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视野下立法的发展方向-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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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视野下立法的发展方向(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四期一、地方治理形势的演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转型不断推进,社会各阶层发展日益明晰,利益分化与利益纷争成为众多社会矛盾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地方治理面临着纷繁复杂的局面。(一)社会形势的变化中国社会转型主要体如今三个方面:首先,经济方面是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其次,政治方面是从威权主义和人治形式向民主法治形式转变;最后,社会方面则正从传统的封闭社会向日益开放的公民社会转变。总体来讲,中国正在向法治国家、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相结合的当代国家治理形式演进。中国社会转型已经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这种转型由于其特定的改
2、进形式,也有着本身的弱点。这一转型是渐进式、政府主导的改革,这就无法避免新旧两种体制在转换经过中发生剧烈的冲突和摩擦,而且转型的时间越长,这种冲突和摩擦引发的社会问题将越突出,转型代价将越发高昂。固然社会转型获得了阶段性成功,但在目前看来,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各种体制性障碍愈加突出,利益调整与冲突已经成为改革不可回避的问题。权利与资本的界线不清、监督不力导致一些领域严重的腐败,使得社会平稳、平等发展的基础遭到严重侵蚀,社会矛盾因而蓄积并时有发生;社会转型经过中,过于强调经济建设的速度和数量要求,而对公民权利、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够,公共权利仍然留恋传统运作形式,尚未对公民日益增长的公共介入
3、诉求做好应有的制度和物质准备,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缺乏。转型经过中社会矛盾的积累极易导致社会焦虑与对抗情绪。在地区差距、阶层差距和贫富差距多重因素作用下,处于社会下层的边缘群体当中蔓延着愤懑、怨恨和暴躁等负面情绪,报复、发泄式的反社会行为时有发生;不同阶层间的流动明显减少,阶层固化的问题日益突出;而社会阶层的分化极易导致社会断裂,社会凝聚力大大下降,社会将面临安全危机。社会转型带来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平衡发展和平稳转型,另一方面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转型中的风险性与不规则性,急需与时俱进的、合理的规则来规范转型进程,这也为地方立法在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的动态平衡提出了时代要
4、求。(二)中央立法的变化作为一元、两级、多层次立法体制中的一环,地方立法首先必须遵循维护法制统一的要求,详细而言就是(立法法)所规定的“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我国立法体制决定了地方立法在国家立法体系中的附属地位,中央立法的变化必然对地方治理和地方立法工作产生直接的规范与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立法工作得到了极大重视,立法数量急剧增加、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民主化进程逐步推进。首先,截至2014年3月初,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为242件,中华特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系统地、大规模地立法活动已经成为历史,精雕细琢、科学慎重进行立法将成为将来一段时间内中央立法的基本态度。其次,立法
5、民主化进程逐步推进。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和公民社会相结合的历史转型使得民主立法成为对立法工作最为基本的要求,十分是2000年(立法法)公布施行以来,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民主立法形式被广泛采用,并将一些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大大推进了立法民主化进程。最后,社会立法正在兴起。从现有的社会立法内容来看,仍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好、社会保障立法相对滞后、社会组织立法几为空白等众多缺乏。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来看,在第一类项目(条件比拟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47件法律草案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图书馆、环境保护等社会类立法10余项,社会立法正成为中央立法越来越重视的领域。
6、二、地方立法的发展与缺陷地方立法经过30多年的实践,在提高地方治理能力、依法维护各地人民群众管理地方事务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立法科学性、民主性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综观地方立法发展经过,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与明显缺陷。(一)立法数量迅猛增长,立法质量亟待提高30多年来,地方立法在数量上有了宏大的发展,据统计,至2012年年底,中国已制定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基本涵盖了地方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但是,在质量上,地方立法的现状与人民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工作要求,对“良法、“善治的法律实效要求,都有着宏大的差距。地方立法求全、求大的做法一度甚为风行,造成地方立法同质化现象泛滥,严重损害了地方立
7、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存在价值:在法律施行层面上无法区分出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异同,对执法和司法工作增加了干扰,进而威胁到地方立法本身存续的合理性。这种威胁能够从中央立法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规范方面得到验证。20世纪70年代末,地方立法开场启动,历经1979年、1982年、1986年三次宪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修改,地方立法权最终得以确立。而以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为节点,中央对地方立法活动开场设定更为严格的限制;2000年(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十方面的中央专属立法权,在这十大重要领域地方立法不能涉足,由此地方立法权限进一步缩小;2004年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和2012年施行的(行政强迫法),分别
8、从行政许可和行政强迫的设置方面对地方立法进行了严格限制。所以,就地方立法的发展来看,将来一段时间内,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不仅仅是国家完善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更是维系地方立法发展空间和本身生存价值的必然要求。(二)立法民主化多元探索但阻力重重首先,在地方立法主体上,地方人大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30多年来,地方人大作为法定的立法主体,却很少行使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基本上由人大常委会来行使,地方立法主体失衡现象特别严重。(立法法)第67条规定:“规定本行政区域十分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但对于哪些事项属于“十分重大,(立法法)没有规定,各个地方通过的立法条例或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9、中也鲜有做出详细规定。实际上,事关一个地方改革、发展全局的十分重大事项是不会少的,人大常委会不该、也不能取代人民代表大会应有的立法职能,地方立法的代表性问题还比拟严重,地方立法民主化的进程还存在本质性欠缺。其次,地方立法程序上,存在较多的行政化和人治色彩。固然各个地方一般都制定了地方立法程序规定,但是这种规定仍然相比照较原则,很多工作程序尚未纳入到规范中来,导致地方立法程序中仍然存在较多的行政色彩。在立法准备阶段,即便是已经制定了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的地方,其立法项目、立法决策、法案起草机关、委托起草等工作程序很大程度上仍沿用了传统上的行政程序,由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来确定,这就使立法准备阶段带有浓
10、厚的人治色彩。在法案到法的核心阶段,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是当前公众介入地方立法、实现立法民主化的三条重要途径,但是,这种立法介入制度尚不完备,哪些法规的制定需要开会、谁来决定能否开会、出席人员的组成、参会人员意见的固定、不同意见的综合与分析,会议报告的撰写与中立性等问题都没有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往往取决于人大常委会下属委员会的工作习惯等非制度化因素。(三)部门利益左右地方立法的问题长期存在在地方治理中,由于传统的权利体系遗留的影响,行政权利过度干涉市场和社会的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行政权利深化控制和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对各种社会关系、社会问题和利益纷争等问题最为熟悉,成为地方立法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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