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商纳税问题的研究-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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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电商纳税问题的研究近年来,网络电商由于其方便快速等特点被广泛接受。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数字模糊性、交易的隐蔽性等特点,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了全新的挑战。网络电商的流转税、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中存在一定的漏洞,使得网络电商的平均税负小于实体销售商,违犯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致使我国税基流失,财政收入遭到影响。通过对现行纳税政策、电商交易的特点、国内电商税收征管现状、国外电商征税问题的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关键词:电商;税收;电子发票;纳税识别号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电商已经走入千家万户的生活,并且由于其方便快速等特点被广泛接受。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也为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全新的挑
2、战。目前,我国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中存在一定漏洞,使网络电商的平均税负小于实体销售商,造成了一定的税基流失。一、网络电商的定义1.网络电商的定义20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全球贸易的一体化,网络电商逐步走入了人们的视野。网络电商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进行的数字化交易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消费者从网络上面购买商品或服务,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支付,商家通过发达的当代物流技术将商品运送至消费者,消费者与商家跨越了空间和时间上的障碍,商业活动方便快速。2.网络电商的分类近年来,电子商务形式的种类层出不穷,主要能够分为下面6种类型: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消费
3、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线下商务与互联网之间的电子商务;供给方与采购方之间电子商务;B2Q形式,采购环节中引入第三方技术服务。3.中国网络电商发展现状我国近两年网络电商的增长规模能够讲是爆炸式的。以淘宝天猫为例,2009年,淘宝在11月11日双十一活动,当天销售额1亿元;2010年同一天,销售增至9.36亿元;2011年,成交额飙升至52亿元;2012年,成交额191亿元。2013年,交易额达350.19亿元。2014年双十一,成交额到达572亿元。2015年的总成交金额到达912.17亿元,可见网络电商的增长量非常可观。二、我国网络电商纳税现状1.我国关于网络电商纳税的现行制度现如今电子商
4、务发展极大促进经济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能助力经济发展的转型和升级。电子商务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加强对电商纳税制度和征管的完善也是特别紧迫的。目前,我国对于不同的电商主体,不同的电商运营形式均有不同的征税制度。1增值税增值税现行制度对于国内B2B、B2C来讲,由于他们已在当地的工商局注册,一般不会遭到电商征税过多影响,在申报时,其网上销售额并入到企业总销售额中一起申报纳税。对于C2C形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明确,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而对于销售额或营业额超
5、过3万元的个人,由于并未在工商局登记并获得税务登记证,并且没有实体店的经营形式,因而我国对这部分电商存在增值税税收征管空白。在应对跨境电商纳税上,施行了跨境电商新税制,并对行邮税政策同期调整。新政策,明确要求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根据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意味着很多跨境电商一直享受的“税收优待将终结。根据新政,跨境电商将无法再享受利用行邮税降低税收获本的方式,改征“跨境电商综合税。增值税征管制度税务机关在规定电商纳税时首先明确电商纳税人纳税义务。新征管法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夺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
6、识。这条规定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同传统企业一样,要在网站上将工商、税务登记号予以展示。发生变更税务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时,也应在其网站网页上也要做修改。在交易信息获取方面,根据规定:“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按规定提交涉税交易信息。这有利于消除了电商交易的隐蔽性,能够愈加准确把握到电商交易具体情况,为建立起完善的电商征收管理系统做准备。最后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电商企业。税务机关在对第三方信息后,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确认。对于不能排除疑点的,进行核查。对于偷逃税款的电商,依法查处冰锥较少纳税款。2所得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性居民企业应根据其来自全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7、税率为25%;居民企业中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假如是B2B或者B2C电商,则其个人所得税与其他企业没有差异,都是根据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而假如是C2C电商,其个人收入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印花税现行印花税法中规定,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
8、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因而在网上交易中,假如书立、使用、领受了应税凭证,则需缴纳印花税;假如没有开具书面凭证,则不需缴纳印花税。2.我国网络电商纳税征管现状目前对于电商企业的征管把握度较为高,能从企业这块进行征管。然而电子商务征管仍面临很多难题,比方纳税环境难以断定、跨境电子商务征收管辖权难以断定等。电子商务交易经过无纸化、交易信息的电子化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使得电商征税存在较大难度,因而很长时间内没有对与实体店税负能力一样的网店征税。同时,电商行业假货、仿货横行以及服务投诉等问题广受消费者诟病,尤其是C2C领域被称为监管盲区。3.我国
9、网络电商纳税制度及征管中存在的问题1征税对象和主体难以确定平台型B2C、B2B电商,如京东、苏宁等10余家大型企业,其卖家均已通过工商注册,并正常纳税;对于入驻B类卖家,平台一般在纳税方面会做一些要求,以天猫为例,对于入驻平台的B类卖家,在入驻平台时所签订的协议中,也有依法纳税的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网络电商的特点,由于存在电商地域不能明确划分,营业额不明确等问题,这些规定往往不能很好的执行。对于C2C电商以及当下特别流行的微商来讲,他们大多是个体经营,并没有注册为企业,没有根据现行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他们的经营者无须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只需一台电脑利用网络平台就能够进行经营,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
10、物理限制。因而,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也就不能检查其能否依法纳税。由于网络电商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而很可能出现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合同签订地,货物生产地分属不同地区,实际税赋和征管单位不同的情况。税务机关不可能一个个企业的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就愈加难以对网络电商进行征管和稽察,给这些企业偷税漏税提供了可乘之机。2应纳税额难以确定首先,由于传统的以票控税在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经营上存在控制缺乏。对于网络电商而言,这两点缺乏体现的尤为突出。网络电商之间的交易额确实定几乎不存在书面的合同,而且部分交易额中含有快递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难以确定明确的交易额。除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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