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施行办法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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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施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基金调节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7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费用结算办法、统一信息系统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四条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一医疗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施行和监督指导。医疗保险中心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业务的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各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二税务部门根据医疗保障部门的征缴通知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用的征缴、清欠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中心开展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三财政部门负责将财政应负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承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储、划拨工作;四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五人社部门负责确认参保人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六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五条各参保单位、协议医药机构,要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内设机构,负责办理相应的医疗保险业务。第二章施行范围第六条市辖区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
4、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被征地农民、农转城人员和城镇灵敏就业人员能够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八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详细办法根据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第九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参保。一市驻思茅城区的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驻思茅城区的中央、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由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施行和管理;二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个体身份参保人由所在地医疗保险中心负责施行和管理。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条以单位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
5、,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职工本人工资中扣缴;以个体身份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筹资缴纳。医疗保险缴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费。第十一条单位缴费的;一财政全额拨款的预算单位,单位部分缴费由财政给予保障;二财政差额拨款的预算单位,单位部分缴费按财政差额补助比例给予保障,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缴纳;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缴纳。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每年核定一次。各参保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医疗保险中心如实申报工资总额,提供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及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等资料,经医疗保险中心审核认定后,于次年1月起调整缴费基数,1至12
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时,应持有关材料及时向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增减手续。缴费基数按下面规定计算:一根据上上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低于上上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60%、低于300%的,以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超过上上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核定缴费基数;二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停薪留职人员和内部退养人员,按本单位上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三以个体身份参保的,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核定。第十三条缴费比例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的运行和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情况,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据由市、县区医疗保险中心按月分别提供应市、县区税务部门。参保单位按月、个体身份参保人按年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不得拖欠、拒付、减免、缓缴。如发生欠费必须及时补缴,按欠费当年的缴费基数核定补缴基数,补缴之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
8、支付。凡未按本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欠费期间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参保管理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体身份参保人按(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变更、注销等手续。第十八条新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从办理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参保的个体身份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九条每年1至3月为个体身份参保人员集中缴费期,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费用的个体身份参保人,自缴费当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非集中缴费期内缴纳费用的个体身份参保人,自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条个体身份参保人连续断缴基本
9、医疗保险费两年及以上的,续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个体身份新参保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身份参保人,本人自愿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提出变更申请,能够转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本人自愿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提出变更申请,按新参保的个体身份参保人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转按年度进行,年度内中途不得跨转。第二十二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10、医疗保险参保人退休时,其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第二十三条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异地互认,参保人在转出地职工医疗保险记录的缴费年限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入转入地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记录。第二十四条军人的服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入转入地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记录;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在部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入转入地职工医疗保
11、险缴费年限记录。第二十五条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根据3年折算1年的标准作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计入转入地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记录。第二十六条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未到达规定的,应以申请退休医疗待遇时的缴费基数和统筹地的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满规定缴纳年限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因经济困难的个体身份参保人,经本人自愿申请,能够按在职状态逐年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直至缴费年限到达上述规定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
12、七条缴费年限认定。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由属地医疗保险中心确认;参保人正常退休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属地医疗保险中心确认;参保人提早退休或缴费年限认定有争议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参保人退休证注明有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作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他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个人档案记载为准。第五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基金账户构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身份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个体身份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0%,一部
13、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存款利率,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当年的银行存款利率确定。第三十条医疗保险中心为参保人建立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个人账户实行社会保障卡管理。一个人账户记载下列内容:1.参保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人员类别在职、退休、离休人员、老红军、建国前老工人等、参保地、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2.个人缴费基数和个人缴纳
14、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2%;3.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身份参保人10%的缴费部分中根据年龄、缴费基数等一定比例记入的部分,详细为:年龄在45周岁下面的参保人以本人缴费基数的1.9%,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参保人以本人缴费基数的2.3%,参保退休人员以本人上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总额的3.8%计入个人账户,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符合规定的参保人以上上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3.8%计入个人账户;4.个人账户的使用情况和结余资金的本息;5.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及其他国家政策性补助金额。二单位和个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个人账户每月记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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