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施行方案(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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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施行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三大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条例)、(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市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国债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第三条区审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依
2、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区发统局、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对项目施行审计监督。第二章审计立项和方式第四条承当政府性投资项目任务的各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审计项目项目概算100万元以上的计划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发统局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情况及时抄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对报送的项目予以计划立项。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委托审计制,招标选择协审单位,建立协审单位项目库。对零星工程,区审计局可聘请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直接审计。区审计局对相关协审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并对审计质量负责。第六条区
3、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协审单位进行定期考评,协审单位项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不断加强协审队伍建设。第七条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复核机制。全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安排复核审计,区审计局负责组织第三方协审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施行复核,拟定详细复核审计工作要求,明确各协审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细化协审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第三章一般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第八条一般政府性投资项目指政府性投资综合概算1000万元下面或单体工程500万元下面的项目。此类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跟踪审计区委、区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根据相应程序规范投资行为。第九条政府性投资概算5万元下面的零星工程,各建
4、设单位要切实执行相应的议事制度,规范投资行为。第十条各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投资概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下面无需移交市招投标中心招标的小型建设项目,必须移交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招投标手续;投资概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必须严格根据规定移交市招投标中心履行招投标手续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下面需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组织施行;合同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下面需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政府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施行;合同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
5、上需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施行。各建设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躲避招投标程序,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查相关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要规范小型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合同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下面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合理的工程预算书,明确项目施工范围和施工标准;无技术气力的建设单位可从区协审单位项目库中选择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帮助编制,对项目前期予以专业指导,对合同签订的严谨性、合规性予以把关。施工单位未能提供与施工范围相对应施工图预算的,建设单位不得签订合同
6、,违者,将追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决算时,区审计局不得接审。第十二条各建设单位要规范隐蔽工程的管理,完善审计佐证材料。建设单位必须对隐蔽工程提供完好、可做参考根据的图片资料及其他相关证实资料,未能提供完好隐蔽工程证实资料的,区审计局不得对隐蔽工程予以认定。第十三条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规范项目设计环节,合理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单位在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签署因设计原因导致实际造价超过项目概算5%的变更费用由设计单位承当的约束条款,以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如因项目建设实际需对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累计设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20%以内的,建设单位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7、通过后方可变更;累计设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20%含20%低于40%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政府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累计设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40%含40%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第十四条各建设单位要严格规范经济签证办理程序,杜绝腐败行为发生;明确项目施行经过中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完善签证议事制度及细化签证权限。单张签证超过5万元含5万元低于10万元的或经济签证总额超过项目合同价30%含30%低于50%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政府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区审计局方可认定;单张签证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或经济签证总额超过项目合同价5
8、0%含50%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或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区审计局方可认定。第十五条各建设单位需规范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明确各方责权利,防备合同风险。履行招投标手续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投标相关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严格按进度付款。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前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价的70%,完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审定价的95%,工程保修期满后方可付清余款招投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建设单位不得变更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或签订与招投标文件相违犯的补充协议,不得超进度支付工程款,违者,将严肃处理,追查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9、。第四章重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第十六条重点政府性投资项目指政府性投资综合概算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单体工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此类项目必须实行跟踪审计。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招投标前与区审计局联络,区审计局负责及时安排跟踪审计协审单位。第十七条各建设单位必须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审计局提供各种相关资料,区审计局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1项目移交招投标单位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区审计局初步审核,提出建议,必要时,区审计局可另行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核实工程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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