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的大历史视野探微-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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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研究的大历史视野探微一、大历史视野根据宪法,现代中国的政治组织构造是在人大制度下的一府两院。而从实际操作上看,中国的政治组织构造是党领导下的组织构造,详细情况见下表:由此可见,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央军委还是国务院都是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之下。中国共产党是整个政治组织的骨架,从政治局到各省委、市委、县委、镇党委、村委会、居委会,构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层次的权利中心。中国共产党的机构从上到下,有条有理,上下级以严格的命令联合,兼之各级党组织都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因而中国共产党的发动能力非常强。依靠这种发动能力,中国能够很快走向改革开放,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能够讲,这种发动能力是以往中国任何
2、政权所不曾有过的。但检讨西方近展的历史,社会组织的改变不仅应当提高其发动能力,还需要更多东西以使其理性化。如黄仁宇先生概括英国近代史时指出:改组高层机构:放弃君权神授讲、保持英格兰教会权威,但是要执行政教分离,宽容异教徒。从此议会以公债代替国王对财政之人身责任,国王从此也有职无权。这种措施促进政党政治及内阁制度的抬头。整顿低层构造:将土地合理化,逐步取消“副本产业,因此土地所有较前集中,同时所有权租佃关系及地租收入都较前固定而有共同的标准,放弃归并乡镇之市场。重订上下之联络:公布权利清单,保障司法独立,习惯法庭接受衡平法,自此法律更当代化,也更融合于商业体制。此外,更增设邮政,建造付费公路。西
3、方的社会组织由此从中世纪走向了近代,实现了近代意义上的理性化。首先,上层机构的改革主要包括在经济上国王财产与国库分开,经济上由专门机构管理,而不再由国王控制;政治上多种气力并存,宗教宽容,政党轮替及议会制,以避免某种势力的政治垄断。由此,上层机构走向理性化。其次,低层构造明晰土地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农村和城市社区走向商业化。由此,低层构造走向理性化。再次,上下层之间通过代议制、财税、商业和法律等多种手段互动,构成良性联络。由此,上下之间的联络走向理性化,而不再是真理至上而下,层层施压,下层无从置辩的传统形式。以此为标准,现代中国的组织构造存在很多问题。其一,从上层构造来看,怎样使得权利遭到监督、
4、决策体现社会多元的需求等问题值得关注。其二,从下层构造来看,怎样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将商业引入农业等问题有待解决。而怎样保护城市居民的私有财产权(如房屋所有权)、商业自由等仍未能很好解决。其三,铺设上下层构造联络的民意表达、商业和法律等手段还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前的中国政治还是习惯于采用命令,从上到下,层层施压。而对于组织上和技术上的缺乏,用黄仁宇先生的话来讲就是以道德来弥补。地方官员未能处理好群体性事件,责任就在地方官员身上,而全不问这些事件背后体现出组织和体制的缺陷。二、大历史视野与法学研究从大历史的角度看,法律应当作为上下层构造联络的重要手段。但在现代中国社会的上下层构造的联络中,法
5、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国独有的上访现象逐年有增无减,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讲,当重庆九龙坡区法院的院长要和重庆最牛的钉子户进行对话时,该钉子户讲:“我跟区委书记谈,比跟你谈更有效率。后来确实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是法院判决解决了这件纠纷。钉子户知道谁才是权利中心和谁有决定权。那些失地的农民、被拆迁的城市钉子户和河南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患者去法院起诉的时候,发现法院的大门对他们来讲是关闭了的。这些纠纷本来就是一些法律纠纷,通过法律来解决就能够了,但在当前中国的上下层构造的关系中,法律并没有这样的地位。前文分析了当前中国的上层构造存在的问题,就法律领域而言,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立法缺少代
6、表性。如2004年修改宪法,中共中央提交的修宪建议和最后的宪法修正案一字不差。修改宪法这么重要的事情都没有进行剧烈的辩论,都没有让社会的多种气力予以参与。同样,普通法律制定经过中,多种社会气力也难以表达意见,人大的辩论也很少,立法者很多时候并不知道下层的真正需要。这些使得法律很难代表社会的多元利益。而法律的执行不仅需要司法、执法机构,更需要社会的压力。缺乏代表性的法律当然也就缺乏执行该法律的社会压力。上下层构造之间依靠命令和道德手段联合,法律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同时,司法仅仅是政府管理的一部分,而不是政府管理之外、监督政府的独立机构的活动,这些因素决定了司法功能的有限性。法学研究者应当看到这
7、种社会背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法学研究所面对的问题,并试图去寻找解决的办法。当前法学的研究者要么根据西方的规范提出问题,要么根据中国法律的表达提出问题。这些提问本身就存在问题,由于提问者没有看到当前的社会背景;进而学者们提出的解决办法也存在问题。三、运用大历史观研究详细的法律问题(一)司法改革问题司法改革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界的热门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推出两个五年改革纲要,大刀阔斧进行司法改革。随着统一司法考试推进,法官素质大大提高,复转军人进法院不再是法院进人的主要方式;审讯方式改革,刑事、民事审讯程序愈加走向当事人主义;诉讼费用下调,法院门槛降低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改变了法院的相貌,但
8、现实又在提醒人们这种改革还缺少一些根本的东西。在一般人心中法院的社会形象下降,法院的贪污腐败成风,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怀疑有增无减。十多年的改革竟然得到这样的结果,这使得人们容易将矛头指向法院本身。如近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于是呼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法院的腐败不只是法院本身的问题,而是整个权利构造和体制的问题。从大历史的背景来看,在中国的政治构造中,法律并没有成为上下层构造的主要纽带,法院也因而没有成为沟通上下层构造的主要机构。法律只是上层构造治理下层构造的一种手段,而且还远不是最重要的手段。在“一府两院的体制中,法院应该具有很高的地位。但实际上法院在政治序列中的地位很低,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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