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下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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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下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把越来越多的目光聚集在农村的政策上。在我国农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对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因而,本文主要在法学视角下,进行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深化研究,进而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建设的更好发展。关键词:法学视角;农村;三权分离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与法学逻辑的悖论(一)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封建的土地私有制,进而构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能够将所有权理解为:对其本身所有物使用以及支配的权利,其权利也同时具有独占性、单一性、以及全面性等特点。因而
2、通过对(物权法)的研究我们可知:农村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这既是物权的详细表现形式,也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农村土地所有权,即包含了农民对其本身拥有土地的占有权与管理权。(二)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土地经营权土地三权分离,是指将土地的实行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经营权进行分离。土地承包权作为经济学产权的表述,因而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概念对其进行解释。笔者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深化探索时发现,在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下,国家也开场对与土地有关的政策进行改革,因而在法律观念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式。在相关立法的推动下,
3、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逐步向“物权性方向进行改革。而在法律的视角下,农地经营权本就不属于法律范畴中,所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实际意义的同时,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也出现与法学逻辑相背离的情况。二、法律视角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中的法律缺失(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经济逻辑思维想要更好的开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活动,就需要充分利用经济思维,来推动改革政策的落实。在国家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政策的伊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在经济视角下,以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使用权及土地承包权作为其主要内容。因而,农民既能够对其拥有的土地形式行使经营权利,可以以自行决定能否对其承包权进行保留。承包与经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4、的组成部分,就会出现转让土地经营管理权的现象。而农民在土地仍处于承包期间时进行土地的转让,也是土地经营权与承包权相背离的重要原因之一。现阶段对于的难题,就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三者的分离。而经济学界通过对经济产权的分析,来进行对土地三权分离的理解。经济产权,主要是以人们获取与损失利益作为分析的关键点,其中包含了对提供补偿对象确实定,以及对行动开展的策略调整。同时,由于产权排他性以及收益分割性的特点,能够通过产权的可让性以及分割性,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更好发展。(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思维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政策在提出时,并没有意识到法学思维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5、。由于法律视角与经济学视角对产权有不同的定义,因而也不能将权利的分析,利用在土地产权分析活动上。在法律视角下,权利既是法律法规制定的核心与基础,也是能够对特定利益进行维护与支配的有效保证。这就需要人们在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政策的经过中,加强对物权以及债权的理解与运用,进而更好的完善农村土地的权利构造。(三)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综合阐述经营权脱离承包经营权后,能够对土地进行抵押与担保的同时,也需要人们认识到物权的承包并没有使用抵押的权利。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户贷款困难的情况,也能最大程度的减少贷款风险。进而不影响农户行使土地承包权的同时,能够极大的降低农户无法按时还贷的损失。另外,土地经营权本质
6、上是指,农户根据流转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土地控制权的行使,在农业生产中完成对其拥有土地的处分权、自主权以及收益权的获取。土地承包权作为承包人员的专属权利,不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的详细表现,也体现出法人财产权中对土地经营权的包涵。以此,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大环境下,这就需要人们利用土地经营权的开放性,完成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法学视角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中的误区(一)土地经营权能与土地经营权不能混为一谈根据的相关规定我们可知,我国主要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作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重要环节。这不仅是将权利与权能混为一谈,也是对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权能分离理论理解的扭曲。拉伦茨以为,
7、所有权人能够在固定的期间,将其中的某项权能进行抽离,通过转让来帮助别人进行限制物权的行使。在权能分离理论被误解的情况下,制定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改革政策,就会出现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承包权与承包权能混为一谈,以及把经营权与经营权能混为一谈的情况发生。起先,我国的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无法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行使。其次通过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作为经营权的集体行使表现,也从侧面反映出土地所有权中的经营权能。再次,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断发展,其债权性的权利也开场向物权性权利方向转变,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包含经营权能并不会发生改变。最后,若将承包权与经营权,看作是具有独立性的民事权利,那么在此基础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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