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探究-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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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探究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日渐突出。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流动性和混业经营等特征也给地方政府监管带来了挑战。囿于当下地方金融监管权尚处于灰色地带,在防备互联网金融风险中仍然存在着众多漏洞和缺乏。本文立足地方政府介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正当性,从监管对象、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央地分权等方面分析地方政府介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窘境。通过借鉴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经历,构建以防备金融风险为出发点、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权、地方政府协作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并创新性地提出地方政府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采用软法治理、监管沙箱的监管方式和以原则性监管
2、为导向的监管理念。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地方政府监管;混业经营;互联网金融风险;技术风险;区域金融风险;监管套利;软法治理;监管沙箱;动态监管;原则性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稳定互联网金融肇始于传统金融,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运营形式和思想观念的变革,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从最初的支付向借贷、货币、证券、保险等传统领域浸透,对传统金融产生了重大冲击。2007年,P2P网络借贷引入后在我国飞速发展,成长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一枝独秀;2013年随着余额宝的出现,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场出现奔涌之势,被称为“网络金融元年;2014年众筹交易进一步发展,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这一新生事物
3、也被我国官方所重视并予以认可。2014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一提法还于2015年11月被正式写入我国的“十三五规划之中。能够讲,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旺盛的民间资金提供了理财途径,知足了多群体、多行业的资金需求,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但毋庸讳言,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利用金融创新逃避监管的行为,使得在繁荣的表象下危机重重,风险频发,严重影响了金融稳定。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复杂性有关,但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则在于地方政府监管的欠缺,因而本文拟对此展开研究。一、互联网金融的基本讲明一互联网金融的界定要讨论对互联网金
4、融的地方政府监管,应当对何为“互联网金融有一个基本的界定。然而关于怎样界定互联网金融,目前还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就国外而言,其实并没有“互联网金融这一提法,与之类似的概念为“数字金融DigtialFinance,包括了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网上银行、金融服务外包及网上贷款、网上基金等。而国内的研究则相对丰富:谢安然平静邹传伟2012最早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以为互联网金融是受互联网技术、互联网精神的影响实现资金的融通,既有别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又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交易形式。之后,经济学界还提出了很多的观点,但基本上都大同小异。法学界比拟有代表性的观点则是由杨东教授提出的,他以
5、为互联网金融是众筹金融,是根据网络、大数据、云计算实现支付结算、资金融通、风险防备等金融本质的金融形式。这种观点显然比经济学家界定的范围要窄。目前,官方的定义来自(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该报告以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的新兴金融形式;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进一步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的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的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兴金融业务。从前述可知,固然对于互联网金融有不同的界定,但一般都以为它是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为依
6、托从事的资金融通业务,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型金融形式,是以“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作为互联网的精神。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能够将互联网金融界定为:互联网金融是在“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影响下,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的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形式。假如以经营形式为标准,互联网金融能够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包括网上银行、证券和保险产品的网络销售、网上基金等形态;第二类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的金融服务,典型代表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类是全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这种形式与传统金融业务形式完全不同,其典型代表是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总之,广义
7、的互联网金融包括前述的三种,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只包括后面两种,本文采用狭义讲。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其一,服务对象不同。传统金融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的企业,贷款的额度比拟大,相较之下,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于传统金融业务服务不到或者重视不够的长尾客户,通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来防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使得金融服务能够惠及这些长尾群体。例如,P2P网贷的出现能够在全国范围为中小企业和个体户提供跨时空、跨地域的金融服务,知足了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资金需求,同时也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其二,交易方式不同。传统金融注重与客户面对面进行沟通,资金的结算也大多是以线下交易为主,比方银行的存贷款、证券公
8、司中的金融产品买卖等。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在互联网环境下,交易方式变成双方当事人即时的在线沟通,资金的结算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例如网购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电商经营者付款,甚至有的交易以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其三,融资方式不同。传统金融的融资方式主要是以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为主,成本高并且周期长。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方式有别于传统的金融,在获得融资牌照后,能够直接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渠道对资金需求双方进行选择和匹配,融资成本低、周期短,极大提高了资金的融通效率。例如,国产动画电影(大圣归来)在制作前就采用股权众筹的方式融资了780万元。其四,金融风险不同。互联网金融除了具有传统金融流
9、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外,还存在技术风险、虚拟交易的业务风险、系统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这些风险内生于互联网环境,由于“高风险性的金融与涉众性的互联网结合,必然使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具涉众性风险,风险面更广,传染性更强,而与传统金融相比,最为突出的两个风险则是信息科技风险和“长尾风险,尤其后者,更是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独特风险。主要表如今:第一,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当能力相对欠缺,属于金融领域的弱势群体,容易遭受误导、欺诈等不公正待遇;第二,他们的投资额小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神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所以搭便车问题更突出,进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
10、纪律更容易失效;第三,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更容易出现;第四,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从涉及人数上衡量涉及金额可能不大,但对社会的负外部性更大。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监管的冲击首先是技术革新带来的冲击。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建立起来的,而互联网技术的更新速度非常快,这就对监管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详细包括:第一,既有的监管技术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步伐,进而产生监管漏洞。在互联网背景下,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移动互联网等功能被应用到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去,进行数据分析、客户追踪、风险评估等,然而既有监管技术的滞后难以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问题进行动态检测和准确的风险控制,
11、进而使得监管出现漏洞。例如在支付领域,近年来出现了近场支付、声波支付等,但既有的监管难以跟上新型支付技术的步伐。第二,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开放性,其业务也主要是依托互联网进行,有的平台缺乏雄厚的技术支持,信息储存不安全、防火墙技术差,很容易遭到黑客、病毒的攻击,造成平台信息泄露,技术损失。第三,互联网金融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需要大量的技术和金融复合型人才对互联网平台的运营进行维护和监管,而这样的人才相对稀缺。其次是混业经营带来冲击。就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构造来看,遵循的是分业监管的理念,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和信托业务的监管,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对口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的同时监管支
12、付体系的运作。固然本次机构改革中银保监会已合并,部分职能有所调整,但总体而言还是遵循分业监管。从目前金融发展的趋势来看,混业经营已经成为金融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混业经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则表现为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具备创新性、穿插型的金融产品的出现,而对这些新兴的金融产品的监管也成为了难点。我们以“余额宝等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监管为例,货币基金的销售和运作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而作为技术核心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原则上由人民银行发放牌照进行管理,但若第三方支付机构欲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还必须获得证监会的许可,至于作为这类金融交易形式构建者和主导者的互联网企业,则似乎不在任何金融监管部门的范围之
13、内。所以,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对当下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主要包括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分工与制衡问题、金融监管信息的征集与分享问题、金融监管行动的一致性问题等,甚至还包括金融监管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协调问题。最后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挑战。固然自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在1995年提出的“双峰理论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一问题则更为突出。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受众面更广,而且消费者多是长尾群体。这些消费者很少接受过金融专业知识和金融专业技能的教育,这就导致他们不具有网络理财产品风险识别的能力,其投资行为往往具有非理性的特点,因而也埋下了金
14、融风险集聚的隐患。所以,一旦发生风险,极易引发群体性的事件。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复杂性,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也难以跟上。例如,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非法集资、非法洗钱等突出问题,尚未建立起相应的金融风险监测机制和预警方案。而且,在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环境中,假如消费者权益遭到损害,也难以找到适当的救济途径。二、地方政府介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一弥补中央垂直监管的缺乏我国金融机构复杂而庞大,各地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并不一样,中央基于信息传递等局限性,难以全面把握地方的金融发展状况,这就导致中央金融监管容易出现盲区,难免出现监管不到的地方。从实践来看,在既有的垂直监管体系下,中央
15、金融监管气力主要集中于省市两级,县级和县级下面出现监管空白。详细而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县级行政区内设有分支机构,保监会仅仅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五个地级市设立监管分局,除此之外,证监会在地级市下面没有分支机构,在县级无分支机构。中央监管的空白导致其在处理地方金融事务时鞭长莫及,容易引发潜在的金融风险,而地方政府能够凭借地理优势和信息优势,减少监管信息的不对称,进而覆盖中央垂直监管难以到达的真空地带。正如有学者所言:“在配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时,必须对地方监管主体的配置进行深化研究。对于特定区域,如P2P平台、互联网金融门户公司较为集中的地区,应倾斜性地配备监管资源,配备更为专业化的监
16、管主体,确保中央监管目的的实现。此外,从实践来看,截至目前,全国有31个省级政府成立了金融办,在24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成立了金融办,金融办的设立标志着地方金融监管气力的加强,也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职能提供了组织保障。而且,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下风控网点分布在各个地区,最新出台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各项意见和办法,都规定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向地方金融机构报备和信息披露的义务,这讲明地方政府已经从客观上弥补了中央监管的缺乏。二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迅猛发展,主要就是由于其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在熊彼特看来,“创新才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互联网金融最大的创新之处就在
17、于金融脱媒,资金的供应双方不通过传统的商业银行而直接进行资金的融通。正如有学者所言,“互联网金融通过金融脱媒,建立了直接面向小微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以直接金融为核心的竞争型金融业态,优化了金融的资金融通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然而,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主要方法仍然是采用针对传统商业银行的严格准入政策,即通过发放金融牌照来管理互联网金融。换言之,任何涉及社会公众资金的金融活动都必须以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为前提要件,这显然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脱媒的创新。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在于人人皆可介入的金融脱媒,每个人都能够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信息,或在众筹网站上公创始业项目,吸引社会公众的资金直接配置到
18、本人这一端,而不再依靠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收放的媒介。“金融特许制让互联网金融活动变得力不从心,进而降低了金融创新的活跃性。相对而言,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虑,更有动力进行金融创新,所以在金融监管方面能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从实践来看,各地在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金融创新的政策,例如,在江西上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一次性获得500万奖励,挂牌新三板可以获得50万奖励;而陕西省则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互联网金融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为企业提供房租补助、人才引进、专项奖励等。三阻止区域性金融风险的蔓延互联网金融的多变性,决定了监管主体对
19、信息的把握非常重要。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中央的监管多为事后监管,而地方政府基于地缘因素在信息的收集与把握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因而在金融监管中能够进行事前防备,进而“防患于未然。从金融风险产生的规律看,互联网金融风险一般是先从小范围产生,然后向区域甚至全国蔓延,因而,在防备金融风险的经过中,怎样控制区域金融风险尤为关键。所谓“区域金融风险RegionalFinancialRisk是指在某一区域内,由于部分金融机构或某些金融活动而构成的可能引起各种损失的可能性,其所涉及的范围介于个体金融风险和系统金融风险两者之间。在防备和控制区域金融风险方面,地方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由于地方政府熟悉本辖区内的产业优势
20、和经济发展特点,也易于在其权限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监管。进一步分析,一方面,地方政府作为综合性的行政机构,能够有效协调并调动当地的公安、司法、财政等部门的资源来防备金融风险的产生,尤其是在涉及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能够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合理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金融风险向其他区域流动甚至向全国蔓延。总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接近本地金融市场,把握着本地民间金融体系的大量资料,有能力防控地方金融风险,有义务维护地方金融系统安全及稳定。三、地方政府介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窘境分析一互联网金融对地方政府监管的挑战1.监管对象:监管
21、对象复杂性增加地方政府监管难度。一是监管对象的虚拟性增加地方政府的监管难度。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其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交易、支付结算等活542018年第09期动都在网络环境下展开,产品和服务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交易方式上具有时间短、速度快、频率高的优势。但网络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其运营在虚拟环境下,这使得资金流向、信誉评价、身份核实存在着宏大的风险,无法让属地监管中的地方政府全面准确了解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对地方政府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交易安全方面,互联网金融以网络为媒介,而网络技术本身就具有潜在的风险,这就为网络虚拟环境的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得
22、交易者的身份愈加模糊、交易动机愈加隐蔽,隐藏的风险难以识别和评估,为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违法活动提供了便利。例如,2015年的“e租宝事件是规模较大的网贷平台跑路事件,其涉嫌假标的自融、假三方涉足资金池、假担保盗用企业信息。互联网金融虚拟性还增加了技术风险,例如黑客攻击、钓鱼网站、木马软件等均是互联网金融的潜在威胁。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传输和保存都是通过网络,互联网金融本身技术缺陷和技术不成熟造成的故障使得不法分子通过病毒、黑客等手段毁坏互联网系统进而发生信息泄露、篡改,还有的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客户身份进行诈骗。二是监管对象的跨行业、跨区域性导致地方政府监管气力的缺乏。众所周知,地方政府监管权的行使主
23、要局限于辖区范围内。然而,互联网金融兴起后,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触角遍布全国,超越了行政区域划分,极大增加了地方政府的监管难度,导致地方政府监管效果不明显。监管对象的虚拟性和业务的综合性使得其跨区域、跨行业监管非常困难,增加了地区之间监管的协调难度。目前我国并未出现地区之间的联合立法,也没有建立地方政府之间的跨区域协作机制,这就导致监管对象因超出行政区划的辖区范围而削弱了监管效果,进而引发金融监管的真空和重叠。详细来讲,在涉及利益的领域或地区竞相监管,进而产生监管的重叠;在涉及监管责任的领域或地域互相推诿,出现监管的真空。监管对象的跨区域和跨行业也使得互联网金
24、融的流动性风险愈加明显,在监管薄弱的区域,很容易导致一个地区的金融风险向另一区域传染,进而向全国蔓延,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稳定。2015年的“e租宝事件,遍及全国十多个省份,其波及范围之广也是史无前例的。2.监管方式:既有监管方式缺乏以应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就传统的监管制度而言,固然一些常见的监管方法仍然有效,但一些重要的传统监管制度则面临失效的可能。从现有的监管方式看,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一般是强调硬法治理方式,采用传统的监管手段,然而,这种监管方式并不合适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既有的治理形式对硬法具有严重的依靠性。硬法是指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国家法,具有普适性和强迫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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