有时会很大,有时则很小。这些案件就是司法经过中创造性因素发现本人机遇和气力的案件,3我国固然不像英美国家那样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但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制定和司法解释对立法的补充一定程度上也反响了我国对“法官造法的成认。本文就是在上述语境下来讨论民事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1.对“同案不同判问题的考虑近年来,驾机动车撞死亲人事件时有发生。该类事件
4、发生后,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往往拒赔。进入司法程序后赔与不赔,各地法院却判决不一,这就是经常被报道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本文并不对详细案件的裁判作出评价,仅仅讨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所谓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中的价值。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是法官对法律的认识不一,本身就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表现之一。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只能是类似案件的判决给人的差异比拟大罢了。自由裁量权的价值之一就是实现“同案同判,准确地讲是“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实现国家的高度法治化。详细表现为,法官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根据本身的经历和对法律的理解与解释作出个人确信的判决,也就是将法律的局限性完好地暴露出来的经
5、过。这要求在一定的时期内允许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只要在此基础上方能通过指导性案例将裁判规范统一,逐步提高整个司法权威,实现同案同判。表如今详细工作中就是,加强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整理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典型案例,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针对性地挑选出涉及自由裁量事项的案例,对考量因素和裁量标准进行类型化。最后在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者再将之上升为法律规范,这种方式能够归纳为中国式的“法官造法。这样循环往复,我们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就在不断地总结和规范中得到实现。不能因噎废食,仅仅由于现阶段出现的问题就限制甚至否认自由裁量权。“司法统一在某种意义
6、上就是法官互相间同质性的外在体现。高素质法官需要经过特殊的培养机制,通过“同案不同判的产生与识别时期的社会化和职业化才能构成。2.对民事法益与民事权利关系的考虑法律是对权利的保护,可现实中需要保护的不仅限于权利,还有各种尚且没有上升为权利的法益。“权利仅限于指称名义上被称为权利者,属于广义法益的核心部分,其余民法上的利益均称其他法益,4法益是于权利之外存在的,法律主体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从(侵权责任法)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中能够看出,对于那些民事权利之中未能涵盖但却非常重要的利益,国家也必须给予尊重和保障。而在怎样发现并保障这些重要的法益方面,司法实践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
7、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之二在于,充分开掘社会生活的现实利益,发现还未上升为权利但急需保护的那部分法益,为将来的立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提倡的“法官造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造法,而是为立法工作或者司法解释提供原材料的前期准备活动。我国往往通过详细司法实践,确认保护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如1989年“荷花女案确认对死者人格法益的保护,2004年“红月案确认了对网络虚拟物法益的保护,这些都是在总结司法经历的基础上作出的。而这些法益的发现和保护都离不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没有他们的努力和首创精神,就没有法律对这些法益的成认。目前确定的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般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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