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认定司法异化与匡正途径-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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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卫过当认定司法异化与匡正途径摘要:在认定防卫过当的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呈现“唯结果论的态势。“唯结果论存在众多问题而备受诟病,以致于司法实践在认定防卫过当的问题上亟需走出一条救赎之路。“唯结果论背后的“法益权衡理论究其本质并不能为正当防卫正当化提供支撑。正本清源,正当防卫正当化在于“保护原则、不法损害人的“被害人承诺;防卫过当断定的唯一要件在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必要限度基于不法行为强度、可获救济可能性等多要素的综合判定;“明显超过的评价立于社会对防卫人施行防卫行为的可容忍程度的边界。关键词:防卫过当;唯结果论;防卫限度;明显超过“邓玉娇案、“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件,无一
2、不是舆论的狂欢。介入讨论的人民群众在此类案件中表现了极强的介入度,都试图通过各种途径来共享法官的审讯权,来实现本人朴素的正义价值。因而,有关正当防卫案件的司法判决,能够讲成是司法能否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的试金石,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遭到公平正义的突破口。一、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认定的缺陷1997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较之前有了比拟明显的变化:其一、把原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二、增加了一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损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3、刑事责任。立法修改的旨趣已然昭然若揭,但是,修改后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况,却是另一番景象。有学者对此有着精妙的描绘,正当防卫制度于我国表现为“立法过剩,司法缺乏。一防卫过当认定缺陷的体现:“唯结果论防卫过当,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20条第2款,表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有学者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认定的统计结果显示,实务部门仅根据“出现伤亡结果就直接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比例,占到了所有防卫过当案件的83.24%。就连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刑事审讯参考)第55期中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也是在防卫行为对不法损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之间的价值进
4、行比拟得出,具有浓重的“唯结果论的意味。这种简单的把不法行为所损害的法益与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结果进行比拟,但凡不属于20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而出现了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就认定为防卫过当的评价方式,理论界称之为“唯结果论。“唯结果论从单纯结果入手来认定防卫限度的考虑进路,或许能提高判案效率,但是,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可能使立法修改所做的努力付之一炬。二“唯结果论认定途径的弊病“唯结果论仅站在结果的立场来推导行为时防卫限度,首先就存在解释论角度的偏差,而且这样的逻辑进路还会产生不利于防卫人权利的保障、违犯立法精神、防卫人责任认定不妥当等等附随的反效果。1.逻辑存在天然缺陷。首先,从结果时逆推“不法行为
5、可能造成的损害与“防卫行为保护了多大的法益的逻辑进路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以致于司法实务才会出现端赖于仅根据伤、亡结果径直认定防卫过当的情形。其次,这样的断定逻辑忽视了“防卫行为有效性这一重要要素的参与,防卫行为参与后改变了二者结果的运行轨道。“不法行为损害结果与“防卫行为保护法益之间的结果差,很有可能由于防卫行为有效的抵御了不法行为造成的危险。因而,出现结果差并不能讲明不法行为损害不严重抑或是防卫行为仅仅保护了稍微的法益。反而,结果差很有可能表明了防卫行为是有效的。最后,“唯结果论认定防卫过当,想当然会把一个完好顺畅的防卫行为进行片面的割开,选取部分要素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并不全面可靠。而且,诚
6、如学者所言假使能够对防卫行为的切割,对于“过当的部分并不能以为是构成防卫过当,而是更宜认定为防卫不适时。2.与立法精神抵牾。新(刑法)针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无疑是从立法层面鼓励正当防卫,保护防卫者的权利。照这立法旨趣顺延,结果应当是更多的防卫行为被认定为构成正当防卫而出罪,防卫过当在一定程度上遭到限缩评价。但是,“唯结果论造成的现实却是,超过80%出现伤、亡结果的防卫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完全与立法精神相抵牾。3.不利于防卫人权利的保障。“唯结果论降低了防卫限度的标准,使防卫人承受了更多的风险,让防卫人经常囿于“忍耐犯罪抑或是“变成罪犯的窘境中。有学者对此批评到,“唯结果论的考虑进路就在于“
7、尽管判罚不管出路,只热衷于简单地根据损害结果来否认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却拒绝设身处地地站在防卫人的角度去考虑。就防卫中持械来讲,持械本身可能会造成更多的伤、亡结果,但是,对于防卫效果来讲也愈加有用。而“唯结果论对伤、亡结果的端赖态度,无疑倒逼着防卫人尽量徒手防卫,由于徒手防卫很少可能造成防卫过当要求的伤、亡结果。可这却让无意陷入纠葛的防卫人陷入了防卫不利的局面,承受了更多不合理的风险。4.影响防卫人责任的认定。据学者的调查研究显示:“在防卫行为致对方重伤或轻伤的535人中,认定防卫人构成成心犯罪的有528人,占比98.69%;而认定防卫人构成过失犯罪的仅有7人,占比1.31%。就此能够拿偶尔防卫
8、来比照讲明,实践中偶尔防卫的案件更多被认定为过失犯罪,与其相比防卫过当行为则更多被认定为成心犯罪,这样的不平衡是不能接受的。其实这样悬殊的结果并不偶尔,“唯结果论过于强调客观结果的作用,必然会降低主观因素在认定正当防卫中的分量。那么之于防卫人的责任认定,就表现为忽视了防卫意识的作用,仅根据对于伤、亡结果的有意性,就认定为成心犯罪。但是,这里的有意性并不是刑法意义上成心犯罪中的“意欲,并不表现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和听任。而且,也很难想象在防卫行为发生的那一霎时,防卫人的主观意识就从具有防卫意识的“正变成成心犯罪的“恶。那么“唯结果论在认定责任的时就诚如有学者所言:“在不当扩张成心伤害罪的适
9、用的同时,也使得过失犯罪几无成立的余地。另外,在认定防卫过当防卫人的责任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把已经正当化的不法行为重新纳入犯罪构成进行“再评价的不当情形。5.带来刑事政策上众多问题。“唯结果论使防卫人更多的面临犯罪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把损害人所制造的风险转移到了无辜的防卫人身上,这在刑事政策上是不公正的。此种不公正,其一、从侧面降低了损害人的违法成本,好似给外界传递鼓励犯罪的信号;其二、打击了防卫人的防卫热情,这使得在对抗不法损害时公民需要更多的寄希望于公共权利投入。如学者有言:“立法者必须考虑私人惩罚和公共惩罚各自的比拟优势,以决定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将公共资源投人到一个特定的社会控制领
10、域。“唯结果论如此,无疑是加重了社会的成本,不能使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到更为稀缺的领域;其三、防卫人承当更多的风险,这势必会将挫伤普通人的守法积极性,使得刑法的预防功能大幅度降低。二、“唯结果论的原因及其根据的厘正上文提到了众多“唯结果论在认定防卫过当中的恶果,欲想匡正司法实务中认定防卫过当的认定途径的缺乏,必须究其根本,找出原因对症下药。一“唯结果论的原因1.对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误读。“唯结果论的考虑进路,是把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以及损害行为损害的法益相权得出结论,不难看出其背后蕴藏的是“法益权衡的指导思想。但是,“法益权衡理论其只是基于功利主义论证的一种权益之计,并不能讲明正当防卫正当化的
11、本质。而且,“法益权衡理论就其本身存在众多漏洞:其一、生命具有无上价值是不能被权衡的,也无法被量化,怎样能讲明防卫行为能够剥脱别人生命;其二、健康权是一种虚拟的价值也无法量化,怎样进行权衡比拟;其三、哪怕在“法益权衡理论下,防卫保护的法益是能够适度低于损害的法益,权衡理论无法合理解释为何损害人的法益遭到了缩小评价。其四、权衡理论忽视了防卫行为的参与改变了损害行为的轨迹,往往造成权衡法益“点上的评价而不是“面上,考虑进路并缺乏够也不全面。退一步讲,即便肯定“法益权衡理论作为一种方法论的可行,但是,怎样权衡各个法益的大小,权衡理论未必能给出妥帖的方案。比方,在权衡理论普遍看来,财产的法益是小于健康
12、权的法益,这能否意味着在安然平静的盗窃罪的现场我们只能忍耐被损害。由于,进行防卫动辄就有造成损害对方健康权的风险。2.防卫限度学讲的采取失当。我国理论界关于防卫限度的学讲主要有三种观点,“必需讲、“相当性讲和“折衷讲。其中,“必需讲是指,防卫限度以制止不法损害所必需;“相当性讲是指,防卫的强度与不法损害的强度相适应,防卫强度不能超过不法强度;“折衷讲,即“必要限度的把握和确定,应当以防卫行为能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为标准,同时考察所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的损害的程度,同不法损害人造成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以上三种学讲中,“折衷讲为我国的通讲。对于“相当性讲,一直由于标准不明确而
13、被弃用。之于“折衷讲而言,其是“必需讲与“相适应讲的综合方案,其中主要对于防卫限度的判定标准来讲,还是以“相适应讲为主要标准。也就是讲“相适应讲的诘难并没有由于采取折衷方案得到解决,反而折衷方案就像学者所言,将结果的重大性之判定纳入防卫行为的相当性的判定中,不但会加剧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这一概念及其判定基准的不明确,而且会导致广泛地认定防卫过当,过于限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而且,“折衷讲论者,一方面宣称以防卫的客观需要作为判定其中的必要限度的标准,另一方面又强调以实际导致的后果来界定必要限度。这必然使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要件在解释学上丧失独立的意义。一言以蔽之,“折衷讲的断定进路,最终会沦为“唯结果论。
14、3.法条的运用错误。有学者言:“实务部门之所以对必要限度的判定采取事后标准,是由于其并未严格区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的判定,而是以对造成重大损害的判定来代替整个判定。笔者以为,这样的法条运用错误或许有不可回避的现实背景,法院案件压力大,将“造成重大损害代替“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定能够快速得到判决结果。但是,效率不应该是司法审讯的最终追求,而只应该是兼顾的价值,司法审讯不能舍本逐末,舍本逐末。4.传统文化的影响。“死者为大等传统文化的影响深化人心,人们倾向于在出现伤、亡结果的时,让防卫人承当相应刑事责任以告慰亡灵。在此种文化影响下,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不得不考量这一社会因素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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