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审查检察权论文-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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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立法审查检察权论文一、现行行政立法审查制度的存在问题由于人大审查制度效力欠佳,实际上,我国违宪违法行政立法的废除往往是依靠行政立法主体迟来的自纠而不是人大审查制度。例如,国务院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及(物权法)存在明显的冲突有多年2,是导致拆迁冲突加剧的重要法律原因。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由于政府、开发商和民众各方利害关系复杂,城市房屋拆迁冲突不断升级。在成都市金牛区,唐福珍将本人点燃,用生命向强迫拆迁提出了控拆;在上海闵行区,被拆迁女住户潘蓉手持自制燃烧瓶阻挡政府的挖土机。在拆与被拆的对峙中,双方手中所持法律文本也在对峙。强拆方所根据的是(城市
2、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苦苦支撑的“钉子户,则拿着(物权法)与拆迁官员据理力争。毫无疑问,法理上物权法比拆迁条例效力大,然而现实中物权法抗不住拆迁条例的铲车,反而使双方对抗升级:被拆迁方要依法律维护私权利,拆迁方要依行政法规行使公权利,已将拆迁冲突由社会层面引向法律层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没有完成对房屋产权征收和补偿之前就准予拆迁等有关规定与(物权法)的精神明显相抵触,并涉嫌违宪。有多位法律学者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启动违宪违法审查,但没有多少进展,只不过是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进行了沟通,最后是国务院主动自查而加以废止,代之以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大备案审查制度不
3、能有效运行的原因归结为四点:1实际审查主体多元化,没有统一的审查机构及充足的职业化人员配备,通过受权,国务院、省级政府、地方人大等都有了审查权,全国人大的审查权实际上架空了;2缺乏严格的程序保障,审查主体可自主决定能否有必要进行审查,尤其是公民、社团、企事业单位等提出的审查可审可不审,从实际操作看,也往往是不审;3审查启动机制上缺少民众的介入,由于对公民提起审查的暗昧态度,民众畏难而退,这就摘除了该制度的发动机,没有运行的欲望;4缺乏与制度配套的责任制度,审查经过不透明,审查无人承当法律责任,审查结果往往久拖不决或不了了之。可见,立法法和监督法并没有真正重视此制度的合理设计,对于备案审查的规定
4、没有侧重于以上方面,致使备案审查仍然处于尴尬境地,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和保障人大的法律监督权。就行政立法审查监督来讲,现行(立法法)通过将行政立法审查监督权授予国务院行使来解决行政立法审查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状况,但是实际上赋予了国务院类似于一种终审权。利用国务院的资源与权威解决问题的方案,从长远来看,会偏离备案制度的性质与应然状态,难以保障宪法赋予人大的法律监督权的施行,也会产生一些问题:违犯“有受权必有监督的法学公理,造成了本人监督本人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利机关,其常委会是常设机关,主要职权是立法权、监督宪法施行权,即能够讲其是立法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另一方面,宪法规
5、定了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主要职权是行政管理权,也有行使受权的立法权,但是无论从各国宪法精神、法理来看,都不能将受权立法权与受权立法的监督权同时授予行政机关,使其集立法权与立法监督权于一身,而应该由立法机关来掌控受权立法的监督权。除此之外,立法法和监督法关于行政立法审查制度的程序、民众介入、问责等规定并没有过多的完善,这几方面的问题照旧存在。所以,目前的做法并没有解决制度本身运行的问题,也无法实现制度的价值。二、检察权拓展行政立法监督职能的必要性一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法律监督权近代检察权的产生,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政体架构有关,也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有直接关系,并由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类
6、型的检察权。一是以控权为核心,通过对司法领域的警察权、检察权和审讯权的“小三权分立,建立了一种司法控权型的检察权。二是以公诉为核心,通过公诉与私诉的分离,建立了一种公诉型的检察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检察权,分别代表了这两种形式。控权型检察权的核心是控权,控权型检察权的基本功能被定义为“司法权利之双重控制,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人,既要控制警察,又要约束法官。因而,公诉人在法庭上是既要依法履行公诉职能,又有监督警察和法官的义务。与此相反,公诉型检察权的目的是刑事追诉,检察机关成了刑事追查机关或公诉机关,而不具有法律监督职能。西方两种检察权固然有很大不同,但他们有着重要的共同点:在三权分立政体架构下
7、,西方检察权一般都定性为行政权,从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服从于“三权分立这一根本的政体权利格局,因此检察权与审讯权的地位不可同日而语。而在我国“人大政体架构下,检察权的宪法定位比西方国家高得多,为独立于行政权和审讯权的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权成为与行政权、审讯权并列的独立第三权,共同对人大立法权负责。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地位不仅高于公诉型检察权,也高于仅限于司法领域的控权型检察权,是对控权型检察权的发展又有别于控权性检察权,承当着对行政权和审讯权的双重监督职能,故称为双重监督型检察权。我国宪法将检察权定位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权而不是大陆法系控权型检察权,有其社会主义政体的根源。当代西方政体理论核心理念是控制权
8、利保障人权,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互相制衡是体现这种政体理念的基本政体设计,因此没有必要再将检察权独立出来。我国建国初期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是受前苏联的影响,更有其深入的控权原因。十月革命后的苏联,在国家权利格局上反对“三权分立而奉行“议行合一的原则,建立了苏维埃集权制度,立法权成为最高的权利,行政权和审讯权同为附属于立法权的执行权。由于所谓最高权利机构苏维埃代表大会监督权的闲置性,对行政权和审讯权的监督成为难题,两种权利之间很难产生一种动态的制衡,“两者的制约极可能导致两者的对立,两者的一致又极可能走向脱离人大监控的专横。3为了使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偏离立法权的意志,需要一个
9、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来监督行政权和审讯权,因此设立独立的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检察权的应有职能。1922年列宁在给俄共政治局写了(论双重领导与法制)的著名长信,阐述了将检察机关确立为法律监督机关和法制统一的必要性,强调“法制不应该是卢加省是一套,喀加省又是一套,而应该全俄罗斯统一,甚至应该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4“检察长有权利和有义务做的只要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异,不受任何地方影响。5而假如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法律统一施行的机构,这些法律都将是毫无意义的。能够讲,前苏联建立法律监督制度,在当时是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施行的迫切需要,我国也同样如此。我国采
10、用监督型检察权,还有中华法系的历史传统因素。中华法系在权利监督制度上采用垂直监督制度,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在保障法律的统一施行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它们受皇帝直接指挥和控制,“纠举官吏不法,追查官员的渎职犯罪,查处官员贪污受贿等等,有力地维护了封建统治。孙中山先生以为西方的三权分立政体缺乏效力不合适中国,中国需要一个万能政府,在设计五权制民国政体时,充分肯定了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因此将监察权列为五权之一。能够讲,中国采取监督型检察权不仅是人大制度的需要,也有其历史的原因。二我国检察权的行政立法监督职能的缺失现实中,我国检察权囿于审讯监督而怠于行政监督,与宪法定位的落差很大。我国检察权扮演的主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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