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中权利与权利的冲突-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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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理念中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摘要:权利与权利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基本问题,包含着丰富内容,是法治当代化不可不面对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与当代、城市与乡村、公民个体与国家机器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在中国转型期更带有中国语境,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法律规范作为法治当代化的重要标志,权利与权利在其中各自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也面临着紧张关系,权利的良好运行与权利遭到充分保障之间似乎难以维持平衡关系。关键词:权利范畴;权利运行;法律权威;中国语境;平衡关系权利与权利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研究的热门话题,其热度从20世纪末持续至今。究其原因在于,权利与权利的关系问题乃法律的基础问题,于一国法治建设中居于
2、核心地位。权利与权利的关系是法律化政治秩序,也即宪政意义上的问题1。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权利与权利的内涵有所不同,人们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也有所不同。“无论怎样,规则来自社会背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规则像潮水一样随着这些气力而起落,服从人们看不到的气力的牵引2361。权利与权利之间本质上具有冲突取向,二者唯有在法治中才能实现平衡。立足于中国语境,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具有中华特点,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态势,这源于中国权利与权利资源及其色彩的特殊性。法律与历史关系严密,法律实际上是一种历史,脱离不开历史的影响3292。在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话语中,伴随着冲突与权衡,权利与权利的关系经历了不同历史
3、阶段。回首与省思权利与权利关系在中国的历史状况,或许对于现今中国的法治建设有所镜鉴。一、权利与权利的内涵权利与权利的内涵丰富,人们对它们的认识多种多样,这导致了权利与权利关系的模糊性。相对于抽象阐释权利与权利内涵的做法,笔者倾向于将其置于法律规范的视角来对其进行界定。这种界定方式的合理性在于:一是符合法律主治的理念要求,也就是讲,将权利与权利置于法律主治的场域加以界定,能够凸显法律规范的关键作用;二是加强界定的明确性。法律具有确定性,法律确定的权利使权利具备了实然根据,较应然层面上的界定更有意义与可行性。 (一)法视角下的权利内涵权利是多内涵的语词,涉及经济、文化、政治。这里,我们仅单纯从法学
4、意义上来分析权利,即权利是被法律加以认可的,本身就被以为并是一种利益、强力、地位、可能性47。固然权利内涵特别丰富,但是我们能够从中看出,就严格意义而言,权利是对于权利主体有利,是被法律所成认的规范,我们不妨将其视为“权利规范。权利具有形式上和本质上的特征,在形式上它被赋予了法律意义,法律确认、规制并维护着权利,与“人本身的发展与幸福严密关联。权利与正义存在某种暗合,“善良生活,不害别人,各得其所,权利的维度在于维护正义。“真正的自由是法律。换句话讲,所谓自由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自由5257。“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由于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
5、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636。从法律的视角来审视权利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建构权利的正当性、适当性。立足于法律规范下的权利更具有确定性,法律将权利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而不是约束限制权利的实现。 (二)法视角下的权利内涵权利有丰富的内涵,这里我们也仅从法律规范意义上来理解它。权利象征着权威,权利背后是国家的强迫力。在主体上,权利是不平等的,其主体关系是上位对下位的关系。在当代社会中,权利被法律所授予,同时也被法律所约束,权利是一种施加于他方的强力规范。权利具有形式与本质上的特征。形式上,权利基于法律规范或者受权,没有法律来源的强力规范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本质上,权利是社会发展不可
6、或缺的,它立足于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与富强的强力规范,偏向于国家集体的角度。权利被置于国家机器之上,某种程度上依附于法律规范是其应有之义。权利有扩张、腐败的倾向,正如阿克顿所讲,“权利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7294。权利又往往会突破原有的范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历8342。权利的自然扩张倾向必须通过有效的制度将其加以限制。在诸多的制度选择中,法律对权利的约束无疑最具威力和成效。然而,法律在其发展经过中却不能脱离权利的有效运作,法律背后的强大支撑便是基于国家的强迫力。因而,法律制度的约束并不是将权利尽可能地限缩,而是保障权利适宜、正当、理想运作
7、。在这种意义上来讲,法律规范下的权利才更能接近其目的性追求。也就是讲,在法律规范下,权利得以良性运作,更具有积极意义。二、权利与权利的一般关系:从混合、博弈到平衡权利与权利的发展状态凸显了二者从互相冲突到相互平衡的发展向度。从法律规范层面界定权利与权利意蕴,为考察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可行性根据。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存在权利与权利,法律也不可避免地对其加以规制。为明确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有必要考察两者关系的历史发展演变规律。 (一)权利与权利的混合不分在古代社会,权利与权利是难以明确区分的。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被称为自然法状态下的,人与人之间能够平等共处。但是,人与生俱来拥有追求“
8、财富、自由和财产的权利9,每个人都拥有绝对自由与权利的生活状态,假如人们之间的权利缺乏有效规制,那么权利膨胀必然导致权利主体之间互相损害。于是,人们将本人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构成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在社会契约论下,权利来自于权利,权利不能够侵犯权利,否则人们有权进行对抗。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古代社会,无论中西方国家,国家基本上都缺乏民主与权利。在专制的国家体制下,权利往往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形下,权利基本没有空间,往往被权利吸纳。可见,无论是在理想化的原始社会,还是古代专制主义社会,权利与权利的社会功能基本上没有被独立区分开来,权利与权利存在着混淆关系。 (二)权利与权利的斗争
9、博弈在社会发展进入封建社会末期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市场阶段,权利与权利开场分离,并且始终处于斗争博弈状态,这在西方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封建制度下,经济发展带来了文艺复兴,作为西方政治文明摇篮的古希腊罗马政治文化遭到了重视。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自由权利意识开场觉悟,权利开场对权利进行斗争,其中以英国的荣耀革命、法国的大革命为代表。随着革命的发展,人们对权利的向往愈发强烈,权利对权利的斗争占据了主动,促进了西欧国家进入自由主义市场发展阶段。之后,权利愈加被动,几乎被权利约束到微小的空间,国家的作用只是“守夜人,不能够对公民的权利造成危害。在权利与权利的斗争中,权利的空间被一再收缩。但是,进入福利国家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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