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论文-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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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论文一、检察权不是法律监督权我以为,这一点是关于检察权的性质讨论中最为剧烈的。支持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学者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第一是前苏联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法律监督的理论;第二是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次是我国如今的法制现状。目前,在我国法制建设不健全,法治水平不高的现状下,将法律监督权定位为检察权的属性是一种权宜之计。若为法律监督机关,则容易造成控审双方的司法腐败等等。探究其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之间的争辩。有关学者以为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是一致的,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更能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而另外一些学者
2、则以为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是不能一致的,承当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若还要承当法律监督职能无疑会造成司法不公,权利寻租等后果。1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一致性首先,持这种观点的人以为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与公诉人的角色定位是一致的。从公诉权的发展历史来看,公诉人一词最早出现于14世纪的法国,出现正是为了制约警察权的扩大和审讯权的滥用。公诉权本身就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公诉人的出现也是法律监督的需要。在以往侦审不分、控审一体的诉讼体制下,控诉和审讯都由一个司法机关行使,这种体制极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控诉职能的分离也即公诉权的行使,就能使法院的审讯权得到制约,能够控制法官的独断擅权。那么,换句话讲,正是为了监督和制
3、约审讯权才产生了公诉权,那么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就是与生俱来的。除了控制审讯权的滥用,承当侦查职能的警察假如没有监督,那警察有可能会滥用权利将法治国家沦为警察国。并非只要我国检察机关承当公诉职能有法律监督的属性,与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类似,日本、法国的检察机关也通过公诉权承当法律监督的职能。其次,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就是以公诉的形式进行的。他们以为法律监督并非只是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同级之间甚至下级对上级同样存在监督,这种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制约。再者,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并不意味着公诉就是胜诉,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施行,它们在行使公诉权也是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而并非是一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影
4、响裁判权的监督。有些学者以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打破了当代诉讼的基本格局。主要是由于他们以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辩审的一方,又行使监督的职能就好似是凌驾在三者之上,在做运发动的同时做裁判者,这样就是违背了平等抗辩的原理,也影响了法官中立判决,还容易造成检法勾结,造成司法不公,最终导致诉讼秩序和诉讼构架的毁坏。然而,以为检察权的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性质一致的学者以为,他们的这种讲法就是将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割裂了,其实法律监督权对检察机关来讲并不是一项单独的职能,而是融为一体的,行使公诉权中蕴含着监督的性质。庭审中的控诉经过实际上就属于法律监督。所以讲他们以为这种监督权并不是在控辩审三者之外的权
5、利,也就不会出现像反对的学者所讲的会造成诉讼秩序的混乱问题了。三是通过公诉指控和证实犯罪,同时通过对法院作出的裁判上诉和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合法。四是在执行经过中,若刑事裁判执行侵犯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公诉人就能够对此进行监督。他们以为检察机关只要进入诉讼程序,无论哪个环节都蕴含着其中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同样,有学者以为公诉权与法律监督的属性一致,那么就有一些强烈的声音在讨论着公诉权与法律监督的不一致性。2公诉权与法律监督的不一致性首先,还是从其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学者以为固然在14世纪的法国最早出现,并且是由国王人发展而来,在当时控审分离的情况下或许有法律监督的意味存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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