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资源保护法制研究-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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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资源保护法制研究受阴阳家思想的影响并出于现实政治的需要,汉代董仲舒的“天人合一观念增加了强调国家和个体在外在活动和行动中与自然及社会相适应、协调和同一的内涵,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浸透到人与社会的关系,其经过“天人感应而对宇宙图式有机整体进行反应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尚未完全褪去的神秘色彩有所恢复,这既是“天人合一观念社会化的途径也符合其加强王权的目的。与汉代“天人合一观念旨在建立人的外在行动自由的宇宙形式不同,宋代的思想家将“天人合一提升至内在伦理自由的哲学高度,“天也由原来指代自然进而升华为指代精神,并抽象为“理,其适用范围也随着这一概念的抽象被无限扩大。“天人合一的观念在宋代逐步被抽象扩大
2、,“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致学而能够成圣,得天而未始遗人,易所谓不遗、不流、不过者也3236。张载之谓诚乃“天人合一精神修养的最高境界,明则为此境界中所有被认知的对象,即为最高的智慧4。而天和人都是实在的,“天人之“用是统一的,二者又皆以“变易为本性5,在张载看来所谓“天指无限的客观世界,“由太虚有天之名322。可见宋代“天人合一的观念以生态文明为基础却不以生态文明为界线,此时天、人的概念早已超越了自然与人的范畴。宋代不仅继受了前朝的思想,还将“天人合一延伸为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规范,使人们以农林资源保护为基础的生态意识与作为传统社会核心价值的伦理道德观念不断融合,对整个社会构成
3、了更广泛的影响。在社会实践中,宋代不少君臣都将农林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阐释为哲学问题,社会生态意识最终与“理的观念结合起来成为深具道德性的意识。一、从“重义轻利到“义利并举儒家“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6的义利之辩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观念影响深远,我国自古以来就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制度设计上往往对商业加以限制,歧视商人身份,以致社会整体构成以农为本、以商为末的观念。这一风气到宋代有所转变,传统的“重义轻利开场趋向“义利并重。宋太宗就曾下诏“令两制议政丰之术以闻,让官员们研究理财富民之道,到宋神宗时则更是提出“政事之先,理财为急7323的观点。总之“,有宋一代三百二十年间,传统重义贱利思想向利义均
4、重、利义相辅思想的转变促使千百年的传统思想观念进一步发生变化。这些对维持两宋庞大而虚弱的国家官僚机构和集权统治体制,适应客观经济和社会政治构造的变化,乃至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873。宋代是我国古代社会唯一没有长期推行“抑商政策的王朝,甚至调整了历代立法中重刑轻民的传统做法,相当重视义利并举的经济立法,成为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时期。不仅立法活动频繁,而且法规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在法规的制订、施行各方面都具有史无前例的想象力,运用法律手段有力地推动了当时的经济发展。随着社会观念的变革和佃农人身依附关系的弱化,大量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的农民投入商业手工业活动,再加上国家政策层面
5、顺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重视优化与经济活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民间经济迅猛发展,创造了空前的财富与繁荣。义利并举、农商兼重的观念经过国家经济政策和立法得以贯彻,丰厚的财政收入使政府避免了通过向农民征收重税增加收入的恶性渠道,进而缓和了阶级矛盾,使国家治理进入良性循环轨道。萌芽于唐,历经五代、北宋,以一年两熟为基本形态的复种连作制在南宋趋于成熟并得到推广,向世人展示了传统农业所能到达的最高水平。宋代甚至构成了与当今当代化生态农业观点类似的农、林、牧、副、渔综合发展农业生态系统循环观。由于政府对农事的重视,因此在有关农事的环境保护法制思想与实践方面也有一些前人所不及的建树,以致“这一时期,传统的
6、官僚政治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社会经济也到达小农社会自然经济的顶峰8前言。但是从公元1077年北宋税赋总收入来看,农业税占特别之三,工商税占特别之七,构成国家财政收入主体的已经不再是农业,而是工商业。南宋永嘉学派最早提出“事功思想,直接强调利与义的一致性“,以利和义,不以义抑利,反对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反对当时空谈义理的儒家主流学派,竭力主张“通商惠工,以国家之力扶持商贾,流通货币9,以为应该大力发展工业与商品经济,并指出雇佣关系和私有制的合理性,永嘉学派的出现成为宋代义利并举观念最好的总结和注脚。二宋代农林资源保护的历史动因一财政增收的需要宋代政治制度,尤其是文官制度的完善为农林资源保护文化
7、的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科举制度为宋代政府招揽了大量人才,客观上为包括农林资源保护在内的经济管理活动准备了人事条件。另一方面,随着科举考试制度的变革,文官队伍日益庞大,再加上宋代高薪厚禄优待官员,一般如“太常博士以上春、冬绢各十匹,谕德下面春加罗一匹,冬绵三十两,余客绢七匹,官至宰相、枢密使则“春冬服各绫二十匹,冬绢三十匹,绵百两75130,导致冗官冗费激增,再加上军队的供养,每年仅仅是官俸、军饷支出就给政府财政造成相当大的负担,加强对稀缺资源的保护利用有助于增加政府收入,缓解财政压力。传统社会的农林资源大都为国家所有和管理,据(周礼)记载,西周时已经开场征收山泽税、矿税、盐税等,并以此来管理各
8、类资源的开采利用。西汉时桑弘羊最初在各郡设置盐铁官署主持盐铁官营开启了我国的禁榷专卖制度,这一制度既能快速增加政府收入,又能够很好地实现对农林资源的保护,尽量减少植被因盲目开采而被毁坏和水土流失的现象,不至“浴河棋布,致使河水日细,泽梁日涸,土地泽饶,变成往事10。当然,禁榷制度的主要目的还是增加财政收入,对农林资源的保护只是其附属结果之一。禁榷之“榷本义为独木桥,引申为垄断、专利、专卖之意,宋代是我国传统社会禁榷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此期禁榷制度一方面朝着更为细密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又兼顾民生,并未盲目扩大禁榷的范围,大体控制在那些不便由私人经营的大宗货物或者与国计民生及国家财政有着重大关系
9、的物资领域。宋代通过强化禁榷积极介入商业经营,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宋代政府的官商体制。禁榷制度大幅增加了宋代政府的财政收入,禁榷所得竟然能与两税收入旗鼓相当,同时禁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经济发展中的混乱现象,通过政府的宏观控制使经济发展处于较为稳定健康的状态,实现了政府加强经济管理的需要。二优化环境的考量受历史局限性的影响,宋代自然资源保护的范围主要集中于林木、矿产、野生动物、鱼类等,与其他资源的保护只能通过限制开采、捕捞不同,林业资源除了消极保护,还能积极种植,所以从封建君主到地方官吏都积极倡导民人植树造林,重视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每年新植林木的数量都要由官方进行统计,以此作为减免百姓税
10、赋、考核基层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11。宋太祖曾重申后周的法令:“课民种树,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太宗甫一登基即规定“两京、诸路许民共推练土地之宜、明树艺之法者一人,县补为农师75187并屡次下诏要求“列树以表道。行道树的种植既能养护道路、荫庇行人,又能增补官用木材,战时还可用其隐蔽军事行动,所以广植行道树是我国一项历史悠久的农林资源保护措施。宋徽宗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仅福州行道树“共栽植杉松等木三十三万八千六百株,渐次长茂,已置籍拘管127502。蔡襄任泉州知州时曾主持“植松七百里以庇道路,闽人刻碑纪德79547。大量史料证实宋代行道树的种植对优化环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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