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依法行政的行政事实行为-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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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依法行政的行政事实行为一、依法行政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详细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施行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行政性、可致权益损害性以及不能产生、变更以及消灭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事实行为的突出特点。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前者不设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义务,无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设置专门针对此种行为的规定。1.法律优位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此处所谈及的法律涉及程序法及实体法。现有法律并未对行政事实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行政事实行为能否合法进行评判的一项主要根据就是法律中有关行政法律行为的规定
2、,这在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中体现的最为显著,也就是讲,对于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对其能否正当进行评价主要根据是依其作出的行政决定或先前行为有关法律规定。例如,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颁发营业执照,就属于违法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此外还有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以及告知性行政事实行为,主要是根据对应的任务及权限规范及其与该行政事实行为有关的权限来对其能否正当作出判定,也就是讲,违犯相应任务规范及权限规范的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以及告知性行政事实行为都是不正当的。例如,对于不合格食品厂名单,假如有卫生部门予以公布毫无争议,但假如是公安机关或教育机关予以公布,显然是超越本身权限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告知性行
3、政事实行为。2.法律保留与行政事实行为通常情况下,行政事实行为并不会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以及消灭,但是,假设对行政相对人权益而言,某一行政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所造成影响相当,并且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及自由或者严重影响公民权益及社会公共生活,则该行政事实行为需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讲,必须得到法律受权才能施行该行政事实行为。1行政主体从事告知性行政事实行为,需要注意下面几点:第一,该行政主体从事告知性行政事实行为时否得到相关受权;第二,该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效果能否相当;最后,该行政事实行为能否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2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一大突出特征就是授益性
4、,但同样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假如所施行的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会对公民基本权利或社会公共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必须知足得到法律受权这一基本前提。3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一般情况下,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主要是为了执行一个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决定内容的直接施行,会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所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及强迫力,同样,假如行政事实行为会严重影响公民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生活,必须在获取法律受权的前提下才能施行。3.比例原则与行政事实行为比例原则是德国联邦法院根据法理所引申出来的一项原则。比例原则立足于依法治国以及权利要求,借助本质性规制伸缩性及适用性来解决践行依法行政原则经过中所面临的实际问
5、题,进而弥补成文法在实践经过中所暴露出的缺乏,确保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得到愈加普遍的应用,从这一角度分析,比例原则对于灰色地带的行政事实行为意义重大。首先对于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辅助现有行政法律行为,确保县医院行政法律行为内容得以切实落实,以全面展示行政法律行为效力,对人或物起到一定的事实意义上的约束性,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直接性影响。要在比例原则基础之上施行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施行能否实现法定目的进行综合性考量;与此同时,还要关注施行行政事实行为的限度,尽可能的将行政事实行为的施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性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与此同时还要确保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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