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关键性问题-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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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体性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关键性问题1980年9月10日,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后历经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和2018年的七次修正。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历程来看,1999年以后的改革总体而言都是局部性的改革,现阶段个人所得税所依靠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入变化,怎样整体性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课题。一、个人所得税改革要坚持公平原则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关系且以政治权利为依托,其运行结果改变了社会成员原有的利益格局,因而公平原则构成了个税改革原则中的核心原则,详细包括普遍
2、纳税、平等纳税和社会公平三个方面。普遍纳税。该原则是指每个拥有所得收入的公民都应向国家纳税。普遍纳税是税收公平原则内涵的基础,是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应遵循的重要原则。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普遍纳税的税收理念还没有被广泛接受,有观点以为低收入和弱势群体就不该纳税。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公共产品受益的广泛性决定了所有受益对象都应是纳税义务人。公民的自然禀赋、获取收入的能力和收入的多寡不应作为能否纳税的根据。当然为了低收入和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给予适当的税收宽免是必要的,但以为低收入和弱势群体就不该纳税的观点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又有违正义的要求,并且在税收实践中也是有害的,不利于促进全民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平
3、等纳税。该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根据每个人纳税能力的不同区别对待,使其所承当的税负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个人所得税课征的结果必然造成纳税人直接福利水平的降低,平等纳税就是要使不同纳税人之间在纳税前后的相对福利水平保持不变,这就既要坚持横向公平,又要坚持纵向公平。横向公平的实现一是要求纳税人群体具有广泛性即普遍纳税,二是要厘清何为“纳税能力一样的人。两个货币收入一样的人,其纳税能力未必一样。因而税制设计必须综合考虑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主客观因素,合理确定收入的标准。纵向公平的实现是以横向公平的实现为前提,并且要求税率设计要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只要既做到横向公平又做到纵向公平,才能真正实现个税
4、负担在经济上的公平。社会公平。个税社会公平是指人们社会权利上的公平在经济上要实现的分配关系。个税社会公平是在经济公平的基础之上对经济公平结果的修正,详细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对横向公安然平静纵向公平所构成的分配格局进行调整,体现的是人们之间更广泛意义上的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二是对于横向公安然平静纵向公平所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如因社会地位、财产继承和垄断资源等因素导致的收入差距过大进行调节。个税社会公平的目的是缩小收入差距,但不是追求绝对平均主义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实现个税社会公平需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社会公平与经济公平之间的关系;二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片面强调社会公平,鼓励机制将会被抑制,经济
5、和社会发展就会失去效率,整个社会就会陷入平均主义。二、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应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为主个人所得税有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两大基本功能,理论界关于二者谁为主谁为次的争论来历已久。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关系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决定着税改的方向。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应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为主,这种定位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然而现阶段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却不断扩大,基尼系数已经连续多年超过0.4这个国际警戒线水平。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政府在选择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对策时,税收无疑会成为重要的工具。个人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
6、、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构成,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应该通过消费税、财产税和所得税等税种来完成,但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的消费税和财产税还不能有效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自然就要担负起这个重任。主张以筹集财政收入功能为主的观点以为,造成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因既有存量和增量因素的影响,又有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原因,多种因素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难以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个税征管实践讲明个税只起到了“逆调节的作用,个税主要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同时,由于受征管水平不高、纳税意识不强及超额累进税率复杂等因素的影响,过分强调调节功能可能会造成效率损失,也不利于公平的实现。个税作为应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
7、大的调节工具之一,其功能的发挥受制于税制本身及外部环境因素的综合影响,个税调节作用不明显不能否定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的个税功能定位的理由,相反,这些制约个税调节功能发挥作用的因素正是我们今后需要改良和加强的目的。随着制约个税调节功能发挥作用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的完善和提升,个税的调节功能十分是对收入流量的调节作用一定会显现出来。当然,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当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个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以后,个人所得税就不必再突出其调节功能。三、个人所得税税制形式应选择混合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制形式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的税
8、制形式为分类所得税制,1993年合并三税统一个税时沿用了这一形式,此后个税虽历经屡次改革但始终未动这一形式。由于该种形式不能很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2018年个税改革时转变为混合所得税制形式,理论界关于个税形式的选择一直存在着综合所得税制与混合所得税制之争。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对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不管来源何处及以何种方式获得均应作为一个整体征税。综合所得税制税基非常广泛,这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综合所得税制要求有高水平的征管能力和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与之相适应。目前,我国税务机关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无法做到对纳税人各项收入汇总征税。综合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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