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住房保障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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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住房保障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廉租住房保障规则)(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则)(建住房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市城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售价格,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特定对象供给,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本规则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
2、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家庭。本规则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介入、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施行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金融、审计、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施行机构负责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日常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与保障标准
3、第七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出租保障性住房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分别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其租住。出售保障性住房是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供其购买。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第八条住房保障以知足保障对象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住房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经登记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为2人及下面的,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
4、,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第十条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上年度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比例确定。经登记准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为2人及下面的,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下面。廉租住房货币补贴额度,根据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应保障面积的差额,结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货币补贴标准,最低收入保障对象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确定;低收入保障对象,按最低收入保障对象货币补贴标准的80%核定。每年度的详细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第
5、十一条经登记准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为2人及下面的,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为3人的,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为4人及以上的,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第十二条个人住宅被政府征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三章资金与政策支持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根据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四国家、省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五商业银行贷款;
6、六公积金等非金融机构贷款;七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款;八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销售收入;九社会捐赠的资金;十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十四条新建保障性住房,采取集中建设与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根据一定比例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给。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安排。第十六条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住房困难职工集中的单位自建,政府统一规划、定向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策规定投资建设营运等方式。第十七条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开发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保障性
7、住房面积和相关要求。土地出让成交3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房产管理部门。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各个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详细房型构造等指标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九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其小区外道路、水电气管网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第四章规划建设第二十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
8、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全市的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给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寓居、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二十二条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构造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保障性住房
9、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小套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10%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建成后商业用房由市住房保障施行机构按建设成本价收回并负责经营管理,经营增值收入用于归还保障性住房贷款及弥补保障性住房管理费用的缺乏。第二十四条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迫性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二十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管理,对保障性
10、住房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及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第二十六条新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缮。经过室内装修或者修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知足基本寓居要求的条件。第五章房源筹集第二十七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住房;二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住房;三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四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五经政府批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的住房;六腾退的公有住房;七社会捐赠的住房;八其
11、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第二十八条根据城区各类保障对象实际需求,经市政府批准,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能够互相转换,调剂使用。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由市政府直接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施行或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第三十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确保优先或与商品房同步开工建设。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与规划建设的商品房统一招标,选择符合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施行。第三十一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其他单位,在符
12、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二条单位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租售对象,限定为本单位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不得对外或向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职工出售或出租。单位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在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调剂,按本规则规定程序向确定的保障对象出售或出租。第三十三条单位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和按本规则的规定
13、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市住房保障施行机构统一管理。其他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经政府批准,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产权单位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的,接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统一纳入所在小区物业管理。第六章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第三十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面条件: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二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未婚者;三无
14、住房或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下面;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三十七条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特定对象应同时具备下面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在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下面,并寓居达三年以上;三在无自有住房或未租赁公有住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第三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下面条件: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三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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