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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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暂缓起诉的实践最早源于日本。日本1880年的(治罪法)(相当于刑事诉讼法)和1890年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明确规定起诉法定主义。但学讲上以为这两部法典采取了起诉法定主义,检察官对符合追诉条件的刑事案件,没有不起诉的余地。后在实践中苦于监狱关押犯人太多,经费大幅增加,日本政府开场有意识鼓励不起诉稍微犯罪。1922年日本(刑事诉讼法)初次确立了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可根据“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和处境,以及犯罪的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决定能否提起公诉。后期暂缓起诉被有意识作为防止再犯的手段加以使用,对遭到缓期起诉处分的人采取了“保护观察等“保护更生的积极
2、措施1。从暂缓起诉在日本的发展来看,暂缓起诉制度存续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节约诉讼资源。暂缓起诉可降低进入审讯程序的人数、减少被关押的犯罪人数。第二,犯罪特殊预防。通过暂缓起诉的运用,可使被免于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免于被贴标签,不会因被提起公诉而造成社会声誉的下降,减少了其回归社会的障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肇始于刑事司法实践。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犯罪数量剧增的社会问题在我国日益凸显,怎样有效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激增,无论是未成年人犯罪总量,还是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都呈上升趋势。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
3、注程度与日俱增,怎样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成为我国社会亟待解决的另一难题。“缓刑制度运行的良好社会效果和对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非刑事化处理的成功做法为暂缓起诉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2。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个别地区检察机关开场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05年党中央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很好地契合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以宽济严、区别对待的理念,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大规模的试点工作,各地检察院纷纷制定相应规定,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也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扩大至在校大学生、其他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我国此
4、次修订后(刑事诉讼法)限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其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不能适用于成年人刑事案件,这一点是很有中华特点的。从世界范围来看,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否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附条件不起诉可适用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没有十分规定能否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起诉制度由(未成年人法院法)作出十分规定。德国(未成年人法院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假如已采取了教育感化措施,或青少年犯罪行为人已在努力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且受害人以为既不需要法官的介入也不
5、需提起诉讼时,检察官可不予追查。该条第三款规定,经法官同意,可对青少年处以一定的责令或负担,或当被指控人供认不讳时,可发出告诫。上述措施执行完毕后,检察官可免于追诉。上述规定有助于青少年重返社会,由于它规定可采取一定的教育感化措施而不必处以刑罚,且十分考虑初次犯罪和稍微犯罪行为。在德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青少年案件的不起诉率呈显著上升趋势,从1985年的25%上升到1997年近50%。3273另一种形式是附条件不起诉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以日本为代表。日本检察官在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遵循“起诉便宜主义,但在少年案件中遵循“起诉法定主义。对于少年案件,警察机关根据侦查结果,以为相当于罚金刑下面刑罚
6、的案件,全部移送家庭法院。相当于禁锢以上刑罚的案件一律移送检察官,检察官以为有犯罪嫌疑,一律移送家庭法院。对于少年犯罪的保护处分,由家庭法院审理后直接作出。家庭法院以为应予以刑事处分的,则将案件移送检察官,这一经过称为“反送。检察官对家庭法院“反送回的少年案件,以为具有足以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时,必须提起公诉,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4我国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这恐怕源于我国稍微行为的立法形式制约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节约诉讼资源功能。在我国稍微行为的立法形式下5,犯罪与一般违法的区别主要是行为程度的不同,而不是行为类型的不同,进而将稍微行为通过立法途径排除在犯罪
7、之外。在这种立法形式下,我国裁量不起诉的适用比例极低,借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来提高司法效率在我国存在瓶颈。在此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的特殊预防功能得以凸显,未成年人由于其人格发展尚未成熟、可塑性强,具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先天优势。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下教育矫治的保护性监管措施,也有效地契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因而,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未成年人福利层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其最大人权未成年人一方面承载着国家的将来与希望,另一方面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年龄小,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社会经历欠缺,人格尚处于构成和完善之中。因而,责任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照
8、顾,为其健康成长创造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是未成年人的最大人权。不过,未成年人可以能施行盗窃、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怎样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对其适用与成年人一样的刑事司法程序及刑罚,还是给予十分保护?就成为摆在家庭、学校、社会面前共同的难题。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第五编“特殊程序中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体现了立法者意图建立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并未从根本上创始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二元分立的局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仅依附于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在某些详细制度上的修正。修订后(刑事诉讼
9、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教育、感化、拯救的六字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八字原则。在此之前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了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上述六字方针和八字原则。上述两部法律规定其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此次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制定专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未成年人福利出发,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应遵循下面原则:1公开性。公开未成年人所犯错误,易使其自尊心受挫,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不公开处理则有利于将未成年人所犯错误从公众的眼中抹去,减少其回归社会的障碍。2正式性。程序的正式性有助
10、于实现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但却可能让未成年人感到恐惧、紧张,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可能在正式程序的穿插询问中被击得遍体鳞伤。3个别化处理。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需调查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根据未成年人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适当的处遇措施,这就要求设置个别化的处理程序。4迅速处理原则。迅速处理一方面有利于缩短未成年人在程序内停留的时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使未成年人意识到其承受的处遇措施与其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络,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修正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很好地知足上述1、2、4方面的要求。首先,附条件不起诉避免了公开的、正式的刑事审讯程序。检察官接受从公安机关移送来的卷宗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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