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制度完善-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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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制度完善 摘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力救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具有正当性基础,遵循了法治规律,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基于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的当代化目的的一致性,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互动成为必然趋势。本文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以及检察权与行政权二者的关系出发,结合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探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效力。关键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法理基础;监督边界;机制改革近年来,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等行政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
2、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现象屡禁不止。基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不少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获取了有益的经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面简称“(决定)强调“强化对行政权利的制约和监督,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催促其纠正。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受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试点公益诉讼,催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被作为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在试点十三个省份的检察机关广为开展1,广东作为公益诉讼的试点地区之一,开展了公益诉讼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有益探索。试点工作所安排的由检察机关向违法或不
3、当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实际上是要求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参与到行政行为中,其本质上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配置问题。2P29而这一问题存在着一些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深化讨论和解决的问题。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正当性理论探析目前,理论界存在一种观点,以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属于检察职能的拓展,实则不然,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是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属于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权是检察权的应有之义,不是检察权的职能扩张,更不是其新兴的权能。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第十七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指
4、出,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既是对依宪治国、依宪治政的实际落实,也是法律监督立法本意的回归。3P11一合法性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除了对刑事诉讼施行法律监督以外,还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在(决定)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不规范作为的,应当依法催促予以纠正。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主要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该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此外,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检察
5、建议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纠正,包括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追查相应行政责任,通常以“检察建议书的书面形式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纠正并作出处理。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催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立法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法制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成果,
6、通过诉讼法的形式确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包括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使得理论界对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合法性的质疑得以逐步消弥。二必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明显加强,但在行政执法领域仍然存在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实现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目的,除了依靠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与监督之外,还需要引入外部监督气力,构建科学、合理、严密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体系。固然行政行为的外部监督已有人大监督、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以及党内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等监督气力,但是人大的监督不具有连续性,无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常态化
7、的监督;受制于行政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通过法院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行为的范围极其有限;公民和社会的监督不具有强迫力。在现有监督气力缺失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就显得尤为必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机制能够有效地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公权利扩张与监督弱化的问题。4P9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在宪法意义上是与行政机关、审讯机关相平行的权利分支,检察监督不仅局限于刑事司法领域或诉讼监督领域,对重大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权的本质要求,是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的客观要求。5P54检察监督作为专门的司法监督,能够有效克制人大监督力度缺乏、缺乏有效性,内部
8、监督封闭、随意、缺乏独立性,社会与公民监督薄弱,监督环节单一、监督缺乏全面性等问题。三可行性检察权对行政权既有一定的监督又有协作配合,二者的良性互动是分工制约的有益补充。检察权与行政权固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利,但二者保护公民、法人正当权利与实现公共利益、社会公平正义的宪法任务和价值追求是一样的,这是检察权与行政权协作配合的联合点。此外,基于诉讼检察监督已经延伸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内容,这也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现实可行性和实践基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享有侦查监督权、公诉权和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过中,具有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
9、职权优势和人员专业的优点。详细而言,侦查监督部门有权对行政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线索。行政诉讼监督从本质上看,也是对进入诉讼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目前,正在开展的公益诉讼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做法也为推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实分析一检察权与行政权的检察边界不清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边界不清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实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该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各个地方的做法不一;另一方面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认识缺乏。该问题在实务中主要有两种表
10、现形式:一种是越界监督,检察机关未能坚持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在实际工作中扮演行政机关业务指导者的角色,代行政机关执法。目前,一些地方的基层检察院介入当地工商、城管等行政机关的日常联合执法,很显然毁坏了行政权的独立性。检察权作为外部监督,应当以通过监督催促行政权良好运行为目的,不应当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一般性干涉。另一种是检察机关怠于履行监督职责,表现为检察机关不敢监督、不愿意监督、监督虚化。以广东省为例,部分基层检察院全年行政执法监督案件数量缺乏10件,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未引起行政机关足够的重视,检察建议回复率和整改率均不高。检察机关在向行政机关发出催促履职的检察建议后不注重跟进监督,导致监督
11、虚化,流于形式。笔者以为,行政执法活动复杂,专业性强,检察监督的基础是程序上的强迫力,即从外部建议或催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而不能由检察机关直接变更、撤销行政行为,也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监督不是介入,更不是替代,检察监督应当正确定位,补“缺位而不“越位。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应侵犯行政权的独立性,不能越权越位,不能干预行政机关正常推进的执法活动,更不能越俎代庖,代行或变相施行执法权,只要这样,才能确保国家权利架构和社会治理构造科学明晰,这是行政权自治与检察权谦抑性的共同要求。二监督方式单一且缺乏刚性约束力从立法表述上看,检察权是一种刚性权利,事实上也应当具有足够的刚性,否则便无法实现
12、权利制衡的目的。6P162-170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主要通过下面几种方式实现:一是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二是通过其他内设部门办理公诉、批捕等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三是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线索,但主要监督方式都是通过“检察建议这一载体。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经过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部制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方式。检察建议固然具有使用灵敏、适用面广等优势,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假如行政机关没有对检察建议给予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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