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民就业培训补偿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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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牧民就业培训补偿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尽快提高地区广大农牧民劳动就业技能,鼓励转移就业,拓宽就业渠道,有效增加农牧民家庭收入,根据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政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238号)精神,结合地区的实际,制定本施行办法。第二条根据地区实际及目前财力情况,现阶段补偿的重点主要是解决农牧民在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困难,与以往农牧民参加各类技能培训的渠道有机结合。第二章补偿政策及范围第三条就业技能培训补偿。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地区农牧民开展各类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对学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
2、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给予一定的补贴。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草原、森林等管护,建筑施工及建筑材料生产,汽车、拖拉机和大型机械驾驶及修理,民族工艺品加工制作,以及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技能就业和企业直接招录劳动者就业岗位技能培训等。第四条转移就业补偿。为充分调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组织开展农牧民劳务输出的积极性,适当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费补贴标准,并根据劳务输出人数对劳务经纪人给予一定的补贴。为鼓励农牧民转移就业,对转移就业的农牧民给予一定的交通费补贴。第五条自主创业补偿。为鼓励农牧民及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对初次自主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的开业补助。跨州、跨省创
3、业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助。同时,在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予以扶持。第三章补偿标准第六条就业技能培训补偿标准:生活费补贴。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每人天天补助20元。交通、住宿费补贴。在州外省内其它地区进行培训的,每年发给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3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年发给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800元。第七条转移就业补偿标准:职介补贴。凡介绍农牧民转移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按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省内每人300元、省外400元给予职介补贴。劳务经纪人补贴。凡组织农牧民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对劳务经纪人按实际转移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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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牧民 就业 培训 补偿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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