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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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一、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形式、房地产权的内涵和特征。1、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形式。在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房地产行业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开发和转让、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五大方面的内容,其各方面的内容都有可能涉及到房地产权这个重要问题。2、房地产权法律制度的详细内涵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
2、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获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
3、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能够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按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确实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
4、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第六
5、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房地产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建筑物、附属物转让时,该建筑物、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不得分割。(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本条例所称的权利人,
6、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利。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规定: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1994年9月施行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公用面积分为应分摊公用面积和不能分摊公用面积两部份。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包括室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平台、门厅、电梯房、多层建筑中突出屋面构造的楼梯间等。不能分摊的公用面积除前款所列之外,建筑报建时未计入容积率的公共面积和在关文件规定不进行分割的公共面积,包括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消防避难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用
7、房、梁底标高不高于2米的架空构造转换层和架空作为公众休憩或交通的场所等。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公共面积包括应分摊公用的和不应分摊的应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产权属应属于建筑物内介入分摊该公共面积的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或有偿出租售。1999年7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第2.1.8条规定:建筑物内可供公用使用的面积,包括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第3.5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第3.5.2条、第3.5.2.1条规定: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用于人防、设备用房、车库的建筑面积。3、房地
8、产权法律制度的特征。从上述的相关规定中,人们能够清楚地知道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具有下面的特征:1在规范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之间的关系时,采用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盖建筑物所有权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2只要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才有可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权利归属合一。3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法律规范是强迫性的。4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所有权合二为一的法律权利。5在二级房地产市场中,不允许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这意味着,只要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才可能获得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
9、于具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而且是一种从权利。6在二级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的共用部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由买方依法所有,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7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经国家机关法定登记后,其财产所有权物权的法律权利才得于确认和保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并非由合同约定而确权,其须经法定登记才得于确权和保护。8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能够分别登记,亦可合二为一登记。分别登记时,财产权利人分别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合二为一登记时,财产权利人获得(房地产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9(土地使用权证)、(房屋
10、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是当事人房地产财产权利的法律凭证。上述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特征,表明作为财产法律权利的房地产权,其形式和内容都较为十分,房依地存,地为房载,地转房随,房转地随,法定登记,确权保护。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合二为一的财产权利,房地产权经法定登记而确权,只要国家确认和保护的房地产权才能获得(房地产证)等房地产权证。4、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地产权表现形式与特点。上述房地产权的法律制度和特征,表明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地产权具有下面特点:1在形式要件上,只要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产权。2在本质要件上,只要获
11、得有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产权。3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下,只要计算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建筑物才能够获得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权利人要依法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并可依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4对于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由于其没有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因而,其权利人无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费,其初始登记时的法律权利依附于具有房地产权的建筑物面积,不能单独获得(房地产证)。5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的房地产权利完全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其不能单独地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中
12、分离或分割。否则,将违背房地产法律的强迫性规定。6根据经典的“物权法理论,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是主物,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是从物。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主物转移,从物随之转移,主物与从物不可分割。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但从物仍然享有与主物互相联络的、可分离的使用、占有、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7在二级市场的房地产初次转让时,假如房地产开发商不违背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双方当然能够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作出如下的约定:主物和从物所有权转移给业主后,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由房地产发展商享有。但是,必须指出,上述的约定
13、只是一项债权约定,而非是一项财产所有权转移确实认,从物的所有权仍然依附于主物而属于买方8房地产共用部位建筑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由业主依法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关建筑物转让的约定。政府通过拍卖、协议买卖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土地的用处是建设商品房住宅,在付清地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后,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宗地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属房地产开发商。政府与房地产发展商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了出让宗地号的土地面积、用处、地价、建筑容积率、开发建设完工期限等规定。同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通常还有如
14、下的约定:1房地产开发商除向政府给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每年还必须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权费。2房地产开发商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的转让。4建筑物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税费。5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应遵守(土地使用规则)。由此可见,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二级市场初次转让建筑物时,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时初次转让时,当房
15、地产开发商将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以买卖合同方式来约定不转移,为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时,房地产开发商将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买卖合同将违背房地产法律的强迫性规定。三、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屋单元房地产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1、初始登记。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获得法定的建设工程完工验收证书等法律文件后,房地产开发商将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地产初始登记。理论上,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应按如下原则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1明确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与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除商关系,以确定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摊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2明确每一房屋单元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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