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公开的创新与发展-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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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程序公开的创新与发展(人民司法杂志)2014年第十一期一、司法程序公创始新发展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司法实际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是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的根本要求。司法程序公开要立足司法实际,就是要求我们在推进司法程序公开时,做到使主观符合客观,要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来决定我们的主观思想和行动,要从客观存在的情况出发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从世界司法发展总体趋势看,加强司法程序公开已成为共鸣。从我国司法程序公开实际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利益构造愈加多元,产生纠纷的概率大增,各类矛盾和纠纷比以往愈加集中反映到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中。高度发达的当代传媒技术,使得来自
2、社会的影响压力无处不在,信息网络时代的来临,又使这种复杂性有增无减。怎样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复杂社会环境中排除各种干扰和影响,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程序公开工作,进而将司法程序公开作为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详细方式和实现途径,对人民法院来讲是一个宏大的考验。在当前的司法国情下,推进司法程序公开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结合司法实际,不能超越现有阶段和司法实际,要进行深化细致的调查研究,有序推进司法程序公开。深化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有助于全面把握当前我国司法程序公开的客观实际,进而使思想认识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情况。二尊重司法规律原则规律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轨迹与趋势,包括自然规律
3、和社会规律,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必然性、普遍性等特征。司法规律是社会规律的重要范畴,是司法活动所蕴涵的必然趋势和特征。目前,能够把司法规律理解为司法职权的配置规律、司法活动的运行规律、司法制度的演变规律、司法管理的规律、司法保障的规律等。司法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但人们却能够通过实践认识它、利用它。应当讲,司法规律由于遭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来很多差异性,但是从人类司法活动发展经过来看,司法规律存在一些共有特征,也就是司法的一般规律。比方,司法的中立性、公正性、程序性、终局性、权威性等。作为司法活动的司法程序公开自然应当遵循司法的一般规律。当然,司法规律除了具有一些共有的
4、特征外,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也必然会表现出一些不同的特性,司法规律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我国司法规律除了具有司法的一般规律外,还具有其本身的特有规律和特定属性。在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辨证统一。中华特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因而,我国司法程序公开除需要遵循司法的一般规律外,还需要遵循中华特点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规律。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法治发展不平衡,司法程序公开的创新发展也存在不平衡。与政府信息公开相比,我
5、国司法程序公开显然要落后于立法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屡次实行面向全社会的开门立法,立法程序公开在立法法施行后获得了很大成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政府信息公开获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而司法程序公开固然起步较早,获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容忽视。司法程序公开程度总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和技术是推进司法程序公开工作的重要物质保障和手段,数字化法庭、信息化系统和门户网站建成之后的升级、设备的维护等都需专门的技术气力保证和经费投入。由于物质保障和科技支持力度不同,经济发达地区司法程序公开水平相对较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司法程序公开水平则相对较低。对于司法程
6、序公开范围和方式的选择,选择性公开、形式公开、当事人和公众不关注的内容公开相对较多,全面公开、本质公开、当事人和公众想要了解的内容公开仍需加强。司法程序公开应当尊重司法规律,并且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否则最终会影响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当前大量司法程序公开的创新措施不过是借助当代科技手段对传统公开事项的延伸罢了,并没有真正触及司法权的运行规律。三维持利益平衡原则公正、效率、秩序、安宁等都是法的价值目的,司法程序公开蕴涵了法的多重价值,其中有些价值是互相冲突和矛盾的,必须对这些冲突价值进行平衡和选择。在司法程序公开中,不同行为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要求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7、公正自然是司法的根本性价值目的。但是,假如仅仅强调司法公正的一元化价值,就容易走向极端,忽略甚至否认其他价值取向。同样,仅仅强调效率、秩序、安宁价值的一元化取向,也莫不如此。当前,在我国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差异扩大化的情况下,司法程序公开是一个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经过,在司法程序公开中要综合考量所涉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对互相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并固定在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中。“这要求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应维持一种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社会成员和社会在主张和行使各自的权利时,应适当限制在一定范围
8、内。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政策关于司法程序公开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导致信息权利边界呈现出模糊性和穿插性,容易成为一些法院隐瞒或者遗漏重大司法信息的借口,导致在权益保护的利益平衡经过中给司法程序公开造成很多不确定性。因而,合理确定司法程序公开的程度尤为重要。司法程序公开的利益平衡机制必须适应社会利益多样化的新情况,既要平衡和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又要认真考虑和平衡不同范围的公共利益,进而在充分平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回应司法程序公开要求。四推进公众介入原则公众介入司法活动是当代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当代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进步,公众介入作为一项重要的民
9、主权利在法律上被确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并且,公众介入的范围、形式、方式、途径等也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被法律和政策规定下来。当前,公众介入方式有了明显的变化,由单一的官方介入渠道向多样化民间介入渠道发展,由被动介入向主动介入发展,由间接介入方式为主向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并重发展,由借助传统媒介介入向借助网络介入发展。司法程序公开的公众介入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和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是对司法公正性的直接监督,又是对法律公正性的再认识,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特征。应当看到,我国司法程序公开尚未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公众对司法程序公开的介入度不够。引导公众合法、负
10、责、理性、有序地介入司法活动,是深化司法程序公开的要旨所在。应当讲,司法程序公开的基本动力主要来自法院推动和公众介入两个方面。并且,司法程序公开的最终实现还需依靠社会公众的介入。当前司法程序公开与公众司法信息需求之间存在着错位,由于司法程序公开缺乏总体设计和程序规定,对于公开信息的内容、阶段、对象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公众对司法程序公开不关心,而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和司法信息,法院往往未能及时回应和引导。实践中,个别媒体对司法审讯监督的过度行使,一些当事人和公众要求法院提供更多的旁听席位,否则不参加庭审,以及对司法暗箱操作的大量责难,凡此种种均表明司法程序公开还不够主动,司法程序公开的
11、动力还不够足。应当看到,公众介入同人民法院对司法程序的主动公开密切相关,没有法院的主动公开,公众介入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人民法院对司法程序的主动公开与公众介入有着正相关的关系,司法程序主动公开程度直接影响公众介入司法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五坚持法治标准原则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司法程序公开。正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而,法治应是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的协调统一,对于司法程序公开也不例外。司法程序公开的思维意识会直接影响司法程序公开的有效开展。审讯公开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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