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机制-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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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机制在开展行政处罚的经过中,执法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并非绝对自由的权利。在外部,自由裁量权遭到合法性的限制,必须限于法律法规明确的范围,而非完全无边际的裁量;在内部,自由裁量权遭到合理性的限制,必须是基于执行公务、实现社会公益而进行的合理判定和推敲姜明安,1993。当前,我国征信行业以“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形式快速发展,征信监管力度也持续加强,各级人民银行深化开展征信业务执法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从目前各级人民银行公开的处罚结果来看,处罚标准不尽一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差异,主要体如今下面几个方面:第一,对同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差异较大。如对
2、于未受权查询的违规行为,处罚金额从1万元到50万元不等。第二,对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偏轻。如在个别案件中,对未受权查询并出售大量信誉报告的行为,仅给予10万元的处罚。第三,对于罚与不罚的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划定。如对于受权书要素不全未填写日期、未填写受权期限等违规行为,能否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第四,对减轻处罚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在部分案件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但怎样认定违规机构知足减轻处罚的标准,有待进一步厘清;第五,对处罚的法律根据选择不统一。如在个别案件中,对未受权查询的行为根据(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作出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未以
3、(征信业管理条例)作为处罚根据。二、规范征信业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则第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详细体现和要求。当前,征信领域的行政处罚根据主要集中于(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和(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在实践中,由于立法者不可能意料所有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并将其纳入立法框架内,因而法律规范一般存在抽象性和滞后性,有待执法者根据详细情况,通过自由裁量权予以详细适用。为确保立法者的意图在征信业务行政处罚经过中得到有效贯彻,应对法律条款进行符合立法旨意的解释、补充和适用,确定相应的自由裁量标准,将其作为征信立法的动态有效补充。第二
4、,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施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原则,实际上是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合理性控制,使之不仅符合形式的法律,而且要符合“理性和“公正之公共“法理于丽安然平静穆丽霞,2007。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誉体系建设。因而,在设定自由裁量标准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防止出现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现象。第三,公正平等原则。在行政处罚中,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将放大
5、执法者的主观因素,容易滋生“同案异罚、过罚不均的问题,进而削弱法律确实定性和可预测性。在征信业务行政处罚中,应通过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缩小征信执法经过中的操作空间,对违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一样的同类违法行为,应适用基本一样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促进征信法律规则在不同时空条件下的统一公平适用,尽可能减少“人治因素,有力推动法治央行建设进程。三、征信业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设置规则一以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为核心考量根据第一,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0条的细化。(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五大类违规行为,但针对该五类行为,对违规机构设定的行政处罚金
6、额均为550万。在设置征信业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时,应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设定梯度式的处罚金额标准,实现真正的“过罚相当。如对于未经受权报送信誉信息的,固然侵犯了信息主体的同意权,但信誉信息报送之后,仍处于征信机构的掌控范围内,第三方还需获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受权后才能查得,因而相较未经同意查询或向第三方提供信誉信息的行为,对信息主体权益的损害程度更低,应规定相对较低的处罚标准。第二,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2条的细化。(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2条适用于两种违规行为,一是未根据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处使用个人信息。二是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对于该两类行为,条文设定的处罚标准均为
7、220万元。在第一类行为中,数据查询机构固然超出了信息主体的受权范围使用数据如客户为办理信贷业务受权金融机构查询信誉报告,但金融机构将报告用户理财产品的营销等用处,但信誉信息的知悉范围未因而扩大,不存在对外泄露的情况,因而处罚标准相较第二类行为应有所降低。第三,在征信执法实践中,有两类特殊的违规行为,在有的案件中进行了处罚,有的案件中则未进行处罚,其一是“先查询后受权的行为,其二是受权书重要要素缺失如受权日期、受权期限等。若严格从字面意义分析,“先查询后受权的情形下,查询机构在查询时髦未获得信息主体受权,属于“未受权查询;受权书重要要素缺失的情形下,受权书的有效性存在瑕疵,可以认定为“未受权查
8、询。但在征信业务行政处罚中,应将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作为出发点和核心考虑因素。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信息主体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的性质应为民事权利。在先查询后受权的情形下,固然在查询时未获得受权,违背征信管理规定,但信息主体事后的追认受权,民法上能够弥补事先的查询行为的法律瑕疵,对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侵犯程度极低。在受权书重要要素缺失的情形下,若存在真实业务背景,客户受权查询的意愿真实,且作出了谅解的表示,不宜对该类行为进行处罚。此类违规情节显著稍微,可援引(行政处罚法)第27条之规定,不给予行政处罚。二充分考虑违规者的主观过错一是对信息泄露违规行为的差异化标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0
9、条针对信息泄露规定了两种违规行为,一种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一种是因过失泄露信息。在后一种情况下,违规机构在数据报送或查询等环节因过失泄露信息,并无主观成心因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无论过失泄露信息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结果怎样,均不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而,相较前一种情况,应采取更低的处罚标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于过失未履行安全义务的处罚标准,亦低于成心侵犯信息主体同意权的行为。二是对异议处理违规行为的差异化标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0条涵盖了两种异议处理违规情形,一种是接入机构在处理征信异议的经过中拒不更正错误、遗漏信息,另一种是对错误信息进行了依法更正,但处理程序违
10、规如异议处理答复时间超期。固然这两种行为客观上均对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但拒不更正错误、遗漏信息的行为是出于违规者的主观成心,应设定更重的处罚标准。三参考刑事领域的立法经历在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中,刑事立法处于先行领域。如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定罪量刑标准。这对于征信业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设置,有重要借鉴意义。一是明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自由裁量标准设置的前提,是尽可能通过量化的标准,对同一类的违规行为划分出不同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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