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制改革-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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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税制改革一、我国地方税制现状及主要问题一地方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法规几乎都由中央统一制定并组织施行,地方既无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种的开征停征权,也无地方税税目、税率调整权,只要负责征收及执行权和制定补充规定的权利。例如我国省级政府地方税税权只要屠宰税、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施行细则的制定权与解释权,以及极少数在规定税率幅度内详细适用税率确实定权和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营业税起征点的权利等。在未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管理权的情况下,使地方政府不能通过调整税收
2、政策的方式调节地方经济,不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变化的需要对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履行开征或减免权限,不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地处理好当地的税收与经济问题。税收调控经济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税权过于集中,影响了地方税体系建设和改革进程。二税种划分不规范,地方税缺乏合理有效的主体税种。现行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缺乏规范性,穿插重复,难以详细界定。既按税种划分又按企业级次划分;既按企业级次划分又按行业划分;既按税种划分又按行业划分。一些地方税税种不是作为分享税,但却被强行肢解,实际上也具有了分享税的性质。如个人所得税明确划为地方税种,又把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之一的储蓄存款利
3、息所得税划分为中央收入;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税种,但又把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归中央收入。这种欠规范的划分方法使税务部门在征管经过中增加了征管难度,也增大了征管成本。所谓主体税种是指在某税收体系中税源较广、税基较高、征收较容易,且收入占一定比重的某类或某几个税种的统称。目前,我国地方税税种不少,其中既有流转税和收益税类的税种,也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类的税种。但在这些税种中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规模大,来源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其中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具有某些“主体税的特点外,其余税种均为零星分散、征收难度较大的小额税种。
4、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分享的性质。其结果是,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既不能较好地保障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需要,也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而且长此以往,还会迫使中央补助或转移支付增大,进而加剧中央财政的困难。三地方税税源匮乏,税源逐步流失。地方税税源匮乏,收入缺乏影响了地方政府职能发挥,造成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地方税收入成为维持地方政府开支的重要来源,地方税收入规模直接制约着地方政府的职能的职责范围和职能行使力度。尽管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拥有的税种数量大大超过中央,但诸多的税种所获得的收入却特别有限,尤其是地方财力较为薄弱的欠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并且随着
5、国家出台一系列扩大内需的税收调控政策,比方1999年10月,将恢复征收的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又划归中央使地方税源逐步萎缩流失。这种状况致使地方政府在财力的分配运用上捉襟见肘,不得不依靠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而且在当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再分配的混乱,进而扭曲分税制的运行,影响地方政府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四地方税立法层次不高,税种改革滞后。我国的税收法律级次较多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法,有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也有国务院行政部门、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目前。我国现行地方税收法除少数几部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多数税种的基本
6、规定是以税收法规公布的,同时大量的税收政策是通过税收规章或税收规范文件公布的,都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税收立法的级次比拟低,使税法缺乏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其导致的结果是,地方政府非法使用或滥用税收立法权。同时税制改革对地方税种的改革涉及不多,地方税很多税种是在80年代中期根据当时的经济状况设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不利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这表如今一是在现行地方税中,有些税种如屠宰税和契税现收入不多,调节意义不大,课税成本却较高,已难以适应我国当前的税收经济实际。二是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进而造成多项收入的漏征漏管;三是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法,城
7、建税只适用于内资企业,不适用于外资企业导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四是一些计划开征的新税种,如遗产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又迟迟难以出台,使地方税的筹资和调节职能遭到限制。二、完善地方税制改革的建议一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权限。在保持中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对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地方有调整权、减免权,对次要税种有立法权。针对我国的详细国情和目前的税收管理权限的现状,首先,应当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税收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进一步明确地方税的性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等,使地方税体系建立与完善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其次,在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上实行分类分
8、级管理。1中央税和分享税的税收立法权、征收权和管理权完全集中于中央,以保持中央税和分享税管理权限的完好和统一,维护中央的利益,加强宏观调控能力。2流转税、所得税等全国性的主体地方税种税权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拥有征收权。3财产税类等全国性的辅助地方税种在立法权归中央的前提下,地方政府能够确定施行细则和详细征收办法,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详细的开征范围、税目的设计、税率确实定进行调整。4地方根据当地的资源特色,有决定开征某些地方税的权利。当然对由地方决定立法开征的地方税,中央应保有建议权或指导权,乃至最终的否决权。二构建和确立地方税的主体税种1、扩大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确立其主体税种地位。地方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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