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强化孤儿保障工作施行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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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强化孤儿保障工作施行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孤儿的健康成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孤儿福利事业获得了长足进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总体看,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为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愈加幸福、更有尊严,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下面意见: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一亲属抚养。孤
2、儿的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当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损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
3、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知足孤儿基本生活
4、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根据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
5、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施行“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赞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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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民政局 强化 孤儿 保障 工作 施行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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