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行政权利操作-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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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的行政权利操作一、行政法规控制高校行政权利的法理(一)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权利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高校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该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根据其学业成绩、修业年限等来颁发给他们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由国务院受权的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能够授予相应人员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由国务院受权的高等学校能够授予相应人员学士学位。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高校具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来授予知足要求的受教育者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由这些法律法规我们能够看出,学位证书颁发权、学位授予权、学业证书颁发权、学历授予权
2、都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授予高校的行政权利。(二)办学自主权根据我国第11条规定,高校应该实行民主管理,面向学生、面向社会来进行自主办学。办学自主权详细包括:财产权((高等教育法)第38条)、校内人事权((高等教育法)第37条)、对外交往权((高等教育法)第36条)、招生权((高等教育法)第32条)、科学研究权((高等教育法)第35条)、教学权,主要包括组织施行教学活动权、选编教材权、教学计划制定权等((高等教育法)第33条)、专业设置权((高等教育法)第34条)。(三)学籍管理、奖励和处分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5条规定,对于高校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勒令退学的须报省级高教
3、主管部位审批;对其他原因造成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级高教主管部位备案即可。根据(高等教育法)第41条第4款规定,高校校长能够行使处分、奖励受教育者,以及学籍管理的行政权利。根据(教育法)第28条第4款规定,高校本身即具有行使处分、奖励受教育者,以及学籍管理的行政权利。固然我国高校一直以来都不属于行政单位的序列,而长期以来都被定位为事业单位,但是高校拥有者上述的公共管理职权,这些权利都是符合公权利的范畴。有了这些行政权利,高校就与广大师生不是出于一个对等的姿态,有着明显的强迫性、单方性,完全符合行政权利的特征,具有执行力、约束力、确定力。例如,根据(教育法)第5项规定,高校在
4、行驶给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的时候具有明显的单方面意志、强迫性的属性;根据(教育法)第28条第4项规定,高校拥有处分、奖励受教育者,以及学籍管理的行政权利。而基于行政法视角来看,有行政权利的存在,那么必然就应该控制这种行政权利,这既是一种学讲或者观念,同时又是由行政权利本身的特征来进行决定的。第一,一切有权利的人,同时又没有外在控制这种权利的气力,那么必然到最后会出现滥用权利的问题,这是亘古不变的经历之言,第二,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利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强度差异,一旦不能有效控制住行政权利,那么很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或者影响,高校行政权利也不例外。应该适当地控制高校的行政权利,同时让遭到这种行政权利损
5、害的学生、老师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二、基于行政法视角的高校行政权利的法律控制依法治国的最为核心的关键环节就是进行依法行政。而行政权利是所有权利中唯逐一个无需借助于任何程序就能够行使的权利,具有广阔的权利行使空间和极大的随意性。严格控制行政权利的行使,往往也是严格的法治得以完成的关键。高校行政权利固然是一种公共权利,也是通过国家相关单位受权获得的,但是正如前面所讲,只要有权利,那么就有滥用权利的可能性和风险性。那么我们怎样来有效地控制高校行政权利,使之能够走上良性化的监督制约轨道?笔者以为,最好的方法就是选取既具有隐定性、常设性、甚至是刚性,又能够全面体现群体智慧的法律,在详细操作经过中应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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