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律问题讨论-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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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律问题讨论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金融消费者数量与日俱增。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益遭到损害、个人信息遭到非法泄露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具有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双重属性,与一般消费者的权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应从完善立法、市场监管、司法救济等方面,切实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完善立法;市场监管一、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概述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关于“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法律尚未进行明确规定。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面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基于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
2、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个人。金融消费与其他普通消费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高风险性与不确定性。“消费者这一概念能否包括金融消费者,学界对此存在争议。有学者以为,“生活消费是为了延续生命或者获得个人发展而必需的基本消费,主要包括个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消费1。关于金融消费者的范围,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都能够成为广义上的金融消费者。日本法律将机构投资者视为金融消费者,规定其权益应得到同样的保护。在我国,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来讲,在专业知识、市场信息敏感度、资金实力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等方面均有缺乏。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交易中的弱势群体原则,以及市场“优胜
3、劣汰的运作规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应该重点关注个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既是保护金融交易安全的现实需要,也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精神。二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权利属性在互联网金融高度发展的今天,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金融机构和交易对方获取,容易引发金融信息风险。在信息时代,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是法律面临的新挑战,只要把个人金融信息蕴含的利益转化为法定的权利,才能够使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利益得到保护。近年来,法学界关于认定信息权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目前尚未达成共鸣。个人信息权不是一种单独的权利,而是包括个人信息获取、占有、使用、处分等一系列权利。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面简称(
4、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别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别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别人个人信息。这是该法的创新点之一,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信息的保护。从金融消费领域看,金融消费者之间或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经过中,对个人信息的获得和利用,非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没有处分权。假如个人或金融机构非法出卖或泄露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行为将遭到法律的制裁。从财产性权利来看,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与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当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遭到损害时,将直接引起其经济财产损
5、失,并承当金融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于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可用性和稀缺性,因而,一些中介机构和市场调查机构通过对市场信息的挑选、整理和利用,从中能够对金融消费者个人的财产实力和信誉情况作出判定2。此外,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所有人能够将本人把握的信息转移给其别人,这符合财产权利能够转移的特性。金融消费者信息还蕴含了人格要素,在其信息安全遭到威胁时,个人的金融信息与人格权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如信誉状况和信贷情况等,与个人的人格和声誉以及受社会认可的程度密不可分,不良的个人信誉状况会导致消费者的信誉评级降低,影响其个人信誉和声誉3。专业调查机构收集到一定数量的个
6、人信息后,通过信息技术能够分析出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和各种隐私信息。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包含的内容较多,有些内容与消费者个人的隐私相关,隐私权作为一种特别典型的人格权利应遭到法律保护。假如个人的金融信息被泄露或者违法利用,会对消费者个人的人格、声誉和尊严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通常是潜在的、无形的,一旦金融消费者的信誉和人格遭到损害,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且难以消除。三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立法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络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
7、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其中,增加的“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能够视为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第33条、第34条还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下面简称(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面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面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面简称(保险法)等法律也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面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就包含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
8、益的内容。(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4。这些内容都体现了法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此外,值得关注的是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其职责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消费在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侧重对穿插性金融业务的投诉受理。此外,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也在积极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二、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一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从经济学角度看,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由于市场上多方主体获取的信息不同,直接影响其长期决
9、策,进而使得信息贫乏的市场主体处于不利地位。在金融市场上,金融消费对普通公民来讲专业性较强,而且对专业信息的依靠性也很强。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对相关金融产品信息的收集与消费者的预期财产收益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信息社会中,信息不对称已成为造成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双方地位悬殊的重要原因之一5。由于金融消费对象具有无形的特殊性,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时,无法辨别有效的信息以及信息的真伪,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各式各样的金融产品可能会竭尽所能地采取诱导性销售策略,导致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地增加了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风险。因而,有必要对相关问
10、题进行法律规制,明确金融产品销售机构的合理告知义务,维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不受欺诈性损害。从法理学角度看,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公平交易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坚持的基本原则。公平正义,即民事法律在处理多方利益关系时进行科学衡量,基于平等保护理念,确保实现本质公平。平等保护,不仅强调一样情境的平等保护,而且强调不同情境的平等保护。在金融市场上,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讲,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市场信息获取能力远低于金融机构。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种类繁多、构造复杂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难免令消费者眼花缭乱,受相对滞后的信息披露影响,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信息缺乏必要的认知。此外,为了提高交易效
11、率,金融经营者通过与金融消费者约定格式条款或者订立格式合同,完成金融交易,忽略了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缺乏的缺陷。这种因市场地位不平等导致的不公平交易,违犯了法理学对公安然平静正义的基本价值要求。格式条款容易导致金融消费者在产生纠纷时的举证困难并陷入证据缺乏的窘境,加大了金融消费者维护信息安全权和寻找救济途径的难度。总之,在金融市场上,由于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需要法律对其信息安全予以保护,知足其对公平正义法律价值的内在需求。二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应对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冲击。金融市场的稳定是金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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