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定解除权-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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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合同法定解除权摘要:合同解除权的有效行使,作为对于当事人的必要法律救济手段,愈发凸显其必要性。本文尝试从合同解除权的主体、行使期限、法律后果三个方面,来释明该权利的特点和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关键词:法制;合同;法律合同的订立、履行是民事行为中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在法制日益完善,法律观念不断提高的今天。那么与之相对应的,合同的解除权的有效行使,作为对于当事人的必要法律救济手段,愈发凸显其必要性。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的解除权能够分为下面三类,基于合同法第四十五附条件成就的解除权、基于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解除权以及以及合同法九十四条的法
2、定解除权,由于前两者以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实践中少有争议,相反,第九十四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在行使经过中却屡屡受阻,争议颇多。一、法定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原文,对于法定解除权行使的主体表述为“当事人一方,并没有区分能否是合同的守约方或违约方。这也带来了实践中违约方能否能够作为该权利的行使主体的争论。追根溯源,按法条原文来推断,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也就是讲,这里的当事人一方只可能指代的是违约一方,而相对方即守约方在经催告后享有了解除权。较为合理的解释是,九十四条所指当事人一方特指合同的违约一方,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3、是合同的相对方即守约方。这一点,在相关司法判例中也得到了印证,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中,违约一方单方解除解除合同的要求未能得到认可。同样,比照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等国家在这一点上的规定,只要守约方才获得了解除权作为其救济手段,违约行为不会成为解除合同的捷径,也不应当获得合同解除权作为其救济途径,1。合同成立之后即生效,双方当事人遵守契约精神,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基石,故无特殊情况,不得解除合同。只要在达成事先设置的特定条件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才有解除合同的可能和必要。相反,在没有达成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履行合同,不会产生合同解除的
4、效力,而是违约,需要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权应属于构成权的一种,以构成权的行使方式,其行使也有着相应的限制,也就是除斥期间。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可分为有明确约定或法律相关进行限制、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且法律没有限制这两类两类,有相关约定或限制的,在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利归于消灭;而假如没有相关约定或限制,则需要当事人事先进行催告,假如对方在合理期间内不履行的,权利消灭的条件才达成。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保险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仅有的法律限制了除斥期间的。保险合同规定的是保险人的相关权利从知道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起三十天必须行使,如超过该期限的,权利自动消灭。而(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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