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规则-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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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车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动自行车。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对电动自行车质量施行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施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
2、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或者其受权的销售者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纳入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纳入合格目录,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详细规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
3、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场所夺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消费者讲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能否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或者因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讲明,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退货或者不予更换的消费者能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第八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
4、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第九条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产品。不得上道路行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详细规则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服务。第十一条电动自
5、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并现场交验车辆: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实;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实;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实。应当当日予以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讲明理由。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实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第十三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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