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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营利组织税收问题一我国非营利组织及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一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其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非营利组织最早出现于17世纪,它的出现主要和资本主义的民主、自治、慈善等价值取向及社会精神有关,也反映了当时社会不平等的现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市场化、民主化、民营化和全球化浪潮,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出现了愈加蓬勃发展的局面。然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过总的来讲,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由于有着这些属性
2、,因此也经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益性组织、“非企业单位、“独立部门、“公民社会等等。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约有1900多个,地方性非营利组织近20万个。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类实体构成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它们在我国发展迅速并且在经济、环保、公共卫生、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等广泛领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功能欠缺,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二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当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
3、收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其设立一部税收法律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规范问题,都由各个税种的税法来规定。也就是讲,在每一个税种中,如无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特殊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将和其他纳税主体一样,无论其性质怎样,从不从事经营活动,都要交纳税收。目前,根据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和我国的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13个税种,而其中前五个又是对非营利组织影响最大的税种。为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在上述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都给予了非营利组织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
4、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讲,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三种方式呈现:1针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政策;2针对企业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3针对个人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第二种方式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讲,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能够享受免税待遇。再比方在第三种方式上,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个人向教育、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祸地区、贫困地区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捐赠的,能够在当年的应纳
5、税所得额中得到扣除。而在减免的程度上,有的税种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能够扣除一定的税额,有的则予以完全的免除。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由上能够看出,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于给予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和规定比拟多但也比拟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非营利组织的需求日益增加,非营利组织在更广泛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现。为能给予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必要分析挖掘出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一没有构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比拟多也比拟乱,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没有构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的
6、税收体系。也就是讲,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定税收条款来规范它的运行。这对于快速发展的非营利组织显然是一大制约。二没有从税法的角度来定义非营利组织,没有把公益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别开来。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根据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把非营利组织中的公益性组织单独划分出来,给予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特殊的税收待遇。由于公益性组织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不同,公益性组织活动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固然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性质不一定具有公益性,它往往具有互益性。因此区分
7、两者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必要的。但在我国当前,还尚未从税法的角度去定义非营利组织,更没有区分公益性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便出现了很多非营利组织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名义上是非营利组织,但其大多数活动却从事着经营性活动,有的甚至以营利为目的,违犯了活动的宗旨目的,这不但使得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对于其他组织来讲也有失公平。三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失税收的公平性。根据税收的公平性原则,一样性质的行为应当遭到同等的税收待遇。但在我国,却存在着违背税收公平性原则的税收规定。好像样对一家非营利组织进行捐款,但施行这样一项行为的主体分别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则税法允许二者从所得额中扣除的
8、比例便不同。外资企业允许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而内资企业却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另外,对只要被列举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才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扣除,这同样有失公平性,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三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考虑针对非营利组织还存在上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以为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应从下面几方面来考虑:一应从税法的角度来界定非营利组织,应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的活动应是非经营性活动。当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活动获取利润,只是经营性活动不应构成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其从中获取的经营性利润禁止向个人分配而只能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的目的。因此对于非营利组织有必要区
9、分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对于其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如投资所得、贸易活动等应当征收税收,而对于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如捐赠、会员的会费和财政的拨款则应予以减免。二学习其他国家,应把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并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所有与公益目的有关的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应当免征所有的税收,而其他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则仅对其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予以免证。这是由于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活动中获益的是公众,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但其受益的主要是会员,因此应给予它们不同的税收待遇。三应统一内外资企业允许捐赠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这样一方面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也会提高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进而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四提高所得税中关于捐赠数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现行对于捐赠比例的规定有些偏低,应进一步提高。五改变现行捐赠通过向列举的非营利组织才能扣除的规定,而应当是只要获取了非营利组织资格的认定十分是公益性组织资格的认定,就应允许捐赠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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