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的成因及治理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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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的成因及治理对策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在全国很多城市出现了以城中村改造、村镇合并、新农村建设等各种名义开发的数量庞大的小产权房。据全国工商联统计,仅19952010年间,全国小产权房累计完工建筑面积达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完工面积总量的8%。1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处作出了严格限制,但小产权房却违规建造在集体土地之上,未经规划、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而向城市居民出售,严重违背了现行土地、房地产法律法规。不仅如此,小产权房的开发和销售均游离于正规房地产体系之外,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部分地区小产权房的售价仅相当于同地段正规商品房的30%50%。2
2、而其大量侵占集体土地更是危及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总之,小产权房数量之多、波及面之广,使其所引发的种种问题和争议,已超越单一的法律层面而上升为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国内学者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有学者以为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在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安排下的自发性制度创新;3不仅打破了政府的土地市场垄断,还提高了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因而应予以合法化。4也有学者以为,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的一种违规逐利行为;且小产权房开发的收益仅由少数群体获得,无法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在全社会的合理分配,因而应坚决禁止。5而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遏制小产权房的扩大化,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
3、律根据,对小产权房的规制面临着从政策之治过渡到法律之治的窘境;6在规制政策的价值取向上,固然契合了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和维持财政收入的经济目的,但却未能充分考虑农民集体和购房者等主体的利益,进而导致各方利益难以协调而造成政策执行力度较弱,事实上出现了政策压力的持续增加和小产权房的规模不断扩大的悖论结果。小产权房是特定时期的制度、经济和社会环境中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而,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分析方法,理清围绕小产权房的扑朔迷离的利益关系和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对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二、小产权房成因的法经济学分析小产权房的大规模出现,其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城乡二元土地制
4、度下,农村集体、开发商等相关主体的利益驱动;城镇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与当前住房供给制度不健全之间的矛盾起到了客观上的推动作用;而土地法律制度和相关规制政策的残缺所造成的监管漏洞则给各利益主体的逐利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1住房供给制度不健全引发小产权房的旺盛需求小产权房的构成,与当前住房供给制度不健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经过住房市场化改革,我国基本确立了以商品房为主,经适房、廉租房、限价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为补充的住房供给制度(如图1所示)。但由于商品房价格的急剧攀升及保障性住房供应的严重滞后,无法缓冲从福利分配到市场化过渡阶段的住房供需冲突。且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多为刚性需求而缺乏弹性,在无力购买
5、商品房又难以获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条件下,必然转而寻求商品房的替代品,小产权房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商品房的替代品应运而生且规模日益庞大。图1我国城市住房供给体系一方面,在城市住房供给体系中占据主要位置的商品房,其价格远超居民收入水平,导致很多具有现实住房需求的家庭只能转而购买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的非农化转移使得城镇人口数量大幅增加,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20032013年全国城镇人口增加2.07亿,占总人口比例由40.53%升至53.73%,由此带来宏大的新增住房需求。但受土地获得成本居高不下、房地产投机行为等因素影响,房价涨幅已远远超出城镇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
6、消费能力。以国际上通行的“房价收入比来衡量房价合理程度,则全国很多大中城市的房价收入比都超过36的合理区间(见表1)。住房是知足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在与正规商品房具有同等区位条件和寓居效用的情况下,小产权房显著的价格比拟优势使得购房者在有限的消费能力下,往往甘于冒着法律和政策的风险进行购买,进而催生了小产权房的不断蔓延。另一方面,保障性住房供应缺乏,为小产权房的产生提供了需求空间。尽管中央政府不断强调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但由于未能在法律、经济和管理层面构成一整套完备、有效的制度体系,实践中各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相对滞后。目前,很多城市廉租房的覆盖面积却极小,且尚有1/5以上的城
7、市没有施行廉租房制度;8而经适房的供应量本就缺乏,还存在较严重的“搭便车现象,成为特定部门变相福利分房或用以寻租的工具;限价房则面临着准入标准过高、与商品房差价过小、区位条件较差等问题而成效不佳。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相对滞后于房地产市场化进程,使得城镇居民中约60%的中低收入家庭陷入住房困难局面,只能转向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来知足住房需求,进而为小产权房的大规模出现提供了现实需求。2法律制度残缺造成小产权房违法成本较低法律制定了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并对违背者制定了惩罚措施,使其违法收益小于违法成本进而约束其违法行为。但目前我国与小产权房相关的法律制度存在众多缺陷和内在冲突,直接对小产权房进行的规制也主
8、要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效力位阶较低的部门政策性文件来进行,进而使得小产权房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从与小产权房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看,小产权房不被成认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禁止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土地只要经过征收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但这显然违背了(宪法)关于土地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范畴的规定。不仅如此,法律规定农民对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在房地一体的原则下,相关法律对集体土地的流转限制却使房屋所有权事实上成为一种受限的权利。法律规定的矛盾造成了物权的无秩序性,使小产权房陷入法律上的两难窘境。9而从直接对小产权房进行规制的政策来看,固然国务院及相关职能
9、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了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房或小产权房,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登记发证等内容,但大多只是简单地叫停小产权房的开发与销售,而对小产权房的清理、相关主体的处罚、监管部门的责任追查等都缺乏具体的规定,明显滞后于小产权房规制的现实需要。由此,尽管小产权房的违法性质早已确认,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残缺使得对其的监管和处置均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监管主体存在宏大的执法施政空档而导致其行政作为空间特别有限,大大降低了小产权房的违法成本。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主体进行交易是有成本的,法律惩戒作为对主体违法行为的交易成本而存在;较高的
10、违法收益比对较低的违法成本,必然会刺激小产权房供应方的违法冲动,进而成为了残缺的法律制度下具有“经济人属性的集体组织和农民的一种理性选择。而且轻易得逞的违法行为往往会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和“集聚效应,造成了小产权房问题的不断扩大化。3集体土地产权模糊导致利益主体违规逐利小产权房供应的主要诱因在于相关主体对利益的追逐。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商品属性确实立使得集体土地的价值重新得到确认,进而为计划体制下固化的集体土地产权带来了潜在获利时机。但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主体虚位、权能不完好的缺陷,恰恰为农民、村集体、开发商甚至乡镇政府等主体攫取集体土地的潜在利益提供了空间,进而导致相关主体争相投入到小产权房的开
11、发中去。Barzel(1997)指出,离开了清楚界定并得到良好执行的产权制度,人们必定争相攫取稀缺的经济资源和时机。12现行法律在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的同时,却未能对其内涵作出明确界定,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处于事实上的虚置状态;加之集体土地产权权能的缺失,使得本应属于农民集体的部分土地财产收益被置于公共领域。以如下简单模型进行讲明(如图2所示):假设集体土地拥有完好的产权,能够自由进入土地市场流转,则初期土地市场的平衡状态位于E0;而当城市人口增长以及经济发展等因素引发土地需求增加时,土地市场的供应曲线将由D0增加到D2,此时平衡点由E0移至E2,新的平衡价格为P2。但是,在集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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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 成因 治理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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