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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建设现场签证法律管理分析水电建设工程当中存在着很多不可预见因素,因此工程签证贯穿于建设全经过。由于对法律的时间概念、签证的成立要件以及结算的法定根据缺乏认识,造成很多工程签证争议与纠纷,影响合同的执行。工程签证明际上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需要遵循真实性、有效性、完好性和及时性原则;实践中应预防表见行为引起签证效力纠纷,合理断定工程签证当中的情势变更规定,注意隐蔽工程验收的签证管理。关键词:法律管理;现场签证;水电建设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水电装机容量突破了3.08亿kW,水电在电源构造中的比重逐年上升。由于水电建设工程具有项目投资大、施工周期长、设备消耗多、质量要求高等特点,即便
2、在合同签订阶段通计熟筹,施工经过中仍然会出现大量的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化、技术规范变化等问题;再加上有些施工单位采取“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策略不惜亏损报价争揽项目,在施工经过中催生出大量工程签证,直接影响到水电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实务当中,工程签证一般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经过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由此可见,工程签证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在漫长的水电建设经过中如影随形。因而,考虑工程签证不能仅仅停留在工程技术和造价等层面,还要运用法律思维从合同的缔结、签订、履行、后合同义务等各个阶段考量,为建设单位构成坚实的权益证据保障基础。
3、1签证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除了项目设计深度不够、现场踏勘不实、施工图会审不细、移民阻工严重等技术和客观原因外,构成工程签证争议与纠纷的主要原因还是建设单位缺乏对工程签证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这一根本属性的认识,缺乏兼有工程和法律背景的人员对工程签证进行管理把关。详细分析如下:(1)对法律的时间概念缺乏认识。实践当中,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执行前缺乏必要的法律培训,工程签证的履约时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法律概念很少被管理者了解或把握,合同索赔管理的时间节点也未认真进行梳理,进而产生了归咎于建设单位本身的默示义务。比方,反复拆除的在建工程,往往因描绘不清或时间记录不准确而产生分歧;再如,签证
4、工程款是随进度款给付还是随工程尾款给付,直接影响到索赔的诉讼时效。(2)对签证的成立要件缺乏认识。在形式上,建设单位对拥有工程签证权的监理单位管理不够严格,或与施工单位项目部不能协调一致,进而导致“无权签证、“越权签证等问题频繁出现。在内容上,签证不规范使得合同相对方权利义务不明确,难以判定“谁主管谁负责;在签证事实、工程量计量等方面用语千差万别,意见模棱两可,构成了“过失签证甚至“恶意签证等问题。(3)对结算的法定根据缺乏认识。工程签证本身就是结算的根据,其在实践当中的重要性甚至超过施工合同本身。但很多建设单位在签证计量上却不能做到准确无误,十分是涉及到隐蔽工程更是如此。工程签证经过中的计价
5、方式经常被忽视,欠缺明晰、准确的参考根据,往往会产生歧义。给付方面存在工程签证款随进度款支付的约定,但实际操作时却为随结算尾款支付的事实垫资行为;因此存在违背公平原则的可能性等问题。2完善工程签证管理的法律要件水电建设单位应当谨记,工程签证明际上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需要遵循真实性、有效性、完好性和及时性原则,在形式要件上知足四个方面:一,必须是双方的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这是由民事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公平表达是首要的判定标准;二,应当有双方有确认权的当事人签字认可,这是民事协议有效构成的惯例要求,避免产生效力纠纷;三,应当标明工程内容变动的事实或金额,这是属于合同关键性条款的订
6、立;四,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工程签证要考虑到报批等环节,科学规范相应的时间节点,及时做到一次一签、一事一签。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6条、第19条从“量价合一方面,初次将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关系,在有执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做出规定。实践当中,工程签证往往只认定发生的事实,签署的也是诸如“确有此事、“属实之类的意见,而并未核定详细工作量。假如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进行协商,往往由于以哪些工程签证之外的证据如施工图纸、监理记录等作为确定合同变更金额的主要证据而产生争议。因而,建设单位必需要严格规范工程签证的操作流
7、程和标准,在工程量方面尽量约定得全面、细致。对于无约定又协商不一致的,则能够提交有鉴定权的单位进行鉴定。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显失公平缺乏量化的衡量标准;因而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对建筑材料以及人工价格调整的信息,可能会成为签证索赔计价方面的重要根据。对此,建设单位需要看到,市场、资金等形势的变化并非完全无预兆而猝不及防的,有时发展趋势已显端倪,或者已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演变;但是施工单位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避免或降低风险,如及时储备原材料等。建议:建设单位在工程管理经过中通过经济分析信息提示等手段,引导施工单位关注经济、货币等政策的变化,也为日后处理相关纠纷提供根据。3做好签证管理的详细法律问题3.1
8、预防表见行为引起签证效力纠纷由于水电建设工程面广、量大,中标单位经常采取分包的形式组织施工;因此可能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施工资质承包等行为。其中,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做出的工程签证行为,常因主体不适格而产生争议。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全经过进行监督管理,在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配合协调等“三管一协调经过中,以误工、抢工、提高工艺标准等方式追加工程量,也经常会造成效力认定上的纠纷。避免表见纠纷应把握下面三个方面:一,责任承当。(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当民事责任。工程项目的详细承包人应当以中标人的名义组成现场项
9、目部,即便出现项目经理违法的行为,中标人也应当与违法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个人承当连带责任。二,权限划定。实行“分级控制,限额签证,以一定数额价款为签证权限划分标准,设立分层次审签环节。项目总监或现场代表是建设单位的委托人,其在受权范围内所做出的工程签证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当。因而,建设单位对项目总监和现场代表的受权范围,要以书面等形式让施工单位全面了解和把握,并在施工单位留存备案。三,去除主观原因。表见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好心第三人的利益、确保交易安全。由于主张表见的一方要承当举证责任,不仅要证实表见存在的事实和行为,而且还要证实本人主观好心和充足的认定理由。所以,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供备案的各种受权
10、书要认真研究,其中对项目部公章有十分限制的能够要求在公章上予以注明,杜绝因疏忽大意而未对人身份及权限予以必要审查的过失行为。3.2合理断定工程签证当中的情势变更规定水电建设工程因施工质量高、用量大等原因,水泥、钢筋、油料、砂石等主材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供;但对于复建道路、桥梁隧洞、临时建筑等辅助工程,或者炸药等管制物品,因工期短或用量小,有些建设单位不实行统供而是发包给施工单位;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建设单位还会对人工、物料等进行调差。一些实行战略投标的施工单位,期望压低报价获得中标,进而通过承揽该工程的其他项目得到补偿。一旦在其后的项目建设中未能达成这种战略,施工单位在可变价格合同当中就会谋求
11、调差,在固定价格合同当中谋求通过情势变更索赔材料或人工差价。还有,施工项目本身是预期盈利的,结果随着市场本身的大幅度波动以及资金流转缺乏等众多因素,施工单位产生了巨额亏损,也会在调差或情势变更方面做文章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因而建议:水电建设单位考虑到周期长、设计深度难以到达要求等因素,宜慎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假如必需要签署该类型的合同,一定要明确施工单位承当价格波动等风险的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当支付施工单位适当的预付款和风险费。预付款方面,建设单位要注意根据行业惯例的比例进行支付;风险费方面,要明确风险比例范围,并以专门的风险费名目列入固定价格之中。这两项内容将可能是情势变更的事实转化成了
12、施工单位的商业风险,能够有效避免施工单位以显示公平为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催促其在投标时报出合理的价格。在合同履行经过中,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本身适当履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假如建设单位不能够按期支付合同进度款,或者不能够提供履约所需要的施工条件等原因,造成施工单位顺延工期,则归咎于建设单位本身的原因与材料或人工成本上升就可能构成因果关系,施工单位借故能够要求建设单位承当增加的费用。3.3注意隐蔽工程验收的签证管理水电建设工程存在着大量的隐蔽工程,如洞室的封堵、灌浆、防渗墙
13、施工、锚索施工等。出于对地下障碍物、地质条件等因素无法完全预见等原因,隐蔽工程当中又存在着大量的变更。由于隐蔽工程被后续施工环节所覆盖,通常存在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隐患。部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工程监理人员以隐蔽工程处理、误工抢工、复杂工艺、特殊材料等方式随意追加工程量,进而增加建设单位的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加大现场管理人员监督管控的力度,采用测量、拍照、取样、记录等方法把握好第一手资料,预防过失或恶意签证行为的发生,保证签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建设单位要对隐蔽工程验收流程不断改良;实践中应当避免建设单位不参加隐蔽工程验收而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的现象。建议:建设单位成立以工程管理部门为主、监理单位为辅、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介入的验收组织,明确界定各方的责任,强化对隐蔽工程量与价确实认,为工程结算工作提供可靠根据。水电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的法律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工作中要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充分认识到签证就是补充协议这个前提,认识到符合法律要件这个关键,认识到各个环节的控制重点,加强工程签证的法律管理,提高工程签证的质量,保证建设单位有限资金得到高效运用,真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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